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招工、招生、提干男女平等
第一章 贯彻男女平等政策
由于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在
招工、招生、大学生分配等方面出现了公开声明要男不要女的做法。1982年10月,省妇联向
省委汇报了社会上出现的在招工、招生中排斥女性的问题,提出应以行政手段加以制止。妇
联一方面积极引导各级妇联配合党委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和社会呼吁工作,一方面向省人大常
务委员会作了汇报,建议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制止在招工、招生、提干中歧视妇女的现
象。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规定》)。《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各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培养选拔干部和处理分房、招工、招生、安置待业
青年等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工作中,要认真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纠正“重男轻女”的
偏向。《规定》下发后,全省城乡掀起了学习《规定》内容,落实《规定》精神的热潮,对
在招工、招生、提干中歧视妇女的现象进行了积极清理。为了进一步推动反对在招工、招生
、提干中歧视妇女的活动不断深入开展,各地妇联组织把反对在招工、招生、提干中歧视妇
女的活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提倡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
清除人们头脑中存留的“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1984年1月,在全省开展的“宣传执行宪
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中,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
动办公室也把在招工、招生、提干中歧视妇女的现象,作为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
容摆上工作日程。1月11日,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办公室发出《
关于切实搞好有关男女平等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
贯彻男女平等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指定对招生中男女不平等的问题,由各级教育部门调
查解决;对招工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调查解决;对分房中男女不平等问
题,由城建部门和工会调查解决;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情况,由各级组织部门调查解决;对党
员干部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违纪问题,由各级纪检和人事部门调查解决。1984年2月至3月,
省总工会、省环保局、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局、省文教局、省委农工部等部门都对本部门、
本战线贯彻男女平等政策存在的问题做了认真地调查和检查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
了不同的改进措施,促进了男女平等政策的贯彻落实。1985年,社会上在招工、招生提干中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政策的活动有了长足的发展。哈尔滨市在选拔各级领导干部时,注重培养
选拔女干部。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配备了德才兼备的女领导干部13人。配备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86人。呼兰县纠正了分配承包土地中男女有别的错误规定。哈尔滨松江拖拉机厂修改了
招工中男女不平等的规定,重新制定出招工中男女比例各50%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