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从解放初到建国前,中共嫩江、
合江、松江及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其《施政纲领》中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婚
姻家庭及社会各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在土地改革、民主建设中规定了许多保护妇
女权益的具体政策。建国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的法律、法令与法规。黑龙江地区各级妇联组织,在省委的领导下,与司法、民政,教育
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据《宪法》、《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作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使全省妇女参政议政、劳动就业、受教育等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偏见根深蒂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并不
就是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解放40多年来,社会上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时有发
生,侵犯妇女政治、经济、教育等权益的问题还比较普遍存在。黑龙江省妇联从建立之日起
,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除了在各项工作中贯彻
执行男女平等政策外,还设有专门机构,开展以维权为中心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宣传贯彻
婚姻法,建立法律顾问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依法同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
争。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的维护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