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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组织沿革

第二章 地方地震工作机构

  黑龙江省地、市、县的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始建于1975年辽宁海城地震以后。1976年唐山 地震,进一步引起全省各地对地震的普遍重视,为了加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各级地方地震工作机构又得到加强和发展。1975~1977年,全省相继成立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市和松花江、绥化、嫩江、牡丹江、 合江、伊春、黑河、大兴安岭地区地震办公室,以及尚志、方正、延寿、巴彦、木兰、通河、 呼兰、宾县、五常、阿城、双城、绥化、绥棱、庆安、海伦、青岗、望奎、明水、安达、兰 西、肇东、肇州、肇源、龙江、甘南、泰来、杜蒙、林甸、富裕、依安、克东、克山、讷河、 拜泉、宁安、海林、穆棱、东宁、鸡东、密山、虎林、林口、绥芬河、汤原、萝北、桦南、 勃利、富锦、宝清、桦川、集贤、依兰、绥滨、同江、铁力、嘉荫、北安、嫩江、德都、爱 辉、孙吴、逊克等县(市)地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地震办公室。除上述各地、市、县外,省 内的大型厂(场)矿企业如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局、哈尔滨伟建厂、哈尔滨汽轮机厂、 哈尔滨建成厂、北安庆华厂、齐齐哈尔车辆厂、省矿山机械厂、友好林业局、九三农场管理 局等30多个单位也建立了地震办公室。各地、市县和企业的地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均由地 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下达,一般为3~5人,最多达25人。
    1979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地震局关于全国地震局长会议的报告》,继续要求在地震 重点监视区的地(州、市)和县建立相应的地震工作管理机构。划分重点地震监视区的原则是: 根据我国地震烈度区划,地震基本烈度在7度以上的人口较稠密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在6度 以上的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重要的电力枢纽、重要的铁路枢纽和库容量在10亿立方米 以上的大型水库所在地;根据地震中长期预报有破坏性地震的地区。地(州、市)地震工作管 理机构编制一般为6~8人,县一般为2~5人。
    1980年4月,国家地震局《关于地方地震事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议黑龙江省建立11 个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68人。具体机构设置可报省革委会审批。
    1980年8月,黑龙江省地震局根据国家地震局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地震局下达的编制建 议指标,提出了调整全省现有地、市、县地震工作管理机构的意见,将哈尔滨、齐齐哈尔两 个市、绥化、嫩江等四个地区和绥化、萝北、龙江等14个县(市)列为重点地震监视区,设立 地震办公室,人员编制为68人。同年8月18日,省编委以黑编[1980]171号文向地、市、县编 委发出《关于下达重点地震监视区的地、市、县地震办编制的通知》,对全省重点地震监视 区的地、市、县地震办公室的编制进行了核定,共核定编制68名。
    1984年1月,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认为:我国大陆地震活动,在历史上存在有相对活动和 相对平静时段的交替现象,经历了1966~1976年的地震高潮之后,从1977年开始,平静已达 7年之久,与本世纪中国大陆的前三个平静时段的持续时间相近,7年无7级地震已达到历史上 平静时段长度的上限,而且1983年地震活动水平已有回升,由前几年的低活动水平的状态开 始转向增强的过程,1984年发生7级左右或稍强些地震的可能性较大。国家地震局要求地震系 统全体同志必须加强震情观念,认真搞好地震监测预报,同时要求地、市、县地震办,加强 地方地震工作,抓好重点地震监视区的群众测报点的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点在捕捉短临地震 前兆信息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做好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据此,为加强全省地方地 震工作,省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向省编委申报《关于调整加强地、市、县地震机构和人员编 制的意见》。同年7月14日,省编委以黑编[1984]104号文向各有关地、市、县编委发出《关 于调整重点地震监视区的地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决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三 个市,嫩江、绥化、合江三个地区,在科委内设地震机构,松花江地区在科委设专管人员, 核定编制36人;甘南等十二个市县设地震观测站,绥棱等十一个县在科委内设地震专管人员, 核定编制50人,共核定编制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