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政议政
妇女参政议政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共黑龙江地方党组织建立后
,就注意发展女党员、培养女干部,吸收妇女参政议政。
东北解放初期,黑龙江各地党委和政府在建立各级人民政权的过程中规定,妇女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并要注意发展女党员,培养大批女干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代宪法),第一次庄严宣告:“中华
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方
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
在妇女参政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黑龙江各级妇联一方面教育广大妇女群众增强参
政意识,积极组织妇女参加普选,参与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讨论、修改、制定
工作,另一方面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宣传妇女的伟大作用,并积极向党政部门建议、提名、推
荐优秀妇女人才,对妇女参政议政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