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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族法规

  氏族和家族组织的制约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一些约定俗成的宗族法规中。 《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载:乌桓“邑落各有小帅,数百千落自为一部。大人有 所召呼,则刻木为信,虽无文字,而部众不敢违犯”;“其约法:违大人言者,罪至 死;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其自杀父 兄则无罪;若亡叛为大人所捕者,邑落不得受之,皆徒逐于雍狂之地、沙漠之中”。 足见当时族长的威势和宗族法规之严明。直至清朝末期,这种氏族和家族组织 的法规仍然起着至关重要的维系秩序、保护集体利益、惩治邪恶势力等积极作 用。
    宗族法规是以氏族、家族为基本单位确立的。它的直接执行者是宗族或家 族大会及族长。首先,族长需经哈拉或莫昆等全体族人大会推举产生。届时,要 举行盛大的杀牲祭天、供奉祖先仪式,请萨满跳神,有的还进行激烈的歌舞、摔 跤、射箭、赛马等活动。当选的族长以族谱为上任的标志,他将履行续填、讲解族 谱,主持祭神、祭祖仪式,主持婚丧仪礼,依照族内的习惯法管理婚姻、坟地、集体 生产财产、族人的日常生活规范、惩治异端行为,调解族内外的纠纷、冲突,召集 全族大型集体活动等职责。早年,族长没有任何超乎众人的特权,和族人一起参 加劳动,一起平均分配劳动所得。后期逐渐实行世袭继任,并有一定的不参加生产而获得特殊分配等特权。
    无论宗族、家族还是每个家庭,其长期沿袭传承的习惯法规都具有相应的一 致性。如:禁止族内通婚,严格实行族外婚,不许“血脉倒流”,否则不得续入族谱 或开除族系;祭祀的场所、设置、秩序等须有明确规定,对宗庙不敬者处以重刑; 坟地的布局、祭扫有严格的规矩,祖坟坍陷者,将子孙扭至坟前,勒令即刻修茸; 乱伦、通奸、私奔者,一旦捉住严加惩治,重则至死;抢盗者责其归还全部脏物,重 则鞭挞、切指;子孙犯上不分长幼者,拖至宗堂由族人责打;媳妇虐待公婆或不遵 丈夫约束者,或通知娘家带回处罚,或就地惩罚;赌博、酗酒、凶横无理、侵扰乡里 者重责不贷;杀人者偿命;侵占、破坏公共财产者,没收财物或赔偿损失;对娶妻 生子、抱养、续弦、继承遗产、孤寡人家的照顾、甚至日常生活的穿衣吃饭、亲属往 来等,也有相应的习惯法约束。此外,如果族长品行不端、断事不公,受到族人指 责,可通过全族大会商议撤换,并施以惩罚。惩治的办法主要有舆论谴责、陪礼 认罪、罚款罚物、掌脸、鞭苔、棍打、箭刺、刀割,直至处死。
    祭续族谱、家谱,是宗族、家族乃至家庭重要的仪式活动,多在年底收获以后 进行,尤以龙、虎之年为贵。如满族早年祭祀的家谱为“妈妈口袋”,口袋中装有 束着许多代表宗族成员的弓箭、摇车、铜钱、布条、嘎拉哈等小物件的长绳,俗称 “子孙绳”,由此分辨出辈份、男女,是没有文字的原始“家谱”。其后形成有文字 记载的谱单或谱书;平时多存放于族长家西墙“祖宗板”上。祭续家谱时,族人聚 在宅院中,设祭、焚香;族长洗手上香后,捧下装有家谱的木匣,揭去红布,取出家 谱,俗称“请谱”。请出家谱后,将其摆、挂起来,族人瞻拜,俗称“晾谱”。然后,依 次按辈份叩拜行礼,俗称“拜谱”。礼毕,开始填写后生子孙名字。俗称“续谱”。 新娶媳妇的名字填在丈夫名旁,俗称“上谱”。女孩一般不上家谱,待其出嫁后附 在男方家谱中。续谱仪式多与祭祖仪式一起进行。修谱完毕,族长还要向族人 讲述家族历史、先祖传说,进行家族传统教育;最后,全家族欢宴一场。较完整的 家谱有谱序、族源、世系表、移驻、家训、恩荣录、官绩考、祠宇、墓图等篇目。蒙 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锡伯等少数民族和汉族,都有祭供家谱的传统 习俗。
    在曾祖曾孙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中,房屋、土地、牲畜等一般都属共有财产,一 家人同吃同住同劳动;有部分猪、鸡等家畜、禽类可做“小份子”,归每个小家庭所 有。整个大家庭的劳动生产、日常生活、婚嫁丧葬等事情均由长辈男性管理,如 祖父在世则由祖父做“家长”,祖父去世由父亲接任。个别家庭也有长辈在世而 让给子辈的,但重大事情必须与长辈商量才能定夺。在家庭中,妇女的地位远不如男子,只有当婆婆的才能支配其他妇女的家务、园田活计;妇女一般没有做家 长的资格,除非上无长辈男性,子辈男性幼小不立世时才暂时代替管家,子辈长 大后即刻移交家权。民国以来,随着家庭关系的复杂纠纷、经济生产的分离,许 多四世同堂的大家庭逐渐瓦解,家庭财产的长子继承传统也受到冲击。一般家 庭财产在分家时多遵循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的原则,而子辈最小者可继承房 屋等所有剩余的财物。如蒙古族的子辈最小者称做“斡赤斤”,意为“守灶人”,具 有继承祖业的特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