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旧警察组织第一章 机构与职能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在京师设立“善后协巡营”。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直
隶总督袁世凯奏请在天津设立巡警局,清廷准奏试办,由此开始了地方警察机构的创设。黑
龙江地处东北边疆,土旷人稀,有清以来,靠旗兵执行警务,此旧制百弊环生,以致胡匪窜
扰,盗贼横行,民无宁日,官有深忧。特别是沙俄入侵之后,黑龙江地区民心动荡,治安极
度紊乱。而按旗兵组成的警务行政,也无力收拾乱局。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署黑
龙江将军萨保接朝廷谕旨:“上谕前据袁世凯奏定警务章程,于保卫地方一切甚属妥善,著
各直省督抚仿照直隶章程办理”,但困于沙俄入侵造成的政局不定,又财力匮乏,办警之事
无力顾及,只有搁置。1904年(光绪三十年)二月,日俄战争爆发,趁沙俄对黑龙江地区的入
侵稍缓之机,署黑龙江将军达桂奏请清廷批准,改练军为巡警军,拉开了黑龙江地区创办警
察的序幕。至清朝灭亡,黑龙江地区创办警察几经演变,初具规模。
一、机构
(一)省及省会警察机构
巡警军
1904年(光绪三十年)十月,署黑龙江将军达桂、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以地方不靖、外
交困难为由,奏请朝廷获准,改练军为巡警军,作为日后开办警察之预备。巡警军专事剿匪
清乡,由将军及都统调度,驻防各地。巡警军分左中右三军,中军4营,马步兵各2营;左右
军各38营。马队为中营,步队为左右营,每营分为5哨。按编制8成配备,共置员5195人,岁
支饷银31.2万两。1906(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巡防队,1908年(宣统元年)裁。
警察总局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日俄战争结束,俄国战败。是年九月,清廷设巡警部,统一管
理全国警察事务。此后,巡警部就建立黑龙江警察事宜发专旨令:“警察为全国政要,现在
各省仿行,均已卓著成效。江省僻处极边,盗贼出没无常,亟宜及时举办。”是时,黑龙江
省经前署将军达桂与署将军程德全次第整顿,略有规模,开放荒地,分设民官,河北、山东
等地移民纷纷涌入垦殖,户口日增,良莠杂处,治安问题与日俱增。且又钦奉谕旨专设衙门,
故举办警察已势难再缓。同年十二月五日,将军程德全专摺入奏:“……查吉林警察兵丁,
系由原设捕盗军内抽拨,江省本应仿照办理,且与改设巡警军本意相符。惟江省广袤数千里,
仅有巡警八成,马步队十营,若再由此数内抽改警察,则各处兵力愈单,不足以资防剿。江
省地处边徼,与直隶情形不同,办法亦应酌量变通,方可收因地制宜之效。现于本年十一月
初五日就省城旧有之街道厅,改为警察总局,区分五段,大致仿照直隶奏定章程,而略参以
陕西警务办法,总期切实简要,易于遵行。其警察兵丁,另行招募一营四百名,所有官弁兵
夫月需薪饷,仍照巡警军饷章开支,俾归画一。”
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裁街道厅,改设警察总局。委巡警中军统领吉祥为警察总局总办,
郑国华为会办,多隆武为帮办,崇瀚为坐办,程体慈为提调。城厢警察先由巡警军中挑选500
名队兵改编,分东西南北中5段,每段以100人组成。外城巡警就地方团练改编。由于巡警军
力量不能削弱,以备防剿,故另行招募1营400名警察兵丁,以添补总局警力不足部分。由于
黑龙江地区开发晚,又值日俄战争之后始行新政,人力、财力均有困难,故创警之初,仅粗
立纲目,略具规模,州县既未能仓促奉行,省局也未能一步到位。所有官弁兵夫月需薪饷仍
照巡警军饷章开支。为鼓励警察尽职尽责,月支额饷外酌加津贴。其军械旗帜衣服及一切添
置等各款均由货捐项下动用。
警察总局内设机构及人员:
总务处:总监1员、一等警监1员、二等警监1员。
文牍科:科长1员、文牍官1员、庶务员1员、书记生2名、书记10名。
筹备科:统计长1员、统计官1员、书记2名。
值日所:科长1员、行政股股员1员、保安股员1员、司法股员1员、书记3名。
稽查科:稽查长1员、一等稽查2名、二等稽查2名。
裁判所:检查长兼裁判长1员、民事刑事裁判员1员、书记官1员、书记4名、执行卒8名。
医务科:一等医士1员、二等医士1员、书记1名。
国际科:翻译官1员、书记1名。
修械所:一等械士1名、二等械士1名。
弁役:一等传事弁1名、二等传事弁1名、三等传事弁1名、夫役14名。
差遣队:队官1员、副官1员、检事1员、一等巡长1员、二等巡长4员、巡警36名、夫役2
名,伙夫4名。
省城巡警总局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八月,黑龙江省警察总局改为巡警总局。九月,清廷实行官制改
革,改巡警部为民政部,除将原警务并入该部外,还将步军统领衙门的职掌、户部兼理的疆
里、户口、保甲事项,以及2部所掌管的城垣、公廨、仓廒、桥梁等工程,统划归民政部管理。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三月,清廷决定设黑龙江行省,废黑龙江将军,设黑龙江巡抚。四月,
清廷更定东三省官制,黑龙江设行省公署,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下设7司有民政司,
全省警务权归民政司内设警政科。全省警察总局改为省城巡警总局,缩小了权限,只负责省
城警务。此时,乃宣示规制,制备服装,重申警令,工作稍见进步。王杜为总办,多隆武为
会办,内设总务、警务、庶务3个科,每科设3课。下辖5个警区,每区置巡官1员,巡目4人,
警士40人。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十月,省城巡警总局总会办王杜、多隆武请改定局制,易总会办
为总监。翌年,增设马巡队、消防队、守卫队、卫生队。
1909年(宣统元年)十月,省城巡警总局改制,易总监为总办、会办。王杜任总办,会办
由龙江府正堂范守佑、黄维翰兼任。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股。
省城警务公所
1911年(宣统三年)三月,省城巡警总局改为省城警务公所。撤销总办职务,设警务长,
直隶民政司,张祖溶任警务长。设置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科及马巡队、消防队、守卫队、
卫生队、拘留所、济良所等。是年九月,增设秘密侦探队,龙江府正堂王杜为侦探官,省城
警务公所警务长为副侦探官。下设侦探长4人,侦探16人。可不经任何批准,凭侦探执照指挥
军警对“乱党”嫌疑搜查、逮捕之特权,直接受巡抚和民政司领导。城厢仍分4区,各区改称
警务所。岁支饷银5万7千余两。警察制度至此渐臻完备。
省城警务公所置配人员:
警务长1名、科长4名、医官1名、司书生9名、马巡队官1员、马巡队长2名、马巡队巡警
23名,消防队官1名、消防队长2名、消防队巡警18名、守卫队长1名、守卫队巡长1名、守卫
队巡警10名、卫生队长1名、卫生队夫目1名、清道夫19名、使役11名、伙夫5名、马夫3名、
拘留所看守3名,计置员117名。
警务所配置人员:
区官4名、巡官4名、巡记4名、巡长21名、巡警172名、伙夫6名、使役4名,计置员215名。
(二) 府县警察机构
黑龙江地区各府县办警晚于省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上
奏办警折时规定:“外县警察,就地方团练改编。府治八十名,县治四十名,以地方官为总
办,各设帮办一员”。但时至1906年,各属办警情况,据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于1906年(光绪三
十二年)五月,汇报创办警察情形折:“当经通饬各属一律举办,并于省城创立警察局,筹拨
巡警饷一营以充经费,业经奏明并咨行在案。嗣据呼兰、绥化两府,大赉一厅呈报,该处警
察业已举行,惟因地僻民稀,筹款择人实在非易。故仅酌量各地情形,就地筹款,变通办理。
至开局规则、警兵额数,一时尚未酌定。其余各厅、州、县,均系新设衙署,人民尚未聚齐,
公所亦未修成,更难立即筹办”,以上可略见府县办警情况,当时仅限于呼兰、绥化2府,大
赉1厅,正在办警中,余者难于立办,但属黑龙江地区的吉林省宾州、双城2府、滨江厅已设
立警察机关。
至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省设置警察机关的府县,除呼兰、绥化2府和大赉1厅
外,还有肇州、安达、海伦3厅,巴彦州及木兰、兰西、余庆、拜泉、青冈5县。属黑龙江地
区的吉林省五常、依兰、临江3府亦设立巡警局。同年十月,黑龙江省的府县警察机关以知府、
知县为总办,复设提调、总巡、巡官、巡长、收支、巡记等员额,城设总局、乡划分区。设
有警察传习所、消防队、卫生队、医院、戒烟所、拘留所及游民习艺所等,每府县置员百名
左右,下有巡警少者百名以上,多者数百名不等。
1911年(宣统三年)黑龙江地区设道,共有兴东、瑷珲、呼伦、滨江、依兰5道,道设警察
机关。府县巡警局改为警务公所。改总办为警务长,下置稽查长、文牍、警政、警法、会计、
卫生、庶务、书记官、城乡稽查、卫生医官、操法教司各员及卫生、消防、差遣各队。城乡
划区,区置分驻所。
至清末,黑龙江省设警府县又添加瑷珲、呼伦厅及汤原、大通县,属黑龙江地区的吉林
省密山、宁安2府,东宁、虎林2厅,长寿、方正、阿城、穆棱、富锦、饶河、桦川7县亦设警。
至此,据不完全统计,黑龙江地区内办警府县已有29个,所有饷款经费均由地方各种捐税中
抽拨。
二、职 能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创设警察总局时,对警察之职能作了概括:“第警察之职,在于安市
廛,平道路,禁游惰,解斗争,防疫瘟于未萌,诘奸宄之时发,与营勇专司捕盗者不同”,
对警察的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即警察不单单是对付盗匪的,而且还负责维护人民生产
生活的安宁,处理简易民事纠纷,端正民俗民风,平整道路,保证交通,清理卫生,预防瘟
疫疾病的流行及侦查追究危害政权的活动等。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后,随着清廷各项警察规章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大清违警律》
的颁发,警察职能日趋完整。计有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交通、营业、建筑、刑
事、清洁、保健、防疫、化验、戒烟等。但就清末警务活动看,警察的主要力量投放在剿匪
清乡及防范、查缉革命党人和人民群众的反清活动(即诘奸宄)上。
清末黑龙江省警察机构设置及主要机关任职情况分别见表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