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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工资管理

  一、劳动组织
    1956年成立地质部黑龙江省办事处后,按照各时期国家和省对地质工作的要求和地质工 作地区任务的不同而组建地质队伍。常设队伍有黑龙江省地矿局所属综合地质大队、区域地 质调查大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测绘大队、地球物理探矿大队。还设置了中心实验室 、地质科学研究所、探矿机械厂。进入80年代后,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步入商品经济轨 道,又设置了建设公司、开发公司、桩基公司、黄金公司等多种经营与生产机构。
    二、工资管理
    (一)工资总额与人均年收入变化情况
    建局初期,国家地质部门工作情况特殊,待遇较高。三年困难时期及“文化大革命”期 间,地质部门职工收入一度下降。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的 不断发展,地质部门职工收入逐年上升。
    (二)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成立地质部黑龙江省办事处以来,办事处和地质局机关实行政府机关工资制度。 下属各地质勘探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地质勘探行业工资标准和野外工资津贴制度。分配形式中 计时加奖励。野外生产期间对槽、井探等山地工程则实行计件工资制。
    60年代中期前,实行综合奖。要求做到“五好”(思想好、工作或生产好、学习好、纪 律好、团结好),经群众评议,日评,季奖,领导批准分等发放。“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 制度受冲击,改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 (见附图B0008011)
    1978年恢复综合奖制度,奖励条件进一步完善。按地质部规定奖金标准为每年职工平均 工资1.5个月的水平。
    1985年地质勘探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机关仍 实行政府机关统一标准。下属单位实行地质勘探行业工资标准,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 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部分构成。前3部分为国家统一规定,奖金部分随单位经济效益变动。在 野外工作期间,根据国家规定按日发放野外工作津贴。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搞活地质勘探单位工作,在坚持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原则 下,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了计时加奖励、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百元产值含量、工效挂 钩等办法。
    三、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党和国家十分关怀常年工作在野外,爬山涉水、风餐露宿,并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矿种和 物质的广大地质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除在工作环境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还 按照不同的地区,不同工种,实行了劳动保护保险措施,按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保健 食品费。并且,广大地质职工还享受部分企业职工待遇,如地质勘探队伍职工家属医疗费报 销50%,上述措施,对调动地质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