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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嫖娼、卖淫

  拐卖妇女儿童和嫖娼、卖淫现象,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绝迹。然而,在“文化大革 命”后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西方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入, 1980年后,黑龙江省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据1980 年至1982年对24个市、县的调查统计,共发现嫖娼、卖淫的案件300多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50起,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达140多名,共抓获人贩子73人。
    1982年,全国妇联召开6省、区妇联主任座谈会,要求各级妇联及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嫖娼 、卖淫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1982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了公安部《关于 坚决打击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省公安厅要求黑龙江省各行署、市、县、铁路、 林业、航运、农场公安局(处)要把坚决打击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关心和保护儿童健康成长,保卫他们的人身安全。对群众申报儿童失踪的要认真对待,积 极查找,不得推诿,发现儿童被拐骗贩卖,要积极侦破,对拐骗贩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要坚 决打击。10月24日,省妇联、省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发出黑妇发〔1982〕19号文件,重申公 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的通知》。指出:“各级妇联组织、 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要积极宣传《通知》精神,提高广大群众的警惕性,使群众懂得收买被 拐骗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向广大家长、街道干部、园所保教人员宣传,使之照管好 孩子,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各级妇联、儿童少年工作委员会,特别是基层妇代会要协助公 安机关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对来历不明的儿童及时申报、审查,对失踪儿童积极帮助查 找。对违法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10月以后,省公安司法部门在全省开展了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次活动把打击残害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活动作为重点之一,重点打 击嫖娼、卖淫、拐卖、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各地妇联组织在这次活动中,一方面积极 主动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解救被拐骗买卖的妇女和儿童,一方面在全省妇女 群众中进行了法制观念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妇联组织结合“五讲四美”、“四提倡四反对 ”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宪法》、《婚姻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重大法律中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法令条 文,宣传党的男女平等政策,造成强大社会舆论,使广大妇女群众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认 识了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983年4月28日,省妇联党组向省委、省政府作了《关于坚决打击拐卖、摧残、迫害妇女 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报告列举了拐卖、摧残、迫害妇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针对黑龙 江省近年来陆续出现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的现象,提出进行综合治理的具体意见,并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打击嫖娼、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制定出地方法规,加以制 止。
    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听取了省妇联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精神,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汇报,通过了《 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各级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认真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对拐卖妇女儿童 的案件,无论是家庭成员告发或是他人检举的,均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 不得互相推诿。审理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有关规定论处,上述案件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1984年至1985年,全省掀起了贯彻落实《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高潮。各地妇联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各市、县妇联先后召开了街、乡 、镇妇联干部会议,传达省有关文件,讨论落实省妇联工作安排,制定了配合、打击、治理 措施,主动与当地司法部门配合,发动群众提供线索。1985年1月至10月,向公安部门提供犯 罪线索2000多件。在各地妇联与各地公安部门群防群治的强大攻势下,在人民民主专政强大 威力的震慑下,全省嫖娼、卖淫活动得到有力制止,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