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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贯彻同工同酬政策

  在生产劳动中,合理解决妇女劳动报酬问题,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是贯彻执行党的男女 平等政策,维护妇女合法经济权益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妇联组织一项具有特色的经常性工作 。
    1947年初,在黑龙江地区土地改革中,广大农民获得土地后,为了发展生产,支援全国 解放战争,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变工队,插犋换工组等生产合作互助组织。从这时 候起,妇女开始走出家门,参加农业生产组织,当时妇女参加的有由妇女组成的生产互助组 ,也有男女混合的生产互助组。据合江、松江、嫩江三省1947年11月统计,参加生产互助组 的农村妇女劳动力,占妇女劳力总数的52.6%。互助劳动开始后,由于妇女以前没有参加农 业生产劳动的习惯,一般农活掌握不了,只能做一些轻巧的,不需要技术的农活。如:薅苗 、拔草、撤苞米、种秧稞地等,男劳力大多从事种、产、趟、割等技术性农活,因此,在劳 动成果分配中,妇女劳力除极少数机械手外,一律被视为半拉子(半劳力,亦叫辅助劳力) ,只能拿男劳力报酬的一半或四分之三。后由于在整个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作为战略 后方,男劳力大多数到前线执行战勤任务,农村劳力不足,因此妇女积极投身农业生产劳动 ,补充男劳力的不足,一些妇女很快由辅助劳力变为主要劳力。越来越多的妇女掌握了农业 生产技术,从春耕、夏锄、到秋收,妇女从扶拉子、点种、铲地、到割地,一整套农活都能 干。随着妇女劳力生产劳动技能的提高,妇女在生产中的贡献也越来越大。但一些重男轻女 思想较严重的人,仍坚持把女劳力视为半拉子,男女同质同量劳动,所得报酬不一样,这就 挫伤了妇女劳动生产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松江、黑龙江、嫩江省民主妇联,分别深入到 县、乡、村屯作调查摸底工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向省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如 松江省民主妇联1947年2月30日向省委农工部写出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农村5%的土地靠妇女耕 种,她们的生产技能和熟练程度,均不低于男子,但是,所得报酬却只有男子的一半或三分 之二。这极大障碍了妇女劳力积极性的发挥。报告建议省委和省政府就农村报酬分配问题做 出相应的规定。据此,1948年9月22日,松江省委作出决定,要求逐步将妇女在自愿两利原则 下组织起来,在互助组内按劳动力强弱具体评工,严格执行评工记工原则,取消过去将女劳 动力算作“半拉子”的死规定。妇女能干多少活,就应算多少工。1948年春,黑龙江省委指 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形,按其做活多少,恰当地规定妇女工价。省委指示发出后,各省妇 联组织,结合贯彻省委指示精神,通过宣传报道,召开春耕、夏锄总结会议等形式,宣传男 女同工同酬;宣传调动妇女生产积极性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按劳取酬是妇女的正当权利,教 育妇女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利,使男女在分配领域平等的思想更加深 入人心。
    1951年末,松江、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有进一步的发展。妇女劳动范围也不 断扩大,劳动技能有明显地提高。互助合作组织在对女劳动力实行按工取酬的分配形式上表 现为三种类型:1.在初级互助组,因互助劳动内容不广,妇女参加互助劳动不多,在计算妇 女劳动报酬方面还是以比较简单的以女工换女工,或以叫小工形式付给报酬。2.常年互助组 按妇女劳动力强弱分别订分,或按劳动效果实行地头活评分,或按男女劳动力强弱,技术高 低、熟练程度实行活评订分。虽然大部分妇女劳动力被评为五、六分,但也有被评为七、八 分的,个别妇女还能和男劳动力一样评为十分。3.在比较健全的或正在向初级合作社过渡的 常年互助组中,基本上都能作到对妇女劳动力合理使用。如按妇女强、弱劳动力和个人特长 情况,根据互助组内农、副业生产需要,实行分工分业,并将各种劳动分别定工、定时、定 质、定量。或按件计分,或按时计分不等。基本上能做到男女同工同酬。
    1952年,松江、黑龙江省民主妇联在贯彻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过程中,提出必须在农村 各项生产中,实行男女分工分业,合理使用劳动力问题。要求各地妇联要根据当时当地整个 发展和互助合作具体计划,主动配合和协助当地农村领导做好男女劳动力合理使用和安排工 作,同时还必须教育妇女努力劳动,做出成绩,创造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基本条件。1953年5月 ,黑龙江省民主妇联陪同全国民主妇联、国家农村工作部等部门有关领导到克山县胜利、和 平、团结及造林村等地,就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及劳动报酬分配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 果表明,凡是男女平等思想宣传得比较好和记工算帐制度比较健全的地方,按劳取酬政策贯 彻执行的就比较好,反之,则较差。由此,黑龙江省民主妇联认为有针对性地对男女农民进 行男女平等思想教育,并帮助、督促互助组、合作社健全记工评分制度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 的工作。
    1953年12月至1954年,黑龙江省妇联把引导各级妇联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地男女平等思想 教育工作与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相结合,在农村深入地进行了男 女劳动力应按照工作质量和数量,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的宣传。地、市、县妇联除 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男女平等思想教育外,还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各级农业社中男女劳动力 分配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帮助一些互助组、农业社健全和改进了记工算帐制度。1954年, 松江省妇联对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进行了认真地宣传贯彻。在贯彻 过程中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在党内外干部和人民代表会议上宣传实行同工同酬政策的实际意义 和重要性,同时向省委和人民代表会议反映各地贯彻同工同酬政策情况,为政府部门和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男女同工同酬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此间,层层召开各级妇联干部会议,大讲宣 传贯彻同工同酬政策工作的重要性,使宣传贯彻同工同酬政策工作在基层农村形成网,连成 片,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到12月,松江省的农村社队基本上都实现了按定质定量(定 额)、包工制原则进行评工记分。
    1955年4月,黑龙江省妇联召开了全省县妇联主任会议。省妇联主任吴琳涛在会上指出, 我们必须注意经常的反复地向男女农民进行男女平等思想教育,树立男女平等思想,宣传坚 持同工同酬的意义,并检查揭发一切违背同工同酬政策精神的作法,反对轻视妇女劳动,排 挤妇女参加生产的现象。1955年12月,黑龙江省全部实现农业高级合作化后,男女同工同酬 政策的执行基本上形成了制度化。但许多地方在不同程度上还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如 压低妇女工分、妇女包工定额超额部分不予奖励、记工不准确等。针对这些现象,黑龙江省 妇联再次强调指出:各级妇联组织要经常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政策的思想 教育,不断检查生产中包工定额是否合理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向各级党委和农业生产领导部 门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建议予以适当解决,以调动农村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发挥更大的积极 作用。
    1956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简称《章程 (草案)》)。《章程(草案)》规定,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要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为了贯彻落实《章程(草案)》精神,省妇联深入到绥化、合江等地进行了调查摸 底。结果表明调查40%以上的农业合作社都很重视贯彻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特别是有些社队 还建立了一些比较科学的评工记分制度。然而,有60%的社队,虽然实行了定额计工制度,但 往往压低妇女工分,存在着定额偏高偏低的问题。绥化县蔡家乡胜兴社男社员实行季节标准 工,而女社员则实行包工定额。结果男社员每天都能保证挣十分,女社员和男社员作同量同 质的活儿,工分却相差悬殊,超额部分还给扣了下去。该社四队妇女薅豆子,起早贪晚自带 午饭超额完成了指标,但超额部分却让队里以别的理由给扣下了。女社员们对此十分不满。 又如不按妇女劳动力情况和她们担负的农活轻重、难易程度、技术繁简、贡献大小进行评工 记分,而是采取实用主义,现用现抓,随便提高和压低工分现象也十分普遍。肇州县二区福 兴村用妇女时就提高工分,不急需时妇女铲一天地只给1.9分,女社员气得干脆回家歇着。 再就是工帐不清,记分制度混乱。肇州县八区根本没有记工帐,给妇女记分只是往纸上划一 道。还有的干脆找磋借故压低或回扣妇女工分,不给妇女分配副业收入。阿城县兴勋社男社 员挣日工,女社员包工。但妇女每天如能挣上十分时,队领导就以质量低或其它什么理由为 借口扣去一、二分。还有平山双合社男女社员共同踩格子,社里硬说妇女脚小不能和男社员 一样平等得分。肇源县新沾镇党支部书记借口妇女没拿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用,无论妇 女干什么活计,一律比男人少得二分。1956年10月,省妇联根据调查结果,向省委呈报了《 关于在秋收分配中应注意贯彻有关男女同工同酬问题的报告》。11月23日,省委向全省转发 了这份报告,并作批语说:贯彻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领导和群众思 想上尚存在着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所以,仍以“小工”的错误思想来对待妇女。认真贯彻 男女按劳取酬的原则,是体现男女在经济上平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形式。因 此,要求合作社领导必须重视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贯彻执行。对过去发生的一些不合理现象 和存在的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彻底解决和纠正。与此同时,省委还派出检查组、工作 队深入到各地、县、公社、大队,专门对男女报酬分配情况进行了检查。1956年底,各地都 在认真总结检查贯彻执行同工同酬政策情况的基础上,对帐目不清,制度混乱问题作了认真 纠正,建立起较科学的评工记分和分配制度。但由于贯彻执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工作是一项 经常性的工作,尤其是由于重男轻女等封建传统思想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所以,全 省各地在贯彻执行同工同酬政策工作中,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问题。因此,随着农业 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改进男女社员包工定额、评工记分,实行同工同酬仍是一 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
    1957年3月,黑龙江省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再次强调指出:各厂矿、企业和农业、工业生 产合作社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尤其是妇女组织要在其中发挥作用,做深 入细致的督促、帮助工作。1957年,省妇联一方面注意引导各级妇联组织广大妇女学习技术 ,努力生产,发挥创造才能,做出工作成绩;一方面注意引导各级妇联积极发挥乡村妇女代 表会议或合作社女社员代表会议作用,根据执行同工同酬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向合作社提出建 议,帮助合作社实行公平记工办法,建立合理的记工制度,协助合作社纠正阻碍妇女参加劳 动,压低妇女工分或男女社员硬比体力的错误作法。1958年至1961年,全省各级妇联组织注 意配合有关部门通过长期的深入地工作,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工作落 到实处。主要作法是:1.在男女社员中经常深入地进行同工同酬教育,特别是在社长、社务 委员、队长、记工员、会计等主要骨干中进行教育,使他们能自觉保证执行同工同酬制度。 2.通过具体的细致的组织步骤,层层深入检查同工同酬执行情况。根据情况不断对定额计工 按件计酬制度进行改进。
    1962年,在推动贯彻执行同工同酬政策工作中,各级妇联组织注重总结经验教训。经过 摸索和探讨,各级妇联组织认识到,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妇联和妇代会在评工记分中的作用, 是一个很好的作法。实践证明,农村基层妇联和妇代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接触生产和妇女 群众,让她们直接参与同工同酬记工评分的管理工作,可以起到直接监督和促进作用,使评 工记分工作趋于公平合理,从而减少矛盾,调动妇女劳动力的积极性。从1962年开始,各级 妇联组织注重对农村基层妇联干部和妇代会骨干进行培训。首先,培训农村基层妇联干部学 习农业社经营管理经验,了解生产过程、劳动组织、劳动管理、劳动分工、劳动保护等,使 她们懂经营、懂管理;其次,培训农村基层妇联干部学习生产知识,从巩固农业社、发展生 产的整体利益出发,结合整体深入了解研究妇女劳动力规律,使用和报酬分配等问题,使她 们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地替妇女说话。
    1963年3月,省妇联宣传推广了依安县新屯公社丰产大队第九生产队妇女队长卢秀珍的先 进事迹。卢秀珍自担任妇女队长以后,想方设法调动妇女劳动积极性,使妇女能对发展集体 生产做出更大贡献。在生产中,卢秀珍注意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以调动和巩固妇 女的劳动热情。1962年秋收,女社员掰苞米干的很欢,可是有一天早上突然有很多女社员借 口要在家歇歇不去上工了。卢秀珍觉得有问题,便找妇女代表马桂琴了解情况。原来是前一 天和男社员一起掰苞米,男社员一上午掰一垅地给记六分,女社员掰一垅半只给记五分。评 分不合理使妇女们没有积极性。卢秀珍知道这一情况后,当即劝大家坚持出工。晚上收工时 她找到大队党支部把女社员的意见作了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求队委会对前一天 的工分重评。队委会接受了卢秀珍建议,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这使全队妇女受到很大鼓舞, 劳动热情更加高涨起来。1962年全队18个女劳动力完成了800多亩地的选种任务,埯种、间种 了120亩地苞米和大豆。这一年,队里粮食产量平均亩产达170多斤,社员们都说妇女在队里 真是顶了“半边天”。
    1965年3月,省妇联于“三·八”节前夕、在黑龙江省日报上发表了共产党员、妇女队长 龙秀珍的先进事迹。第三生产队记工员对女社员的记工一直不认真负责,经常出问题,妇女 们意见非常大。对此,龙秀珍曾向队长提过多次意见,可是一直没引起队长的重视。龙秀珍 则一再坚持向队长说明情况,直到撤换了记工员为止。为了解决妇女与男社员同工不同酬的 老问题,龙秀珍在队委会上提出实行定工生产劳动办法。经过实践,这个办法不仅实现了大 多数女社员的要求,调动了女社员劳动积极性,而且赢得了男社员的信服,收到了极好的效 果。
    1979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形式的生 产责任制代替了过去高度集中、人海战术等不合理劳动组织和管理制度。1983年,全省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在90%以上的农民家庭中得到实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以后,凡是有技术 特长,身强力壮、勤劳肯干的妇女,都和男农民一样承包集体土地和工、副业生产,其劳动 所得不再以“评工记分”形式而确定,而是以实际劳动成果表现出来,把多年来追求的男女 同工同酬原则变成了现实,结束了“大锅饭”的分配制度,使妇女在分配领域中获得了竞争 权、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