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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参与立法

  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讨论、修改和制定工作,是国家赋予妇女的神圣权利和妇女应尽 的光荣义务,也是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黑龙江省妇联从组建之日起,就积极组织广 大妇女参与国家和黑龙江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讨论、修改和制定工作。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国家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中,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是主持起草单 位之一。为了完成起草工作,使《婚姻法》真正体现妇女的意志,反映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国妇联要求各地妇联广泛搜集婚姻家庭情况,为制定《婚姻法》提供现实依据。按照要 求,黑龙江和松江两省民主妇联,深入城乡各地,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听取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当时,黑龙江城乡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尚比较普遍,要求挣 脱由于包办买卖造成的痛苦婚姻,争取婚姻自主是城乡妇女最强烈的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代 表妇女利益,积极反映婚姻家庭状况及妇女的要求,全国妇联连同有关部门,认真听取各地 意见,并将妇女群众的合理要求体现在《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 部《婚姻法》的第一章里将这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地规定为两条:一、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 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二、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这两条原则,贯串在整个婚姻 法的各章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全国妇女的根本要求,同样,也反映了黑龙江城 乡妇女的强烈愿望。
    1978年10月7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存在的种种问题,向中共 中央呈报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10月8日中共中央予以批转。1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卫生部、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 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出《有关修改婚姻法问题的联合通知 》。接到《通知》后,黑龙江省妇联立即组成了专门班子,召开了常委会,对如何贯彻《通 知》精神进行了研究。12月13日,省委书记李力安亲自听取了汇报,指令由省妇联牵头,联 合有关部门在全省开展《婚姻法》修改工作。12月14日在省妇联牵头协调下,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民政局、省卫生局、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以龙法字〔 78〕65号、龙民民字〔78〕6号、龙卫妇字〔78〕311号、龙计育委〔78〕7号、龙工发〔78〕 43号、龙青发〔78〕39号、龙妇发〔78〕15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贯彻全国‘有关修改 婚姻法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组织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对此项 工作要十分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加强对修改婚姻法工作的领导,根据省委指示, 由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省妇联主任张秀芝任组长, 省妇联副主任于清贤任成员。
    1978年12月16日,省妇联、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局、省法院、省卫生局、省计划生育委 员会、省工会、团省委8个部门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贯彻全国《有关修改婚姻法问题 的联合通知》的具体工作方案。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修改现行婚姻法,是适应实现四个现代化 需要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致表示,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搞好这项活动。会议 还根据大家共同拟定的具体工作方案做了明确的分工。12月23日,省妇联等8个单位联合转发 了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和全国妇联等7个部门 联合发出的《有关修改婚姻法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使全省有关部门的干部全面了解文件精 神。在省妇联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全省修改婚姻法工作,逐步深入开展。各 有关部门都分别在本系统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省法院、省民政局还派出了调查小组, 调查研究全省当时的婚姻现状、存在的问题等。省妇联更是将这项任务摆在了工作首位,多 次召开修改婚姻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广大妇女干部和群众及各方面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广 大妇女干部和群众普遍认为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已不相适应,有必 要对现行的婚姻法进行修改,颁布社会主义的婚姻法,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期间提出许 多具体修改意见。例如关于法定结婚年龄问题。旧婚姻法主要考虑农村情况定得偏低,新婚 姻法应兼顾城乡的实际情况有所提高;执法监督问题。违法婚姻由谁处罚,旧婚姻法没有赋 予民政部门相应的权利,新婚姻法应明确民政部门的执法地位;结婚手续不要太复杂;违法 婚姻罚款,应参照计划生育罚款。1978年12月末,省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将收集整理的修改 意见报至全国修改婚姻法办公室。
    《婚姻法(修改草案)》下发后,受到广大妇女的热烈欢迎,但对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反映强烈,认 为如果男方想离婚,他就会蓄意制造感情不和,调解无效就允许离婚,太便宜男方了,到头 来吃亏的还是妇女。因此建议婚姻法中应对离婚条件限制再严一些。黑龙江省妇联将群众意 见综合整理后提交全国妇联,并转交全国法制委员会。
    1980年9月2日,全国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针对广大妇女 的意见,对离婚问题做了专门解释。他指出:我们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 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这样对社会、对家庭、对当事人 都没有好处。《婚姻法(修改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既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给了 法院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说明》下发后,黑龙江省各级妇联在广大妇女干部和群众中耐心做宣传解释工作,推 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1982年2月5日,省妇联参加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召开的关于对《民法》草案第三稿进 行修改的座谈会。
    1982年5月17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四届四次执委会作出《关于广泛深入发动妇女学习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指出:把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是 全国人民,也是广大妇女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族各界妇女要以主人翁的态度,热 情、积极、认真地参加讨论,这是国家赋予妇女的神圣权利和应尽的光荣义务。
    黑龙江省各级妇联认真贯彻《决议》精神,把引导妇女参加这次全民讨论当做一件大事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如:利用报纸、广播、板报等,把宪法修改草案的精神和内容,结合 实际向妇女群众作通俗易懂的讲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此基础上,各级妇联通过 走访、组织座谈,广泛征求妇女干部和群众对宪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哈尔滨和大庆市妇联在 组织讨论过程中,参加学习和座谈的妇女干部指出:宪法草案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就使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 庭生活方面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证,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一致表示,坚决拥护 宪法,回去后一定积极组织广大妇女认真学习讨论宪法草案,深刻领会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 、重大意义和修改的基本内容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引导妇女 自觉地执行法律,努力为国家大法的实施做出贡献。参加学习讨论的妇女干部还就宪法草案 中有关计划生育、招工、第三者插足以及国歌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1.建议将宪法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中“提倡”一词取消,改为“国家推行计划 生育”。她们认为这样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2.对宪法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这一章 ,建议增添国歌。大家认为:一个国家应有国歌,这样有利于国际交往活动。大家在发言中 还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办事,以保证宪法得以实施。大家反映宪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虽然明 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平等,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可是有些单位不是 按法办事。许多街道妇女干部在发言中提出,目前,社会上有些单位还存在着男女不平等, 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存在着招工招男不招女的问题;存在着单位分房“以男方为主”的 问题。大家提出各单位应依法办事,贯彻男女平等政策。妇女干部在讨论中还例举了关于婚 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制定道德法,对于破坏他人家庭 ,破坏婚姻自由,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人,要给予法律制裁,以确保国家大法实施。
    1983年6月,省妇联对社会上存在的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妇女的犯罪活动,对在婚姻家 庭领域中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对拐卖、卖淫等新中国早已绝迹的丑恶现象的重新出现,对 玩弄女性、强奸妇女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等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 了关于制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地方法规的建议。此后,省妇联积极工作,参 加拟定起草了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草案。1983年9月1 1日,省妇联副主任宋善玉在省人大六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书记处 指示精神,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发言。宋善玉在发言中指出,当前社会上存在着 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种种问题,造成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不仅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 严重摧残,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一些女婴失去生存的权利,而且也严重干扰破坏了计划生 育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社会治安的好转,污染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社会公德的标准,干扰破 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此,必须引起全党全社会的重视。鉴于目前有些法律规定不 够完善,一些条款不够具体,不够明确,有些不完全符合黑龙江省省情,宋善玉代表省妇联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 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分9条,侧重于3个方面。1.贯彻男女平等的 原则。2.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3.保护婴儿。《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 问题的规定》制定实施以后,对于加强黑龙江省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男女平等政策的 贯彻落实,查处侵权案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