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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忌

  禁忌,是在传说信仰观念影响下,为趋吉避凶而对人的行为、语言、思想所做出的约束 和限制。汉族、满族的禁忌主要表现在服饰、饮食、婚嫁、时辰、称谓等方面。如汉族有“ 男不露脐、女不露皮”的服饰禁忌;有“白马怕金牛”、“鸡猴不到头”的婚姻属相禁忌; 有请财神忌说“买”,添饭忌说“要”等语言禁忌;有“七不出门,八不回家”、“正月不 剃头”的时辰禁忌等等。清代的满族则有不戴狗皮帽子、不吃狗肉、不剪辫子、同族不通婚、 不得直呼祖上名姓的禁忌习俗。
    蒙古族则禁食狗肉、驴肉和白马肉。到别人家做客时,必须在大门外下马,并将马鞭、 武器等放在毡包外面;进入毡包后不得随意坐在西侧神位旁。出行时忌和别人换骑马匹;遇 到婚嫁时须躲避,以为“娶亲鬼跟着,死人神跟着”。办喜事时忌用黑色、黄色,办丧事时 忌用红色、白色。家有重病患者时,忌在日落以后来人探视。产房不得随意出入。女人不得 坐在男人的帽子上,月经用过的东西须及时埋掉。不能直呼神灵、祖先、凶猛野兽、险峻山 川的名字。不得向火中扔污物和锐器、石头等,不能迈跨火堆,不能向火堆泼水,不能向佛 灯取火、点烟等等。
    回族早年的饮食禁忌也较多。如食用的牲畜中必须是牛、羊、骆驼、鹿、兔等偶蹄反刍 动物。动物的筋、油、肝、肺、心、腰、肠、肚、头、蹄可以入菜,但耳、鼻、鞭、泡、脑、 血、胰等均不得食用。食用的动物必须经阿訇奉安拉之命宰杀,自死或外族人宰杀的肉不能 食用。猪、狗、驴、骡等牲畜的肉绝对禁止食用。此外,对于“叫鱼不像鱼、像鱼不叫鱼” 的龟、鳖、蚌、蟹及无鳞、无脊剌和腹翅、形状怪异的鱼类,也在禁食之列。
    达斡尔族也有对熊、虎、狼等不得直呼其名的禁忌,这与鄂伦春、赫哲、鄂温克等民族 的习俗十分相似。此外,姑娘不得在偶数的年龄结婚。娶亲时喜车要在日落前到夫家,如果 日落后赶到,需在大门西侧悬挂一镜子代表太阳。妇女怀孕时不能看灶坑、不能睡熊皮褥子。 人之将死时,家人都不能睡觉,以免灵魂被亡灵带走。防止猫从死户上跳过,否则会“炸尸”。 除夕之夜须在天黑前将窗户遮好,不能在屋外直呼室内人的名字。除夕到初五不往外倒垃圾, 妇女不动针线。家狗不得上屋顶,否则要大难临头。不可用刀、剪、筷子等指点人。小孩出 疹时不能炒菜、打猫狗、做针线活。小孩不得在牛棚、马圈、灰堆上大小便。不准砍伐祭祀 用的神树,不得卖掉祭祀用的猪、羊等物。鼠日和灾日不能开犁播种。等等。
    鄂伦春、鄂温克、赫哲等民族的生产禁忌习俗更为严格。鄂伦春人在出猎或捕渔之前不 能作计划,预计打到多少野兽或捕到多少鱼,否则会触怒山神、河神。出猎的人路经“白那 恰”山神时需下马敬酒、敬烟,不可无礼。打猎、捕渔时禁止随意喧哗、吵闹,更不能咒骂 野兽,否则会遭到报应。不得猎取正在交配的兽类,否则后世不得安宁,不得猎捕正在孵卵 或哺乳的雌性禽兽。猎到鹿、犴、野猪、熊等动物时,心脏和舌头不得分开切割。用狍哨引 来的狍子不能割下脖子,否则再难打到狍子。上述动物的心、肝、内脏等只能由自家人享用, 不能送给或卖给外人。狩猎时不能把木棍横在经常走过的路上,忌烧长木头。捕渔时忌往河 里撒尿或吐唾味。
    鄂温克族在从事畜牧生产时,忌讳使用别人的鞍具、马绊、笼头、铰子、马棒、马鞭等。 尤其忌讳妇女从马具上跨过。供神用的“温古”骟马不得出售、宰杀,临死时必须由萨满来 处理。对奶制食品绝对禁止泼洒或倒掉,鲜奶、奶酒、奶干、奶油等都要倍加珍惜,如果随 意浪费就会失去福气、受穷、做乞丐。赫哲族除有与鄂伦春族大致相同的狩猎禁忌习俗外, 还有不许说多说少渔捞所获、不许漫骂埋怨、不能用刀子割鱼泡、寡妇不许登上渔船或进入 网滩、不可抢占渔场、不得在出渔前夕同房行事、行船捕渔时不能说“翻”等不吉利的字眼 等渔业生产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