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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形式

第一节 婚制、订亲民俗

  “男下女家”的服役性婚姻,是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时期的原始婚姻形式。《后汉 书·乌桓鲜卑列传》载:乌桓“其婚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 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 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计谋从用妇人,唯斗战之事乃自决之”。同书的东夷列 传也载:高句丽“其婚姻皆就妇家,生子长大,然后将还”。《三国志·魏志》又载:高句 丽“作婚姻,言语既定,女家作小屋于大屋后,名婿座。婿暮至女家户外,自名跪拜,乞得 就女宿。如是者再三,女父母乃听使就小屋中宿,傍顿钱帛,至生子已长大,乃将妇归家”。 直至《旧唐书·室韦传》中,仍有“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 家分其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的记述。《大金国志》也有“既成婚,留妇氏,执 仆隶,虽行酒进食,皆亲躬之,三年然后以妇归”的记载。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过渡 发展,这种劳役婚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渐渐演变为一种形式。直至现、当代,“男下女 家”的入赘婚,民间俗称“倒插门”、“招养老女婿”,往往是因为岳父母有女无儿,年老 需要照顾。男到女家不改姓氏,所生子女亦随父姓,甚至有的还免去彩礼。养老女婿的地位 有了截然不同的变化,受到女家成员的爱护,女方的叔、伯父和婶娘们负责调停家庭关系。
    抢婚,是父系氏族社会初期的婚姻形式。《北史·室韦》载:“婚嫁之法,二家相许竞, 辄盗妇将去,然后送牛马为聘,更将妇归家,待有孕,乃相许随还舍。”《金史·世宗记》 也载:“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蒙古秘史》载,也速该与孛儿 贴的结合即有抢婚的因素。鄂温克族在解放前还有抢婚习俗的遗存。现在,蒙古、达斡尔、 鄂伦春等民族在迎亲仪式中,新郎及其迎亲队伍与女方送亲队伍之间的“争执”,仍存有“ 抢婚”形式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有的民族“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为反抗父母包办 婚姻,事先准备就绪,与女方家属里应外合,强行举行婚礼。祭拜男方氏族祖先后,将彩礼 送到女家,使其被迫承认婚约。
    “转房婚”,亦称“接续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也产生于父系氏族社会。《后 汉书·乌桓鲜卑列传》曾载,乌桓“其俗妻后母,报寡,死则归其故夫”。《三国志·魏志》 载:夫余“兄死妻嫂,与匈奴同俗”。《金史·后妃传》称,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家族 接续之;《三朝北盟会编》也载称“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经亦如之””。 “其母”,当指父之妾,而非生母。总而言之,是父系夫权社会中父姓财产不得外流观念的 一种反映。这种婚姻形式直到近代仍在个别地区存在。但仅限于夫兄弟或妻姐妹婚,且多因 婆媳感情不舍、夫弟又因家境窘迫无力婚娶或女姐有遗子需要照顾、不忍让其受后母虐待, 在此基础上组合成新的家庭。但达斡尔族以为嫂恩如母,不得兄死妻嫂,鄂伦春族则不得弟 死妻其媳。
    表亲婚,也是姻亲内部财产保护观念支配下的一种婚姻形式,俗以为这种婚姻形式可以 “亲上加亲”,“骨血不外流”。但这种婚姻一般仅限于姑为婆母的姑表亲而少有舅家娶外 甥女的舅表亲,否则被称作“骨血倒流”、“回头婚”,以为会影响后代的健康。鄂温克族 早年却有女子出嫁生女孩后返嫁娘家的习俗,称做“还骨头”。
    此外,许多民族有族外婚、姓氏婚、等辈婚的明确规定。《后汉书·东夷列传》载,朝 鲜人“同姓不婚”。满族禁戒早婚和同族婚,多载入家谱,按族规执行。赫哲族也规定,同 一氏族的人不能结婚,但同一姓氏而非同族的可以通婚。达斡尔族也实行氏族外婚姻,属于 同始祖的哈拉、莫昆的人不许通婚;不同哈拉、莫昆之间通婚,如果有较近亲戚关系的,必 须是同辈才能结婚。满、蒙、达斡尔、朝鲜、回、柯尔克孜等民族早年曾有仅限民族内部通 婚的习俗。满族曾明令满、汉不得通婚,达斡尔族仅限于与蒙古族、鄂温克族通婚。清末、 民初,许多少数民族始相互通婚。《黑龙江外记》载:“满洲、汉军,皆与蒙古通婚姻,然 娶蒙古者多。达呼尔、巴尔呼自相婚姻,或与蒙古通。营站官屯,则满洲汉军娶其女者有之。” 朝鲜族和回族,至今仍有不与他族结婚的传统习俗。
    早年,在黑龙江地区还有两种婚姻形式,俗称“搭伙”和“拉帮套”。“搭伙”,即指 已婚妇女因丈夫外出长期不归,无力维持生活,与另一男子建立非法律认可的同居家庭。“ 拉帮套”,则是指已婚女子的丈夫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立,与另一男子立下字据,由 其照顾女方和家庭,两夫同居。解放前,在农村还有两家兄弟姐妹互换成婚的形式,主要是 为了免除婚嫁财礼之累。买卖婚则是图谋彩礼、将结婚双方视作讨价还价的资本的一种婚姻 变态形式,在解放前也有存在。
    指腹婚,黑龙江地区俗称“定胎亲”,多因双方父母是亲戚或朋友,为了密切和持续亲 友关系,在儿女出生前即订婚约。如果所生恰是一男一女,则双方父母互认亲家,转为正式 订婚;如果所生同为男孩或女孩则结为兄弟或姐妹。还有在孩子很小时订婚的,称做“娃娃 婚”,也多在亲戚朋友间结成。达斡尔族在订娃娃婚时由男方父亲给女方父亲敬酒“端盅子 ”;然后,让孩子给岳父母叩头,岳父给小婿扎腰带、挂手巾和烟荷包,烟荷包内装些钱, 即为“认婿”,待孩子长大成人后正式过礼成亲。童养媳,则多因女方家庭十分困难,或女 孩上下孩子都夭折了,为“借命”而早嫁到男家,多受到男方和婆婆和歧视、虐待。这种早 婚现象给未成年女孩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
    离婚与改嫁,是婚姻形式发展到对偶婚阶段才出现的姻亲变化现象。父系社会以后,随 着男子社会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女子出嫁后在家庭生活中几乎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和权力, 常常因男方喜新厌旧、百般虐待后制造借口,逼其离婚;而女方父母又受传统观念和舆论压 力,不到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女儿应允离婚的。同样,当婚姻关系的一方——男人 死去之后,大多数女子在社会舆论的压迫下不许改嫁;在少数民族当中,这种限制似乎宽松 一些。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形式确立以后,丈夫对妻子的贞操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北史·勿吉 传》载:勿吉人“其妻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在达斡尔等许多民族中,一旦订立 婚约则不许悔婚、赖婚,但如果女方生活不正派并查有实据,随时可通知女方家长退婚 。 而女方家庭则将此视为耻辱,对其女进行责骂甚至毒打,然后尽力争取维持婚姻关系,任凭 男方对女严加管制甚至虐待。
    达斡尔族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要离婚,需找一位无儿无女的人到野外写成离婚书契,由 男女双方画押,各扯去一半做为证据。有句谚语称“写离婚书的地方,三年不长青草”,可 见该民族对离婚的鄙视态度。离婚后子女一律归男方,女方无权带走,如果孩子需要照顾可 先随女方,但不得改换姓氏。此外,如确因男方家庭蛮不讲理,执意退婚的,娘家劝阻无效 同意离婚,由娘家亲属组织族人到男家,将丈夫按倒在地,妻子从其颈上跨过,用碗片刮其 头部,再将白布缠在男家的炉灶、烟囱上,象征丈夫亡故,即可宣布离婚。
    鄂伦春族早年离婚的,需经氏族大会同意。男方先提出离婚,女方可分得财产的一半, 但女方婚嫁的彩礼不能退;女方先提出离婚,则不仅不退彩礼,而且不分给任何家产。因女 方不贞离婚时,还须退回男方所有的聘礼,有的还要女方赔还1匹马,作为认亲磕头的抵偿。 离婚时如已有子女,一般男孩必须跟男方,女孩如经男方同意,可由女方带走。
    汉族早年也有因婆媳关系不和、女子不贞、女子不育等缘故而迫使女方离婚的。有的则 维持婚姻关系而对女方实施虐待,甚至有钱的男家再娶“二房”、“三房”,俗称“小老婆”。 《黑龙江外记》曾载,“官员有力者,妻不生子,或?愚不任家政,则更娶一妻,号二房, 此旧俗也。近则有二不已,复娶三房,皆良家女,媒妁所成,举乐肆筵,亲族聚贺”。满、 蒙、达斡尔等民族早年也有纳妾之举,多属有钱人家或无子断嗣的人家。纳妾后仍由原配妻 子掌管家务,后娶者无任何权力、地位。
    据《北史·室韦》载,南室韦“妇人不再嫁,以为死人之妻,难以共居”。此俗相沿甚 久,至今在偏远农村仍有遗存。汉、满、蒙、达斡尔等民族一般少有寡妇再嫁者,俗称“好 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男”。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等民族则不限制寡妇再嫁,但必在 为原夫服孝结束后方可。改嫁前仍住前夫家,出嫁时不能带走任何东西,有的彩礼也归原夫 家。鄂伦春族在寡妇不足20岁时,可由娘家改嫁他人。如婆家不同意,娘家可联合新配人 家“抢亲”,只要抢出住房,婆家就不再强留,而从抢亲队伍中选留马匹做为彩礼偿还即可。 如果孀妻已有男孩,一般不得再嫁,执意要嫁的,需将孩子养大留给婆家。赫哲族妇女改嫁 后不得返回前夫家,改嫁仪式也比较简单,一般不再举行婚礼,只请近亲唱酒。改嫁途中如 遇到大树,寡妇需抱树去除晦气;没有大树,则在新夫家外抱烟囱驱邪。鄂伦春、赫哲等民 族严禁歧视寡妇,在生产资料分配及生活方面得到氏族成员的平等待遇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