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经费
黑龙江省地震工作专业机构的事业经费,历来由国家地震局根据各省承担的任务、观测
手段、人员编制及国家财政拨款数额,统一分配,限额下拨。省地震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局分
配的限额经费指标统筹安排、包干使用。从1980年起,国家地震局改进地震工作计划管理体
制,对事业经费实行分级管理、预算包干、节余自用的方法;从1984年起,国家地震局又将
事业经费划分为“三制”:基金制、承包合同制、责任包干制。黑龙江省地震事业经费主要
来源于责任包干制经费。
1971年至1985年,国家地震局共拨给黑龙江省地震事业经费955.21万元。
二、基本建设
黑龙江省地震工作机构自建立以来,省地震局(办)和各地震台站的摆房、观测室、科研
办公楼和职工住宅等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均纳入国家地
震局基建项目费中支付,由国家地震局统一安排。
省局机关和地震台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申请、
审批、预决算等手续,基建经费按照国家建设银行制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三、物资装备
地震系统的主要物资和仪器装备,均由国家地震局物资部门负责统一计划,统一定货,
统一供应;省地震部门每年向国家地震局申报两次物资计划,其中单价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需经国家地震局审批,再行签订定货合同。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基建经费程序申请。
1984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物资管理体制也不断改革,“五统一”(统一计划、统
一采购、统一定货、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已被突破,指令性计划供应的品种和数
量不断减少,市场供应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多,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双轨制”并存。地震
系统的物资来源由单一的计划供应改为计划供应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供应方式。对国家统配
物资,国家科委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和部管短线产品,以及向国外定购的仪器设备、零
配件和元件材料,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订购、调拨;5万元以
下的设备,可以通过国家地震局定货,也可以自找供货渠道。
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地震专业系统有各种汽车17台(其中吉普车7台,小货车5台,大货
车1台,轿车2台,旅行轿车2台),各种地震仪记录器34台套,前兆观测仪器27台套,地磁仪
器7台套,还有400台维修测试仪器。各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金额2 391 495.50元,其中在
库的为94 456.35元;在用的为2 297 039.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