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费管理
黑龙江省地方地震工作机构的经费,“实行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酌情予以补助的办法”,
主要来源于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和国家地震局下拨的群测群防补助经费。
1975年以前,省内只有绥化县建立群测网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地、县科
技部门从业务费中开支。197l~1977年,地方地震事业经费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省财政部
门每年拿出一定经费,由省地震局提出分配计划,下拨到各地、市、县地震办公室,主要用
于各级地震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和业务活动费;二是国家地震局每年下达省地震局群测
群防补助经费指标,按季度拨给经费,主要用于自制和购置简易观测仪器,数据资料的邮件、
电话、电报费用,群测群防工作宣传费,群测群防骨干人员培训费等。
自1977年起,国家地震局将群测群防补助经费下划省、市、自治区管理。根据黑龙江省
地震活动和群测群防工作开展情况,1977年决定下划黑龙江省群测群防补助经费指标25万元,
1979年又增列14万元,共计39万元。另外,“财政部在审批1977年各省财政决算时,承认部
分省、市自治区已列支的地方地震事业费,并列为1978年以后的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基数,计
黑龙江省为60万元”这样全省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共计99万元。
1979年,呼伦贝尔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从1980年开始划走地方地震事业经费5.4
万元。此后黑龙江省实有地方地震事业经费为93.6万元。同年,黑龙江省进行财政体制改革,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新财政管理体制。包干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地震事业经
费也采取同样包干办法,共下划各地、市、县50万元。其余43.6万元由省财政厅控制,省地
震局提出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购置、维修地震观测仪器,地震知识宣传,人员培训和地震科
研,以及根据全省水位观测网点布局,选建深井水位观测站,还包括省地震局内地方7名地震
事业编制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和事业活动费等。
1980年8月,地、市、县地震机构进行了调整,全省保留了6个地、市和14个县的地震机
构,其余58个地、市、县的地震机构全部撤销。保留地震机构的地震事业经费包干基数为27.7
万元。1984年7月,地、市、县地震机构又进行了一次调整,恢复了一个地区和9个县的地震
机构,他们仍执行原来下划的地震事业经费包干基数,这时全省有地震机构的地、市、县地
震事业经费包干基数为32.9万元,加上没有地震机构仍坚持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县,全省下
划的地震事业经费中,能投入使用的经费达35万元,一直到1985年。
1975~1985年,全省地方地震事业经费总预算额为780万元,实际支出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当时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地震频发时期,为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积极主动建立了一批
机动观测手段和坚持常年观测的测报站(点),广泛深入宣传普及地震知识,也支出了一大笔
经费,未统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