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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配住房男女平等

  1978年12月以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城镇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在住房分配上基本上 都是“以男方为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法制制度不断健全和人民民主意 识的不断提高,许多女职工对住房分配中“以男为主”的不平等现象提出异议,纷纷写信给 各级妇联组织,或到妇联上访反映情况。1979年,在省第五次妇女代表大会上,许多妇女代 表,向大会反映此类问题。
    1981年2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作出《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 工作的通知》。强调“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申请住房权利,改变分配住房以男职工为主的做 法”。3月24日,省妇联向各地、市、县妇联转发了这个通知,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认真宣传, 积极主动同有关部门配合贯彻执行。1981年2月,省妇联与哈尔滨市妇联、市工会组成联合调 查组,用一个月的时间,深入到哈尔滨市工交、财贸、文教、卫生、机关等36个单位,通过 座谈、走访等形式,对职工住房分配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住房分配中男女不平等 现象十分普遍,女职工意见很大。在调查的36个单位中,能够从职工实际困难出发,不分男 女享受同等分房权利的仅有7个单位,占18%。这些单位领导思想明确,坚持男女职工一视同 仁,而且对计划生育好、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优惠政策,对女职工特殊困难优先照顾。其余 82%的单位机械地规定“以男为主”的分房原则,把女职工排斥在外。少数单位仅对特殊困难 的如爱人在外地工作、现役军人、离婚丧偶等女职工给予照顾,但面很小。松花江拖拉机配 件厂,两年多分房315户,照顾上述情况的女职工仅有18户,占6%。哈尔滨师范大学、工业大 学等单位,规定女职工只有在学术、科技职称方面够标准的,才能与男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大多数女职工没有份。有些女职工多的单位,也规定“以男为主”。哈尔滨亚麻厂女职工占 全厂职工总数的50%以上,她们是生产的主要力量,但分房却排在次要位置。房子比较困难的 单位是这样,有些住房不太紧张的单位也是这样。省新闻出版局职工家庭人均住房7平方米以 上,男职工普遍都分得了比较宽敞的住房,而女职工却只能借住男职工调剩下的旧房。更为 严重的是,有32%的单位对特殊困难的女职工也不予照顾,不给分房权利。住房分配中男女不 平等的问题之所以严重,主要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着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一直束缚着 人们的观念。各单位之间又彼此效仿,使之蔓延,以致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1981年6月17日,省妇联将调查结果向省委作了汇报。对合理解决住房分配问题提出了4 点建议。1.分配住房应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具体规定不宜提以哪一方为主,而应根据男女 职工住房的实际困难程度和男女双方的具体条件来分配。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 工发总字〔1981〕26号文件中关于男女职工享有同等的申请住房权利,改变分配住房中以男 方为主的做法的精神适用于各行各业,各机关团体都应遵照这一规定执行,真正做到男女职 工一视同仁,如果夫妻同在一个单位,应以条件优越一方为主。2.对于离婚、丧偶、爱人在 外地工作或现役军人家属,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照顾。对40岁以上未婚女职工,也应享 有同等的分房权。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及晚婚的男女职工(28周岁以上者 )分配住房,应给予适当照顾。3.各单位分配职工住房应广泛听取男、女职工的意见,在分 房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并且能够真正保证其行使民主权 利。4.夫妻双方单位要沟通情况,都有解决职工住房的责任。要互相配合,既不要互相推诿 ,又要避免重复。1981年8月15日,省妇联、省总工会、省城建局联名将《关于职工住房分配 男女不平等情况的调查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汇报。省委办公厅在《黑龙 江通讯》(1982)第六期以《分配职工住房中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应当解决》为题转载了报告 。1982年3月31日,省妇联下发黑妇字(1982)8号文件,要求各地、市、县妇联要认真学习 关于《分配职工住房中男女不平等情况的调查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政策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男女职工平等分配住房工作,改变分配住房“以男为主”的做法。 1983年9月,省妇联在省人大六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分配住房中“以男为主”的原则问 题,提出不同意见,呼吁和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取消“以男为主”的条款,从法 律程序上作出“男女平等”的明确规定。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通过的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重 申了在住房分配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1984年2月,在全省开展的“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月”中,省 妇联、省总工会、省建委受“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领导小组”的 委托,对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4市99个单位的女职工住房分配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自1981年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 的通知》下发以后,特别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开展以后,有些单位在分 配住房中,改变了过去“以男为主”的做法,贯彻了男女平等的政策,男女职工同有申请住 房的权利。这样的单位有20个,占调查单位总数的20.2%。多数单位还是坚持“以男为主” 的做法,但对有特殊情况的女职工,给予分房权利。这样的单位有79个,占调查单位总数的 79.8%。从调查情况看,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联合通知》下发后,在职工住房分配 上,对于推动男女平等政策的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调查结果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多 数单位仍片面坚持以男为主的做法,大多数女职工仍然没有分得住房的权利。形成这种现象 的主要原因:1.有些人头脑中存在着重男轻女的传统偏见。他们认为分房以男为主是多年延 续下来的传统习惯,这样做合情合理。2.一些单位不重视男女平等分配住房政策的落实。有 的领导认为,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城建总局下发的《联合通知》不是中央、省委的文件,可执 行也可不执行,个别领导对党和国家有关男女平等政策和广大女职工的强烈呼声视而不见, 听而不闻,甚至对女职工的反映和各级群众组织的呼吁产生抵触情绪。3.有些领导怕给女职 工解决吃亏,在分房时把困难往男方单位推。1984年4月22日,省妇联、省总工会、省建委将 调查结果向省委作了详尽汇报,并建议省委、省政府能够对在住房分配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 出相应规定。
    1984年12月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黑办发〔1984〕49号文件中,转发了省总工 会、省妇联、省建委《关于我省部分单位女职工住房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49号文件中 对女职工住房分配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要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我国宪法关 于“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的规定和1981年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积极贯彻关于“男女职工享有同等的申请住房权利,改变分配住房以男职工为主的做法 ”的精神,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克服重男轻女的传统偏见,无论分房还是调房,对男女职工 都要一视同仁。分房方案中,要取消“以男为主”的条文。2.对于夫妻都可参加住房分配的 职工(包括夫妇双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谁的条件优先就以谁为主 ;工龄长与工龄短的,以工龄长的为主;职务高与职务低的,以职务高的为主;有建房条件 与无建房条件的,以有建房条件的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住房最急需、最困难的 户。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分房中男女平等政策的落实。分房委员会应有相应比例的女 职工代表参加。为鼓励计划生育,对于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及晚婚的男女职工(28周岁以上者 ),分配住房应给予适当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爱人在外地工作、现役军人家属、离婚 、丧偶及30岁以上未婚的女职工和劳动模范,应予以优先照顾。至此,各地、市、县厂矿企 事业单位在分配住房方案中都取消了“以男为主”的条款,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住房分配 中男女平等的政策,使男女平等这一政策在住房分配中得到较好的落实,收到了较好的社会 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