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妇代会干部报酬
自1950年全国妇联制定和下发《妇女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后,黑龙江城乡基层妇代会普
遍建立。当时的妇代会主任、妇代小组长、妇女代表都是义务制,没有报酬。到50年代中期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发展,城乡妇女参加生产和社会劳动的人数增多。在农村实行
误工补工(如耽误一个工日,该记多少分,给补多少分,年终按分分红);在城镇对少数不
参加生产的妇代会干部,从城镇居委会的经费中给予不定额的补贴。到60年代中期,城乡基
层妇代会干部,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不脱产的大部分实行误工补工,脱产的(没有参加劳
动和社会工作的)伙食费和旅差费,由举办单位报销。
从70年代起,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基层妇代会干部普遍实行劳有所酬。从此,黑龙江
省妇联把解决妇代会干部报酬问题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1973年,省
妇联组织恢复后,首先抓各级妇联组织的恢复和整建工作,其中,解决基层妇代会干部的报
酬问题是恢复整建的重要任务之一。1973年11月,省妇联农工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到绥化、
松花江、合江三个地区的12个县,对34个农村妇代会干部的工资报酬进行调查。调查发现,
绥棱县泥尔河公社五马大队妇代会,始终顶着压力,不断健全妇代会组织,取得大队党支部
的支持,妇代会干部的报酬问题解决的好。不仅妇代会主任有误工补工,妇代小组长、妇女
代表都实行误工补贴。妇代会干部工作热情高,工作活跃,被大队党支部称为“党组织动员
发动妇女参加生产的好助手”。省妇联派工作组深入到绥棱县泥尔河公社五马大队蹲点,总
结她们解决妇代会干部报酬的经验,并在地、市、县妇联主任工作会议上,省妇联的《妇工
简报》上,宣传推广她们的经验。全省农村,结合整党整社,普遍抓了解决妇代会干部报酬
问题。据1974年9月统计,在全省13948个农村基层妇代会中,有9824个妇代会实行全员误工
补工,即从妇代会主任至妇女代表都享有误工补工和会议、学习补贴。4011个妇代会实行半
全员误工补工,即只有大队妇代会主任享有全员误工补工、而妇代小组长和妇女代表参加生
产的只享受会议或学习补贴,有的生产队年终根据她们的工作表现,发奖励公分或奖金。余
下的113个妇代会,由于地处偏僻,受灾、生产队经济状况欠佳,每年只能拿少量的误工补工
,参加会议或学习给的补贴也极少。省妇联对城镇妇代会的干部报酬问题,也进行大量的调
查研究工作,先后深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办事处、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龙办事处、牡丹
江市东风区满江红街道妇代会。当时,城镇街道妇代会干部的报酬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固
定工资,这样的妇代会多是妇代会主任与居委会主任由同一人担任,工资来源为办事处统一
拨款,月工资一般40元至60元不等。二是固定工资加补贴,这样的妇代会多为办有街道工厂
或便民服务网点,妇代会有一定的创汇收入,妇代会干部除了完成居委会和妇代会的工作外
,区街办事处还从街道创收的经费中,根据她们的工作劳动量的大小、工作成绩的好坏,每
月发给10至20元的补贴。三是没有固定工资,这部分妇代会干部多为不兼居委会的工作,(
居委会干部的工资是国拨的,来源有保证)除了做妇代会的工作外,还协助居委会搞“四防
”、“治安”、“计划生育”工作。这部分人的报酬一般由办事处从计划生育补贴款中拨给
,收入不固定,金额一般年达300至450元左右。
70年代城镇妇代会干部的报酬普遍落实。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拿谁
钱给谁干活。一些居委会主任和妇代会主任一人兼的干部,由于她们的工资是从行政经费中
以居委会的名义发给,妇代会的工作不挣钱,因此,工作中往往把劲都用在居委会的工作上
,个别人连妇女工作会议都不愿意参加,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妇代会工作的开展。二是
兼职不兼薪,影响妇代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城镇80%的妇代会干部兼管计划生育工作及行
政建设工作,大部分妇代会干部得不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助费,大量细致工作却需要妇代会
干部作。这些都挫伤了妇代会干部的积极性。为解决这些不合理的问题,1975年1月,省妇联
在全年计划中提出:“解决基层妇代会干部报酬不合理问题,是当前妇女组织建设工作中的
突出问题。”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下大功夫,花大力气加以解决。并在2月份召开的四届五次执
委扩大会议上,重申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同时,要求所有的执行委员根据各地的实际情
况,利用可能利用的机会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呼吁,帮助切实加以解决。在普遍号召的同
时,省妇联又与牡丹江市妇联一起,深入到牡丹江市永红区总结经验,并及时推广了永红区
委“关于解决街道妇代会干部报酬的几点做法。”省妇联以正式文件,将永红区的经验下发
各地,各级妇联拿着省妇联的红头文件向各级党委传达,引起了党委的重视,推动了这项工
作的解决。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妇女的劳动组织形式由集体变分散,使一
些妇代会干部的报酬得不到解决。同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社队企业中的妇代会干
部由集体经营收入解决,她们的收入远比妇代会干部的报酬高。出现了分配不公,影响了妇
代会干部队伍的稳定。为了解决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1982年5月,由省妇联副主任张宁带队
,深入到松花江地区,召开县妇联主任座谈会,调查了解基层组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
妇代会干部报酬不合理是突出问题。比如:城乡普遍存在“三个不适应”,一是基层妇女干
部工资报酬与她们所付出的劳动代价不适应。广大基层妇女干部长年工作在第一线,抛家舍
业,辛辛苦苦,一般都身兼数职,既要抓党委和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又要完成妇女工作和
计划生育工作。而她们的工资报酬普遍低,有的仅拿村干部工资的1/4,有的一年到头只有
20到40元的辛苦费。二是工资报酬与稳定基层妇女干部队伍的要求不适应。由于妇女干部报
酬过低,一些人感到:当这份妇代会干部一天挣不到两毛钱,不如参加商品生产,纷纷离队
改行。据1983年统计,肇州、巴彦、呼兰三个县,仅从1982年底至1983年7月就有72个妇代会
主任离职改行。三是与活跃基层妇女工作不相适应。因为妇女干部切身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使一些同志感到“寒心”,工作没有长远打算,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一些妇代会一年搞
不了两次活动,影响新时期妇女工作的开展。
针对这一时期存在的问题,省妇联结合贯彻1980年全国妇联制定的新的城乡基层妇代会
《条例》,于1984年12月,召开全省城乡基层工作会议,会议期间,省妇联副主任王和琴同
志指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努力研究解决妇代会干部报酬的新途径。”会后,
全省各级妇联组织,改变过去单纯靠口头呼吁的办法,而是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用算帐对
比的方法向地方党委打报告,通过事实使党组织了解妇代会干部的报酬确实不合理,引起重
视,加以解决。省妇联还通过各种会议强调发挥进班子女干部的作用,要求担任县委常委的
妇联主任,在常委会议上反映基层妇女工作的困难和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知难而进,发挥桥梁
和纽带作用的政绩,据理力争,引起各级党委关注,加快妇女干部报酬的落实。
改革开放前,黑龙江省基层妇代会干部的工资报酬大都采取固定金额和误工补工两种形
式。这种单一的工资偿付形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妇女工作的需要。为使报酬偿付形式有利
于调动妇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省妇联于1984年召开的基层组织会议上,要求各地从实际情
况出发,大胆探索新形式。到1985年底,经过各地实践摸索出如下六种工资形式:
1、固定工资加奖励工资。这种形式占全省妇代会总数的23%。即,固定工资金额上限为
450元,下限为45元,奖励工资为最高200元,最低50元,兑现方法是,年初将固定工资按工
作任务挂分,以分计值,再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基础工资加浮动。这种工资形式占全省妇代会总数的36%。基础工资作为报酬的基数
,浮动工资以分计值,将浮动工资金额具体分解到各项工作之中,按完成任务标准兑现浮动
工资。兑现办法是:年终由乡妇联组织村妇代会主任联检,一些乡党委也参加检查,最后按
联检评比结果,兑现报酬。
3、全额浮动工资。这种工资形式占全省妇代会总数的21%。全额浮动,即实行以分代值
全额浮动。工资额上限为700元,下限为200元,年终评比结算后,最高能拿到700元,最低的
能拿200元至300元。
4、误工补工加奖励工资。这种工资形式占全省妇代会总数的5%。这种工资形式,即按工
作日计报酬,工资日值一般在1.50元至2.50元之间,最高日值可达3元。年终根据工作成果
再进行适当奖励。收入最高者可达400元,最低200元。
5、固定工资。即,年初固定工资金额。年终由村统一付给,金额规定一般有三种,一是
由乡、村按村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状况好坏,确定不等的固定金额;二是由当地党委和
农工部统一发文规定工资标准;三是由村委员会自定。报酬标准一般在500至800元中间,最
高者可达2000元。
6、城镇妇代会干部的报酬,基本实行月工资制。全省97%的街道妇代会主任兼居民委员
会主任,她们的工资由民政部门统一拨款,一般每月为40至60元。其余的妇代会主任工资来
源由街办的服务网点和企业支付,也有的妇代会主任同街办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