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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缉走私

  哈尔滨海关从建立之日起,除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督管理、稽征关税外,同时担负查缉 私运违禁品进出口和未经批准的进出口管制物品、防止偷漏关税的任务。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至1918年(民国7年),关税是赔偿外债的担保,海关的主要 任务是征收关税。当时的走私主要采取少报货价的手段,达到少纳关税的目的,逃避海关监 管偷漏关税的走私行为甚少。当时海关只征5%的进口关税和25%的内地子口税,税额十分轻微 ,入境商人只要持纳税凭证,即可通行全国,不再交纳各地方的“厘金”税。滨江关稽征关 税,查缉走私主要为了保证关税的征收和防止毒品流入。
    滨江关建关初期,进出口货物以偷漏关税走私的很少发生。但非法运输烟土、吗啡走私 却时有发生。一般货物的走私,多以少报价为手段,以减少应纳税金。烟土、吗啡等毒品走 私采取偷越国境,货物夹藏逃避检查等方法走私贩运。1916年(民国5年),滨江关及各分关 分卡共缉获走私烟土、吗啡、烟灰、罂粟种子等171起,1142.45公斤。1918年(民国7年) 7月,滨江关在“先裕”轮船上缉获兵士周万英藏带烟土3公斤,交总税务司焚毁。此期间, 对走私行为海关处罚采取罚款、没收、禁止营业三种处罚方式。对不如实申报进出口物品以 罚款论处;偷运禁止进出口物品等,将其物品没收;船舶货物不经海关检查、征税私自买卖 者,海关禁止其船到内地通商。
    1929(年(民国18年)海关实施固定税则废除,“厘金”等国内通过税,提高税率。商 人为得到额外利润,想方设法在国境线上逃脱海关查缉,偷越国境走私开始盛行,以走私食 盐、毒品为主。为此,国民政府曾采取多种措施堵截查办。并在《吉·黑两省协助缉私奖惩 章程》中规定“各县长在一年内缉获私盐10起以上者记功一次,30起以上者加月俸二成,50 起以上者晋升一等;各县长在其辖内一年中,所属警察未缉获私盐,而被缉获队查获10起以 上者记过一次,30起以上者减月俸二成,50起以上者褫职或降职。”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取制黑龙江地区民族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实行经济统制和 生活用品配给制,造成物资供应紧张。中国百姓为生活所迫铤而走险,从南向北贩运日常生 活用品。滨江关受日本当局控制并执行伪政府的政令,将这种长途贩运视为“黑市”、“走 私”严查严办。而对大批战争物资、黄金、珍贵文物等又根据侵略者的需要而取消限禁,通 过“合法”与非法途径,经日本官方出具特许证明作为合法进出,滨江关无权查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经济不发达,国内工业消费品价格高于国外;而金银、文物 、贵重药材价格又低于国际价格。这种双重的内外差价形成了强烈的刺激,成为走私的经济 因素。当时暂行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凡是违反国家对外贸易管理、进出口物品管理规定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金银、货币、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物品进出国境、逃套外 汇、偷漏关税的行为均视为走私。
    处于内地的哈尔滨市运离沿海,直接走私者较少,间接走私、贩私较多。一些不法分子 不法商人和外侨也通过各种手段、渠道走私贩私。1952至1953年,哈尔滨市只有信件夹带外 币的走私案件,未发现其它形式的走私。查获国外寄进信件夹带外币案件5起,其中查出美钞 85元,10英磅汇票。1954年海关查缉出不法分子和不法商人通过各种方式由华南地区、中朝 边境、广州等地贩入哈尔滨大量私货。这年查获走私案件23起,估值2.3亿元(东北流通券 )。1955年查获走私案件79起,私货价值为5597元。1956年查获走私案件383起,价值约为4 646元。其中有从华南地区,广州转运走私表118只,火石54.5万粒;从朝鲜走私进口五金器 材、海参等12起,其中磁钢11.15公斤,锋钢11.5公斤,油钢35公斤,滚珠23个,海参45. 05公斤。还查获出邮递物品中夹带反动宣传品,旅客行李物品中夹带禁止进出口的地质资料 、敌伪杂志、资料等。
    1957年,哈尔滨关联合地方公安、工商、财政、税务、边防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严格 控制外货流入,有力地打击走私和贩私活动。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大规模进行的时候,西藏反动上层人物与国外帝国主义、反动派相勾结,掀起一股反华、反 共、反社会主义的逆流,他们从印度大量偷运外货进口。哈尔滨市的一些不法资本家、商贩 ,买卖、转运私货异常活跃,甚至联合外省、市商人来哈购买贩运;有的苏侨以归国观光或 定居为名进行走私活动。援蒙工人回国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夹带磁钢、手表、布匹等私货 进行贩卖。新疆、西藏的少数民族也来哈贩买由西藏流入的外货。此时,走私贩私在哈市形 成一个高潮。1957年查获走私案件20起,市内贩私、窝私的移交案件166起。1958年查获走私 案件91起。1959年查获走私案件186起。此时期走私主要贩运羚羊角、藏红花、磁钢、锋钢、 炮弹钢等贵重金属和日用百货以及古玩、文物等。
    1960至1962年,中国处在经济困难时期,国内生活用品紧张。中国海关为照顾人民的合 理需要,放宽了食品、副食品的进口限量。帝国主义和台湾当局趁机再一次掀起反华反共浪 潮,向中国境内投寄大量反动宣传品。与此同时走私者利用合法和非法渠道进行走私活动, 又一次形成了走私高潮。哈尔滨市走私、贩私的不法分子以贩运、倒卖外货最为严重。其中 既有北方人走私、贩私,又有北方和南方人相互勾结、内外接应,有组织有分工地进行走私 、贩私。他们通过各种渠道由广州等南方沿海城市购进私货,运抵哈尔滨贩卖。此外,偷越 国境走私也异常活跃。在中朝国境,走私分子携带穿甲弹头、滚珠、人民币偷越国境,穿过 图们江和延吉一带往复于哈尔滨与朝鲜之间走私、贩私。1960年查获走私案件148起,私货估 值8.35万元。1961年查获走私手表300余只,火石1000余块,破获走私集团36起。哈尔滨关 量获和处理的164起案件中,贩运外货的74起,偷越国境走私的14起,进出国境旅客走私案1 9起,通过邮递物品进行政治、经济走私的32起,私货总值6.3万元。1962年查获走私案件1 61起,私货估值20.16万元。
    1963至1966年,哈尔滨关与外贸、商业、财政部门联合查稽走私,取缔外货市场,控制 私货销路,联合协作,有力地打击走私贯犯、集团等不法分子。1966年夏季以后,中国开展 “文化大革命”,虽然每年都有走私案件发生,但案件发生率急剧下降,私货值明显降低。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交往日益 频繁。但由于进出口等有关方面的管理政策没有及时跟上,不法分子乘机走私、贩私活动也 随之增加。1979年东南沿海一带海上走私发展很快,广东、福建、浙江的一些不法分子贩运 手表、电子计算器、收录机、照相机、电器原件等到哈尔滨市销售,从中牟取暴利。哈尔滨 市的一些不法分子也就此而起南下,从广东、福建、广州等地大量倒进私货在哈尔滨市市场 贩卖,此期间案件数量多但案值小。这年查获走私贩私案件167起,其中贩卖走私进口的电子 计算机128台、收录机82台、电视机4台、照机机2架、录音带174盒。经济性案件12起,私货 价值1万余元。
    1980年,海关总署将查私工作列为海关工作的重点,曾三次召开全国海关查私工作会议 ,针对走私形势和特点,对海关查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哈尔滨海关认真贯彻海关总署的 指示,把查私工作重点放在监管现场,行使国家授予海关的查验、搜查、查问、扣留等权力 ,认真把好关口。把口岸查私同边境、内地查私结合起来,把群众性反走私斗争与专门机关 查稽走私结合起来,在大量的货物、物品往来中,认真监管走私嫌疑活动,经常改变检查方 法,配备技术检查设备,查处走私违法案件。通过各种渠道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造成反对 和抵制走私的强大舆论,发动群众开展反走私、贩私斗争。同时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协 作,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税务局、工商局等单位的联系,制定联合查私措施,宣 传查私法规,交流查私经验并协助办案,集中力量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教育贪图小利的 一般走私者,有效地制止一切走私活动。
    1980年查获走私案件50起,私货估值8000元。1981年查获走私案件88起,私货估值76万 元,其中大案10起,私货估值70万元。1982年查获走私案件72起,私货估值76.88万元。19 83年,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出现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同时,海关对进境的原料配件、设备、工具等用于新型贸易货物,实 施了一系列关税优惠办法。走私不法分子利用上述灵活贸易渠道,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走 私违法和走私犯罪活动。走私的形式、手段、对象和物品都有很大的变化,从以往的个人走 私转向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的“官商”走私,案件发生率低、案值大、危害严重,多 以货运走私为主。这年查获走私案件173起,私货估值18.28万元。1984年查获走私案件53起 ,私货估值25.80万元。1985年查处货运走私和以捐赠名义的走私案件36起,私货估值327. 93万元。其中查获假借无偿“捐赠”名义,实际向港商高价购买走私汽车案件22起,走私进 口汽车43辆,私货估值2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