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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反对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妇女

  黑龙江地区由于受几千年来“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思想的影响,随着独生子女 政策的实施,有些地区陆续出现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妇女现象。1979年后,据24个市、县 不完全统计,1980年发现被弃女婴46人。发生虐待生女孩妇女案件260起,其中被迫离婚的6 3起,虐待致死致残的10人。哈尔滨市妇联在1982年至1983年受理的夫妻不和的信访案件中, 因生女孩受虐待的有75起,其中1983年上半年就有40起。双鸭山市1982年受理了63起案件, 因生女孩受歧视、虐待的占9.6%。牡丹江市郊区法院,上半年受理29起离婚案件,属于生女 孩被虐待的有6起,占20.7%。
    1982年10月,省妇联对全省溺弃女婴、虐待生女孩妇女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取 得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向省委作了全面汇报。随后引导各级妇联,配合有关法律部门,运 用社会舆论,同歧视、溺弃、残害女婴和生女孩妇女的犯罪现象作斗争。1982年哈尔滨电缆 厂工人张军因妻子生女孩十分不满。当4个月零7天的女儿哭闹不止时,张心烦将女儿高高举 起摔在地上,又砍上两刀,致使女孩五脏外露,腿骨断裂,当即死亡。此案哈尔滨市妇联极 为重视,成立起专案组,进行了认真详细地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向公安、司法部门反映, 呼吁严惩杀人凶手,并通过宣传工具强烈谴责残害女婴的罪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 判处张军有期徒刑6年。1983年2月,牡丹江市妇联对牡丹江市郊区沿江派出所民警刘国民虐 待生女孩的妻子温淑霞一案,呼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刘国民所犯罪行进行公开审 理,判处刘国民有期徒刑3年。各级妇联组织敢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伸张正 义的行为,受到全社会的广泛赞扬,也强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1983年4月,省妇联向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关于制止溺弃、残害女婴的情况汇报。汇报从 进一步有力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入手,请求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从而有效地运用法 律制止侵犯妇女儿童犯罪事件的发生。1983年9月11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溺弃、虐待女婴 特别是虐待生女孩妇女的案件,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使有关溺弃、虐待女婴特别是虐待 生女孩的妇女的犯罪现象得到了及时制止,有力地稳定了社会秩序,收到了较明显的社会效 果。至此,制止歧视、溺弃、残害女婴和生女孩妇女现象的斗争,由社会行政干预转变为有 法可依,依法处理的法律活动。
    1984年到1985年,在社会舆论的宣传和各项法律的约束下,溺弃、残害女婴、虐待生女 孩妇女的现象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