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宣传
第四章 普法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妇联维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的新特点。
1978年10月18日,省妇联主任张秀芝向省委常委第117次会议作了省妇联关于全国第四次
妇女代表大会基本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省委根据汇报确定了四条贯彻意见。提出各级妇
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婚姻家庭问题的宣传教育;要总结一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
的好典型,进行广泛宣传;各地要注意打击那些残害妇女儿童合法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的大
要案,各级妇联组织要会同法院大张旗鼓地公开审判处理。
根据省委第117次会议纪要的指示精神,省妇联于1978年12月14日,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政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总工会、团省委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全国《有关修改婚姻法
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提出:“根据全国《有关修改婚姻法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在
大造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舆论的同时要加强法制教育,要对违法事件依法处
理。”尔后,省妇联协同司法部门,在妇女群众中广泛开展了法律知识教育,查处了一批残
害妇女儿童的案件。
1979年12月15日,省妇联、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发出《关于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保
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联合通知》。在全省妇女干部和广大妇女群众中,进一步开展起法制
宣传教育活动。省妇联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宣传中首先利用各种
新闻媒介,如报纸、广播、文艺、曲艺等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新法的重大意义和
与妇女解放的关系,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条款。省报和电台、电视台分别刊登
和广播了联合通知及开展法制教育的典型经验。省妇联购买《司法手册》2500册,《法律问
答》200册,翻印《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讲话》25000册,编印《法制教育学
习材料》15000册,分发到各地、市、县妇联和公社、大队妇代会,供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和宣
传。鸡西、鹤岗、牡丹江、齐齐哈尔等市编写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文章和法律问答。
瑷珲县黑河镇妇联为了搞好法制宣传,恢复了宣传网,培训了290名宣传员,采取大小会议集
中讲,走家串户个别讲,结合典型反复讲,讨论会上人人讲等形式,使94%的妇女受到了法制
宣传教育。牡丹江市妇联采取层层培训骨干和市包区、区包公社、公社包街道、街道包个人
的“四包”方法,对广大妇女群众进行法制教育。许多地、市、县还搞了试点,以点带面,
推动法制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通过法制教育,广大妇女普遍提高了对实施新法重要意义的
认识,初步懂得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有关法律知识,懂得了法制与妇女解放的关系,懂得了什
么是公民的权利,什么是违法行为,懂得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许多街道居民委和
妇女订立了遵纪守法公约。有些人由于过去法制观念淡薄,不自觉地做了触犯法律的事,通
过学习,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涌现出许多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好人好事
。
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省妇联特别注重提高各级妇联干部执行政策法令的自觉性和维护妇
女权益的责任感。要求各级妇联干部带头学法懂法,模范地守法执法。1980年1月下旬,在全
省地、市、县妇联主任工作会议上,省妇联把学习法律列为重要内容,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
院长唐兰亭做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各地妇联也按照这一作法,主动请当地司法部门领导给
妇联干部上法律课。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4个城市统计,参加法律课学习的妇
女干部有30020人次。各级妇联干部通过法制教育,增强了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过去有的妇
联干部认为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案件,是司法机关的事,婚姻家庭、夫妻不和是
“家庭琐事”属民政部门的事,妇联组织没职没权,管不了那么多,尤其还有相当数量的年
轻干部,根本不懂法律,想管又不会管。学习法律后,许多干部认识到妇联是妇女群众利益
的重要代表者,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的神圣职责,从而把这项
工作纳入妇联经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虎林县妇联通过学习法律,正确处理了一起侵犯妇女人
身权利的案件。该县一位叫张志红的家庭妇女,家有二分小开荒地,被县木材公司无理收去
并分配给木材公司财会股长周殿芳。在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周殿芳等人动手打人,致使张
志红住院七、八天昏迷不醒,四、五个月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后果非常严重,其爱人
“口吃”没有申诉能力,县法院曾三次让县妇联代替申诉。但由于县妇联有与已无关和不懂
法,害怕出庭丢丑的思想,没有积极支持法院审理此案,致使该案拖了好几个月。对此,省
报记者曾于1979年12月15日,在报纸上公开提出批评。省妇联得知后,立即打电话询问具体
情况,并要求虎林县妇联尽快学习好有关法律条文,理直气壮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虎林
县妇联认真学习了全国妇联四届二次会议报告和省妇联《关于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保护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妇女》杂志上有关文章,受到很大触动。认识到为
受害妇女伸冤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认识提高了,胆子也大了。虎林县妇联用一
个多星期的时间请医生给受害者进行了全面检查。认定受害者张志红被打后留下眼睛斜视,
左耳膜穿孔,脑震荡等后遗症。县妇联又主动与法院联系,了解案情,在掌握了大量确凿的
证据后,于1980年3月4日,派出县妇联干部万桂香担当受害妇女张志红的代理人,参加县法
院公开审理张志红一案。开庭当天,参加公审的群众达1200多人。从早8时一直到晚6时。万
桂香和另外一位女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批驳了两个辩护人的辩护词,揭露
了身为国家干部的周殿芳等人无视党纪国法,侵犯妇女人身权利,触犯刑律的罪行。合议庭
根据万桂香的代诉,依照《刑法》第134条,判周殿芳2人为伤害罪。判处周殿芳有期徒刑一
年零六个月,并且包赔张志红经济损失。法庭还对县木材公司对此事处理不当,单位领导负
有责任,判经济罚款1000元,用于受害人治病和生活困难补助。公审大会开得大快人心,县
妇联为受害妇女伸了冤,打击了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广大群
众说:“这是全县有史以来公审最好的一次”。从此,县妇联紧紧抓住时机,结合法制教育
,在全县连续处理了一批婚姻家庭的案件,在社会上形成很好的反响。
1981年,各地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各级妇联组织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实施新法,有
的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摧残妇女儿童案件,有的为受害妇女写诉状,有的参加审理残害妇女儿
童案件的陪审活动,有的出庭为受害妇女代诉,从而发挥了妇联组织在新法实施中保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
1982年12月9日,全国妇联发出《关于学习和宣传新宪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妇联组
织要认真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和宣传新宪法。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妇女重点领会宪法中关于妇
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
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的条款,使广大妇女群众懂得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行斗争。1983年1月,随着新《宪法》的实
施,全国妇联召开了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提出要在全国城乡广大妇女中进行普及法制教
育。为贯彻全国妇联会议精神,1983年7月,省妇联经请示省委批准,牵头成立了省“宣传执
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办公室”。从7月份开始,省妇联组织7个调查组深
入到绥化、牡丹江、合江、松花江、大兴安岭等7个地区40多个市、县就歧视、虐待、残害、
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全省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男女不平等
现象,存在着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广大妇女身心健康受
到严重摧残,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而且也使刑事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直接影响了社会的
安定和国家经济建设。8月,省妇联将调查结果汇报给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引起省人大常务委
员会的高度重视,经过对调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黑
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规定的设想。1983年9月11日,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
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颁布以后,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
妇女的热烈欢迎,也使一些无视国法的不法分子受到震慑。省妇联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积极
请示省委要在全省进行一次普及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活动。1983年
10月,省委决定利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一次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
为使这项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起来,10月15日,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活动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开展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方案
》,提出从1983年11月起到1984年1月止,为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
月。10月17日,省委宣传部牵头召开了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领导
小组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张向凌主持。省委政法委、省人大
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委纪检委、省计
划生育办、省文化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哈尔滨市委的领导及新闻记者出席了会
议,会议宣读了全省开展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
组长及成员名单。组长王斐,副组长贾成文、于庆和、梁维玲、付义仙,成员:孟庆辰、蒋
九辅、马士民、张俊歧、高晓坡、孙中国、于志耿、舒青、曹秀英、宋桂枝、张屏。会议听
取了省妇联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梁维玲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向省委的请示报告。与会人员就全省在今冬明春利用三个月时间,如何
开展活动问题以及这项活动的具体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认为,前一个时期虽然集中
打击了那些强奸、拐卖妇女儿童、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和犯罪分子,但是对于那些虐待残害妇
女、遗弃女婴的行为打击得不够有力。因此,省委决定在今冬明春利用三个月的时间,进行
一次宣传执行宪法法律活动,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1983年10月19日,省委召开了全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月电
话会议。各地参加收听的有地、市、县委书记、人大主任及各党委的宣传部门,以及各地政
法办、司法局、纪检委、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人大法制办、民政局、文化局、计划生育
办、工会、团委、妇联的负责人1200多人。10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德尊向全省人民
发表了广播、电视讲话。全省电话会议后,各地、市党委纷纷召开会议,作出积极响应省委
号召迅速开展起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的决定。紧接着从省、地、
市、县到基层的村镇及部分厂矿企业都由书记亲自挂帅,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地各级党委书
记还亲自主持召开了县团级以上党、政、群、团、司法部门领导干部动员大会,各县普遍召
开了广播动员大会。据60个地、市、县统计,县以上领导亲自召开群众大会的有881次,发表
广播电视讲话1847次。鸡西市6位党政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撰写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文
章,在报刊、广播中发表。与此同时,各地还层层举办学习班,培训骨干,组织了一支强大
的宣传员、报告员队伍,全省60个市、县培训宣传员、报告员101700多人,编印宣传提纲77
万多份。大庆市一个月就培训宣传员8377人次。
1983年11月1日,宣传月活动全面展开。各地的电台、电视台、广播、报纸、宣传车、标
语、板报以及所有的宣传工具一齐启动,出现了宣传车活跃在城乡之间,咨询站、宣传站活
跃在城乡街头,宣传标语、板报琳琅满目的景象。11月5日,宣传月达到了高潮,齐齐哈尔市
委出动66台宣传车,设12个法律咨询站,69处宣传站,14处板报群,3个文艺小分队,满街张
挂标语,红幅、彩旗2万余条。市长发表了电视讲话。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领导
深入到司法部门视察。全省形成了工厂有典型报告团进行巡回演讲,电影院有放映保护妇女
儿童内容的影片,街上有宣传车、宣传站,家里有广播、电视,处处有宣传,人人受教育的
强大宣传声势,使30多万群众受到教育。哈尔滨市在11月15日的宣传日高潮中,在全市各街
道办事处设立了25个法律咨询站,有200多名党、政、群领导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咨询站工作,
接待来访妇女400多名。她们通过耐心解答,帮助群众了解法律知识,并做好有关疑难问题的
转办、交办手续,表现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人民公仆精神。到12月20日止,据全省60个市、县
统计,由电台、电视台报道活动的消息有2617条,各地设立法律咨询站2353个。
1983年12月21日,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领导小组召开第二
次会议。会议就全省前段活动开展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自10月中旬省
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以来,这项活动已在全省
各地普遍开展起来,出现了全党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大好局面,广大群
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扬眉吐气,精神振奋,激发了大干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热情。宣传
教育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和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帮助的作用。
这些成绩的取得,主要是由于各级党委重视加强了领导,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
省领导小组组长王斐就下步如何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作了指示。他指出:中宣部、全国妇
联等13个单位最近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我们把这项活动搞好,根据我们省目前存在的问题,
下步活动的抓法应该是:1.继续搞好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及全社会要进一步宣传宪法法律中
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条文,宣传共产主义道德,宣传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使广
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2.深入群众,继续揭露歧视、虐待、摧残
、迫害妇女的人和事,揭深揭透。要把揭发问题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查深查透,尽快定案
。对案情复杂阻力大的,要由领导亲自出面排除干扰,使定案工作顺利进行。对摧残迫害妇
女的犯罪分子,要按案情轻重该捕的捕,该判的判,该杀的杀,决不能手软;对有侵犯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行为的党员、干部、职工要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对态度不好的要批评,情节严
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绝不姑息养奸;对坚持错误不改的,不准入党,不准晋级,不准提拔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如何贯彻男女平等政策,废除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要
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实际生活中各种男女不平等现象,要归口进行研究。4.抓
好检查验收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都要在明年1月下旬,抽调适当人力组成工作
组,深入各地按照省里决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开展好的要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引
向经常,开展差的要限定时间补课。
1983年12月23日,省委召开第二次全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
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工作和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4年1月,鸡西、大庆、双鸭山、牡丹
江、佳木斯、绥化、松花江等地、市从深化宣传月活动出发,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首恶分子,
强奸妇女的流氓团伙,卖淫窝主、教唆犯及其他残害妇女的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捕判
犯罪分子1186人,其中判死刑93人。此外,佳木斯、鸡西、绥化、松花江等地、市对一些大
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既不触犯刑律,又不构成党政纪律处分的人实行了“四不准”规定
,即不准入党,不准提干,不准评先进,不准晋级长工资等。佳木斯市委按照“四不准”规
定在全市15个市直单位中,对22位因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人进行了规定兑现,取消了他
们入党、提干、评先进和长工资的资格。
1984年1月10日,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领导小组发出了关于
做好“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
2月上旬将活动总结汇报省活动领导小组。自此,宣传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
,随着检查验收工作的进行,更加深入。许多单位按照省里提出的验收标准,本着缺什么补
什么的原则,搞好补课工作。宣传面不广的地方,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大要案处理不力的地
方,都抓紧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作到了该起诉的起诉,该处理的处理。对顶风上的犯罪行
为,进行了严厉地打击。特别是对宣传月中群众揭发出来的大量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如对招
工、招生、大学生分配、职工分配住房、农村落实责任田、培养、提拔妇女干部等方面问题
,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并于2月中旬将调查
结果报到了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办公室,由办公室向省委做了专题
汇报。
1984年2月28日至29日,省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领导小组召开地、
市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总结会议。会上,省委常委、领导小组组
长王斐对活动情况作了全面总结。他在总结中说:“我省这次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
儿童合法权益活动虽然胜利结束了,但这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大家知道,实行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决不能靠通过一、二次宣传活动就能完全把问题解决好,还必须进一步引起各级党委重视
,把它当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要抓它几年,甚至十几年。要继续开展
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与会人员一致认
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宣传执行宪法法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活动”有力地冲击和
批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和资产阶级思想,严厉打击了摧残迫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进
一步落实了男女平等政策,发扬了尊老爱幼、尊重妇女的道德风尚,调动了妇女参加两个文
明建设的积极性。出现了全党全社会重视关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局面。
1985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根据《宪法》关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制教育的规定
和胡耀邦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的关于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
宣传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懂得知法守法的要求,决定从1985年起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
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向全体公民
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5年规划》的通知。在通知精神指引下,一场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制教
育活动在黑龙江省广大妇女群众中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