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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村妇女劳动保护

第四章 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到生产中来。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充分 调动她们生产积极性,劳动保护问题逐步受到重视。1949年10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妇女委员 会指示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卫生部门在妇女群众中开展新法接生、妇女卫生知识和育儿知识 的宣传。黑龙江、松江省妇联认真贯彻指示精神,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普遍开展了群众性 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黑龙江省各级妇联利用大小讲座会、展览会、儿童母亲会等形式向广 大妇女讲授了妇幼卫生、营养卫生等知识。1949年10月至1950年9月,松江省所属8个市、县 组织各种宣传会1084次,参加听会的妇女有49677人。宣传内容有:新法接生的好处,妇女卫 生知识(经、孕、产),育儿知识,预防季节性小儿疾病及护理方法,科学处理月经的方法 等。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1949年,黑龙江省各级妇联训练改造旧产婆2750人,松江省改 造旧产婆116人。1950年,松江省训练改造旧产婆2276人,培训妇女干部156人。黑龙江省除 黑河地区4个县外,其余37个市、县改造产婆4171名,训练原有助产士47名,训练区、村妇女 干部465名,培训妇幼卫生人员9347名。全省达到了以村为单位,平均每两个村有3名接生员 。
    1951年,黑龙江、松江省妇联配合省卫生部门在1949年和1950年的基础上,本着巩固和 改造同时并重的方针,对妇婴委员、卫生员、接生员三方面人员进行了培训。1951年,松江 省各级妇联共培训接生员2844名,建起接生站512处,妇幼基层组织822处。全省共有助产士 320名,区卫生助理员395名,村卫生员2433名,妇幼卫生干部3148名。成立起来的妇婴保健 机构承担着大量的、特别是农村儿童的保健任务,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保健所(妇幼保健 所)、妇幼保健站形成了三级保健网。从这时起,乡卫生院(医院)均设有妇幼保健组或专 职人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乡以下的大队(村)设有女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承担妇 幼保健任务。
    1953年,黑龙江、松江省妇联配合爱国卫生运动,对妇婴卫生工作重点进行了基础机构 建设。松江省建起妇幼保健站94处,建立妇幼保健室5处、妇幼服务部41处、联合产院10处、 私人产院170处。村接生员达到3165人,共有区卫生助理员395名,村卫生委员2433名,妇幼 卫生基层干部6952名。这些组织机构和受过科学知识教育的卫生人员,对改善妇女儿童健康 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妇幼卫生知识的宣传,特别是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及农业合作社的建立,人们 更加认识到妇女劳动保护的重要性。各级妇联在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同时,注意根据妇女的 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妇女劳力,提倡各尽所能。多数合作社能做到根据妇女体力强弱、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情况、家务情况,合理安排和使用妇女劳动力。据统计,19 55年,全省约有60%的合作社做到女劳动力长年计划,短期安排。一般有长年计划,无季节计 划或安排的社占30%左右,仅10%的合作社现用现抓。妇幼卫生保健方面,1955年,全省农村 接生站发展为4736处,助产士达到930名,儿科医生为17名,同时,全省训练改造旧产婆161 47名,很大程度地改善了农村妇幼保健状况,保护了妇女劳力的健康。
    195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农村妇女的权利 做了若干规定。如:妇女同男子有平等入社的机会,入社后男女社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社应尽量帮助女社员克服参加生产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在分配生产任务时注意她们的 特长和生理特点;女社员生育时,酌量给以帮助。这些规定对加强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起 到了促进作用。
    1956年5月22日,省妇联为将劳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下发了关于《切实保护妇女健康, 合理使用妇女劳力的指示》(简称《指示》)。高级合作社后,妇女的劳动热情高涨,积极 要求参加生产。但由于部分妇女缺乏卫生常识,在经期、孕期自己不注意很好的休息,再加 上农业增产任务繁重,部分领导只看到生产的需要,片面提倡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因而妇女 因过重的劳动而流产、累病的事故不断发生。如双城县万隆乡有4个妇女拉重粪车被压伤,汤 原三区新发村季淑琴因拉车过度而流产,宾县有的妇女生完孩子第二天就去拉车。省妇联要 求各级妇联必须汲取教训,积极与各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使用妇女劳力,切 实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同时要求各级妇联要结合中心工作对各社使用妇女劳力情况进行认真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反对那种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为保护妇女劳动 力,使她们积极健康的参加生产而奋斗。《指示》下发后,引起广泛重视。各级妇联大张旗 鼓向社会宣传国家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意义,使大家明确妇女劳动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 劳动妇女的长远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生产建设和工作的顺利完成,从而使人们从思想上认识 此项工作的重要,在实践中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树立保护妇女的新风气。在宣传过程中, 各级妇联同时教育妇女要实事求是地根据自己的体力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注意保护自己的 健康,认真遵守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规定,努力学习妇婴卫生常识,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孕、 产、经期的卫生,以达到安全生产。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农村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1956年,全省妇幼保健站增加120处,妇幼保健院增加5处,妇幼保健所增加9处,接生站发展 为3134处,接生员为11552名。新法接生率在农村达到60%以上,产妇产褥热患病率由25%降低 到0.7%。80%以上的妇女都采用了科学方法处理月经,逐步打破了封建迷信习俗。
    1958年6月,黑龙江省妇联在集贤县召开妇女工作现场会议,向全省推广集贤县分三线组 织妇女参加生产的经验。集贤县妇联根据农村妇女劳动力的体力、家务负担等不同情况,把 全体能参加劳动的妇女分为三线:一线是身强力壮,无家务负担,没有小孩的妇女;二线是 身体比较好,家务负担较轻,孩子比较少的妇女;三线是身体较弱,家务负担重,孩子多的 妇女。对这三线劳动能力不同的妇女,结合她们的劳动自报确定不同的工作日要求:第一线 妇女劳力作258个工作日,二线妇女作199个工作日,三线妇女作140个工作日。除此以外,在 农活的分配上也有区别,一线的做较重的活,二线的做不太重的活,三线做较轻的活。由于 这样分三线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不但使社内作到了有计划地组织妇女参加劳动,也给妇女参 加生产创造了便利条件,使她们能够各尽所能。黑龙江省妇联要求各级妇联:发动妇女参加 生产,要根据妇女生理特点进行合理安排与使用,作到人分线,各尽其力,各献其长,充分 发挥潜力。要将女劳动力的保护问题纳入社章之内,统一贯彻,统一检查。
    集贤现场会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同时向广大农村干部进行了妇婴卫生常识 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对妇女的特殊问题有了深刻而正确的认识,将劳动保护工作真正重视起 来。大多数社、队注意掌握女劳力的具体情况,分类排队,合理划线,照顾她们的特殊需要 和实际困难,给安排适当的活计,做到人尽其才。较好的地区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的妇女都给予特殊的照顾,切实贯彻了“三调三不调”(即经期、孕期调干不调湿、调轻不 调重、哺乳的母亲调近不调远)的制度。肇源县浩德人民公社大兴管理区在生产中根据“三 调三不调”的原则,规定:怀孕6个月以上的孕妇不下田;4个月的婴儿如果不加副食,则安 排母亲在近地参加劳动;经期的妇女不走远路,不做推、拉、扶、下水的农活。桦川县孟家 岗人民公社永安管理区、长发人民公社长发管理区和东冈公社向荣管理区都设有妇女简易卫 生室,备有小盆、月经纸供妇女月经期使用。萝北新庄规定妇女每月月经期休息三天。哈尔 滨市郊区规定妇女出满勤是26.7天,男的出满勤是28.9天。为了便于掌握妇女的生理变化 情况,合理安排妇女劳力,许多地方实行了妇女月经期和怀孕期挂牌制度,对保护妇女劳动 力起到了很好作用。
    人民公社化后,强调生产、生活军事化,不分情况,不分年龄,不分体力强弱,动员妇 女一律上生产第一线。有的地方妇女单纯和男社员比体力,干重活,根本得不到保护,致使 许多妇女月经失调,有的产后腰腿痛,损害了妇女身体健康。据统计,“大跃进”时期由于 劳动强度过重患子宫脱垂的农村妇女,占农村妇女劳动力总数的20%以上,在水稻区患闭经的 妇女达50%。合作化时期及“大跃进”初期建立起来的妇女劳动力调配和劳动保护措施都被冲 掉了。
    1961年后,自从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十二条”政策和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各级党委都比较重视了对女劳动力的保护,普遍开展了治疗妇女病的工作,同时贯彻执行劳 逸结合政策,使妇女体质逐步恢复。但是,在保护妇女劳动力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许多地方虽然对保护妇女劳动力有所规定,但有些不够切实可行,有些可行的也没有在群众 中彻底兑现;许多地方对妇女病的治疗,因农忙而停顿,没有继续治疗和巩固疗效,复发率 很大;有些地区,由于男劳力和耕畜减少,妇女不得不担负过重的劳动,病人又有回升;有 的妇女为了多劳多得,抢做重活,以致引起流产,小产,原病复发。6月29日,全国妇联向中 央呈报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的请示报告》。党中央对此十分重视,7月 20日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报告》要求:1.在农业生产中,要实现男女分工合作、合理 安排妇女劳动力的原则,生产队应根据本队的生产任务、劳动力的情况,本着以粮食生产为 纲,全面安排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精神,从多方面发挥妇女劳动力的作用。与此 同时,要注意提高大多数妇女的技术水平,为更进一步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力创造条件。2.因 地制宜地做好“四期”保护工作。3.继续防治妇女病,并巩固治疗效果。4.公社党委和生 产大队支部要切实经常地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报告》下发后,黑龙江省各地遵照 报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使一度受到冲击的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并得到加 强。公社党委及生产大队支部定期检查妇女劳动保护执行的情况,通过检查,教育干部特别 是帮助男女生产队长,认识保护妇女劳动力的重要性,帮助他们解决安排妇女劳力,治疗妇 女病以及“四期”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制定和修改妇女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并检查执行的 效果,使农村妇女劳动力的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了制度,形成了社会风气。肇东县五站乡妇联 在合理安排妇女劳力工作中,采取了“四落实”的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四落实 ”是:1.思想落实。对妇女劳力进行教育,明确本生产队生产任务指标,树立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生产任务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2.劳动分线落实。根据每个妇女劳力身体强弱、技术 高低、家务繁简分一、二、三线劳力。3.自报劳动日落实。在分线的基础上,每个妇女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报每年完成的工作日数。4.生产任务落实。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生产任 务,落实到人头上。“四落实”措施的实行,对66个生产队1770名妇女劳力因人、因时制宜 的合理安排后,一线妇女平均每人一年完成297个工作日,二线妇女平均每人一年完成207个 工作日,三线妇女平均每人完成170个工作日。许多生产队还切实执行了“三调三不调”的制 度,规定经期和孕期不干重活,不下水田干活,不分给远路的活,规定产假56天,流产15天 至20天假,工资发给50%,进一步调动了妇女参加生产的积极性。60年代,经过各级妇联组织 及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黑龙江省基本消灭了旧社会严重威胁妇女生命的产褥热、产后风, 消灭了威胁幼儿生命的草迷、抽疯、破伤风及麻疹、白喉、百日咳、小儿麻痹、流脑、天花 等疾病。同时,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如佝楼病、肺炎、腹泻、营养性贫血等疾病的防治也 被提到儿童保健的议事日程,从此,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轨道,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得到保障。
    1973年,黑龙江省妇联恢复工作后,一再强调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各级妇联组织基本 做到了合理安排使用妇女劳动力。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劳力分线,因人派活;对二、三线 妇女安排近地,做力所能及的劳动;晚出勤、早收工各半小时,使妇女田间劳动和家务活计 统筹安排。
    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农村妇女同男农民一道在生产实践中改革过去高度 集中,人海战术的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管理方法,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4年, 黑龙江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达到98.7%,承包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2.7%。 由于分散在各户经营,属于一家一户的生产,因而在生产劳动中,妇女们可以自己支配时间 ,妇女的“五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家庭的保护,重活男劳力包了,男女辅助劳力因人而 用。但是也有一些妇女,由于致富心切,或是因家中劳力少,不顾自己身体,抢做重活、累 活,因而造成累病、流产等现象。面对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妇联正在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以切实加强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