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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警察机构与职能

  一、机构
    (一) 省及省会警察机构
    省城警务公所
    辛亥革命结束了清朝统治,1912年中华民国宣告成立。同年,黑龙江省仍沿用清末警察 体制,民政司警政科主管全省警务。
    省城齐齐哈尔设警务公所,下属机构未变。仍由张祖溶接任警务长。
    省城兼商埠地方警察厅
    1913年(民国二年)1月8日,北京政府为统一地方警察组织,发布《地方警察厅组织令》, 据此,黑龙江都督兼署民政长宋小濂呈请中央设黑龙江省会兼商埠警察厅。2月14日,奉大总 统任命照准,翟文选为厅长。3月16日,正式改组警察公所为警察厅。
    机构设置:内部设秘书处、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卫生科、勤务督察处,有职员48 名。
    外部设4个区警察署,有职员12名。另设马巡队、铁路警察队、警卫队、消防队、卫生队、 济良所、屠兽厂,有职员12名。内外共有官长警夫491人。
    省会警察厅
    1914年(民国三年)10月,黑龙江护军使兼民政长宋小濂呈报北京政府内务部,将省城兼 商埠警察厅改称省会警察厅,任王顺存为厅长。下设署长4名,主任5名(内有行政主任1名兼 任勤务督察长,消防科主任1名兼任消防督察长),署员4名,科员7名,队长6名,巡官6名, 户籍员4名。
    黑龙江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
    1915年(民国四年)8月2日,北京政府内务部奏请大总统拟整顿全国警政,各省特设警务 处。12日奉大总统照准颁发。
    同年11月1日,黑龙江镇安右将军兼巡按使朱庆澜呈请大总统,拟创设全省警务处兼省会 警察厅。文称:“窃江省边荒初启,素称胡匪充斥之区,自举办清乡以来,萑苻渐定,地方 藉以相安,唯清乡不能常办。要在整顿警务,以为长治久安之计。各属警察举办有年,侦缉 保安非无成效,只以上级无统一机关,办法每多纷歧,精神遂欠团结”。江省奉命“自应请 设专处(按指警务处),”然因财政奇绌,请求“若由该处兼省城警察厅,于费既省,于势亦 便。”前以政事堂存记清乡督办王顺存办理清乡,成绩昭著,情形尤为娴熟,呈请任命王存 顺任警务处处长、黑龙江省会警察厅长兼督察全省警察事宜。同月奉大总统策令,任命王顺 存为黑龙江省警务处处长兼省会警察厅长。27日黑龙江省警务处成立。增设秘书处、勤务督 察处。下属机关增设水上警察队,共有官长警夫625人。
    黑龙江省警务处与省会警察厅合并设置,分权办事。省警务处处长受巡按使指挥,监督 筹办全省警政事宜。设科长4人,均兼任省会警察厅科长事务。
    1916年(民国五年)3月,拟定《黑龙江省警务处组织章程》,规定:警务处设秘书1名, 设总务、考核、编制、章制4科。各科分别兼管警察厅总务、行政、卫生、司法各科事务。另 设督查长1名,视察员6名,书记若干名及公役4名。
    1918年(民国七年)2月,王顺存因病辞职,杨云峰接任省警务处长兼省会警察厅长。
    1919年(民国八年)5月,为加强林区治安,黑龙江督军与省长公署决定设立山林警察局, 局长由第二混成团团长李梦庚兼任。局机关先设在绥棱县,后迁往木兰镇。分别在海伦、绥 棱、通河、木兰、汤原等9县设分局或所。
    1921年(民国十年)8月,为加强松花江水运治安,成立松花江上下游2个水上警察局。宋 光烈任上游警察局局长,于振霖任下游警察局局长。水上警察局设征收局,负责征收水上运 输各项税捐。
    黑龙江省公安管理处和省会公安局
    1929年(民国十八年)2月,奉国民政府令,黑龙江省警务处改为省公安管理处,省会警察 厅改为省会公安局,自此实行省及省会公安机构分设。省公安管理处直隶于黑龙江省政府, 管理全省水陆公安行政事务。
    黑龙江省公安管理处处长窦联芳。内设秘书1~2名,视察长1~2名,视察员8名。技正1~2 名,技士若干名。另设第一、二、三、四科,各科设科长1名,科员若干名。
    省会公安局局长梁横。内设秘书1~2名,勤务督察长1~3名,勤务督察员若干名,技正1~2 名,技士若干名。另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个科。下属第一、二、三、四及水上5个公 安分局,33个分所及公安、侦缉、消防、卫生4个队,共有官长警员827人。
    同年10月,省公安管理处仍改称省警务处,直隶省府(后改为民政厅)管辖,省会公安局 名称不变。
    东省特别区警察管理处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9月,沙俄中东铁路公司工程局在哈尔滨及中东铁路沿线非法实施 治外法权,设立哈尔滨警察局。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7月,中东铁路全线建成后,沙俄在哈 尔滨成立中东铁路管理局,于10月在该局设立警察部,负责全线警务。1904年(光绪三十年), 划中东铁路沿线为4个警区(含哈尔滨),各区设警察署。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后,俄国警 察无力维持沿线属地治安,中华民国当局渐收俄人警察权,先设护路警备队。1918年(民国七 年)2月,又在哈尔滨设临时警察总局,负责沿线警务。1920年(民国九年)3月,接收中东路俄 警务机关。10月31日,中东路附属地改称东省特别区。12月,北京政府内务部颁布《东省特别 区警察编制大纲》、《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组织章程》,撤销哈尔滨临时警察局,设立东 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直隶北京政府内务部,东三省自治后,隶属于特区行政长官。(见附 图)此后,历任处长为董士恩(滨江道尹兼)、金荣桂、温应星、王顺存、米春霖、鲍文越、王 瑞华等。沿线划分5个区,设5个警察总署,内设4个科,下辖探访局、警察医院、侨民注册所、 巡警教练所和侦缉、司法、卫生、消防、马巡5队和保安3个队、5个收捐所。共有官长警员3 323 人。
    中东路大部分在黑龙江地区,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彻底收 回沙俄攫取的中东铁路沿线及附属地治警权,使沦丧20年的沿线治警权复归国有。
    (二)道县警察机构
    1912年(民国元年),黑龙江地区道县警察机构沿袭清末建制,仍设警务公所,没有大的 变化。
    1913年(民国二年)初,北京政府颁布《划一现行各道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将府、 厅、州制改为县制。同时北京政府根据《划一现行各道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决定在各 大商埠设警察厅。各县改警察公所为警察事务所。
    1914年(民国三年)8月,《地方警察厅官制教令》和《县警察所官制教令》颁布,规定警 察厅直隶于道尹。厅长由道尹陈情巡按使咨陈内务部呈请大总统任命。县警察事务所改为警 察所,无设所必要的地方,由保卫团代之。
    1921年(民国十年),规定各县警局编制为4等。1等7个、2等10个、3等15个,4等7个。
    1929年(民国十八年)2月,奉国民政府令,各道警察厅和各县警察所均改称公安局,厅辖 各署改称公安分局。此制沿用至黑龙江地区沦陷。各道县警察机构直隶于省公安管理处管理, 厅局长受省公安管理处处长指挥,受本道县长官监督。
    道警察厅、公安局
    1914年,黑龙江省设龙江、绥兰、黑河3道,属黑龙江地区的吉林省的滨江、依兰设2道。 1925年黑龙江省复设呼伦道。1929年,裁撤道区,同时将呼伦、黑河道改为呼伦、黑河市政 筹备处。黑龙江地区各道设警察厅、公安局的只有黑河、滨江和呼伦3地。
    黑河警察厅,1915年(民国四年)12月由瑷珲县警察所改组设立。内设总务、行政、司法、 卫生4个科,下辖4个区警察署和1个水上警察署,另置马巡、消防、卫生、警卫4个队。1929 年(民国十八年),黑河道改为黑河市政筹备处。同年2月改警察厅为公安局,各警察署改为公 安分局。历任厅(局)长有孙绍基、杨兴奇、程步煦、李家鼎、杨大蕃、颜景鲁、王振邦、梁 横、宋光烈、聂长善等。
    滨江警察厅,1916年(民国五年)成立。内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个科,下辖5个区 警察署及保安、马巡、水巡、消防、卫生5个队,共有官长警员604人。1929年成立滨江市, 改警察厅为公安局,所辖各署改为公安分局。历任厅(局)长有刘芳彬、安国祥、张仲岩、张 晋升、何月波、兴今、吴德麟、高齐栋、汤武涉等。
    呼伦警察厅,1920年(民国九年)4月由蒙古警察局改组。内设科室不详,下辖2个警察署, 马巡兼警卫队、消防兼卫生队。第一警察署驻呼伦县城北门外,第二警察署驻室韦县界河坞 境内苏沁屯。1929年改呼伦道为呼伦市政筹备处,同时改警察厅为公安局,警察署为公安分 局。1920年历任厅(局)长有郎官普、李永年等。
    县警务公所、警察所、公安局
    中华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县制不断健全,1914年(民国三年)已发展到41县、5设治局、 4旗,其中吉林省管辖18县。至1929年(民国十八年)又增加到64县、11设治局。即:龙江、拜 泉、克山、绥化、呼兰、海伦、巴彦、瑷珲、萝北、呼玛、漠河、呼伦、胪滨、室韦、奇乾、 宁安、双城、泰来、兰西、庆城、木兰、望奎、青冈、大赉、肇州、肇东、讷河、安达、宾 县、延寿、滨江、依兰、林甸、通北、通河、明水、嫩江、依安、雅鲁、五常、乌云、密山、 绥滨、宝清、鸥浦、穆棱、景星、虎林、龙镇、东宁、绥棱、富锦、汤原、桦川、奇克、勃 利、抚远、阿城、同江、方正、饶河、佛山、苇河、珠河等64县及布西、索伦、泰康、甘南、 东兴、凤山、逊河、德都、克东、富裕、铁骊等11设治局。
    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县级警察机构沿用清制,仍称警务公所,机构及规模均无变化。
    1913年(民国二年)3月,黑龙江护军使朱庆澜因“警团分立、兵力涣散”,遂取消民团, 改并为警。同时将原县警务公所改称警察事务所。
    1914年(民国三年)10月,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警察厅暨县警察所官制,依此制定《黑龙江 各县警察单行章程》。同时改县警察事务所为警察所。规定县警察所置所长1人,以县知事兼 任。置警佐1~3人。承所长之命管理警察事务。根据各县情况,可设股、合并设股或不设股, 即总务、行政、司法、卫生4股,与警察厅各科对口。县城区内酌情可设警察分所,置分所长 1人。各县划分若干区,每区设派出所,由警察所直辖或由分所管辖。县警察所酌情设队,事 简地方不需分设,即守卫、警察、消防、卫生4队。同时,警察所下附设巡警教练所或传习所 及济良所。
    据此,黑龙江地区各县基本设警察所,无设所必要的县仍以保卫团代之。据1921年(民国 十年)统计,黑龙江地区之黑龙江省设警计有39县(设治局),分为4等,一等7县:龙江、拜泉、 海伦、呼兰、绥化、巴彦、瑷珲;二等10县:大赉、肇州、青冈、克山、庆城、兰西、木兰、 望奎、呼玛、漠河;三等15县:嫩江、讷河、安达、肇东、泰来、林甸、汤原、通河、龙镇、 绥棱、通北、萝北、呼伦、胪滨、室韦;四等7个:绥滨、景星、乌云、奇乾4县及索伦、布 西、铁骊3设治局。
    1929年2月12日(民国十八年),奉国民政府令,黑龙江地区各县警察所均改称县公安局, 限2月15日一律组成。2月27日由省公安管理处拟定《各县公安局暂行组织条例》。县公安局 设局长1人,由省公安管理处处长委任,报省政府备案。承省公安管理处处长指挥,并受本县 县长监督,指挥、综理局务。一等局设3股:总务股、行政股、司法股。各股置股长1人,股 员2~4人;二等局每股设股员1~2人;三等局将行政、司法合为1股,设股员1~2人。
    县公安局根据辖境化分若干区,每区设分局1处,分所若干。各分局设局长1人,设局员 1~2人。各分所设所长1人,警察若干。县公安局设公安队,因事务之必要可酌设侦缉、消防、 卫生各队。
    黑龙江地区截至1930年1月(民国十九年),仅黑龙江省(吉林省辖属黑龙江地区除外)警察 机关数已达36个,官长、警员11 408人。
    二、职 能
    中华民国时期,随着内务部对警察实施的一系列整顿,黑龙江地区警察行政已基本步入 近代世界警察系列,职能有所强化,分工逐步明细。
    根据1930年(民国十九年)黑龙江省会及各县公安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其职能主要分行 政、司法、卫生3大类:
    行政类警察事项:
    1.关于集会结社出版;
    2.关于宗教及劳工;
    3.关于各法团选举及会议场;
    4.关于外事军事及非常情况;
    5.关于军器、爆烈物及其他危险物之取缔;
    6.关于户籍;
    7.关于特种人之保护及取缔;
    8.关于建筑风俗营业交通等;
    9.关于灾变消防;
    10.关于其他行政等。
    司法类警察事项:
    1.关于刑事案件之假予审及解送;
    2.关于检举犯罪及逮捕或引渡犯人搜查赃证;
    3.关于传唤犯人及取保省释;
    4.关于拘留案犯及保管脏证物品;
    5.关于灾变死伤者之救护检视;
    6.关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之检查处置;
    7.关于违警处罚;
    8.关于强制处分;
    9.关于预戒;
    10.关于民事排解;
    11.关于其他司法警察事项等。
    卫生类警察事项:
    1.关于卫生警察之派遣支配及监查;
    2.关于街巷道路沟渠之清洁及污土秽物之搬运;
    3.关于公共食用水井之取缔;
    4.关于公厕之清洁;
    5.关于肥料公司及粪夫之取缔;
    6.关于民商户清洁之检查;
    7.关于旅店饭馆浴堂旧货商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卫生清洁之取缔检查;
    8.关于菜市果行卫生清洁之取缔检查;
    9.关于售卖饮事物品卫生清洁之取缔检查;
    10.关于中西医术营业之取缔;
    11.关于中西药品营业之取缔检查及化验;
    12.关于预防传染病;
    13.关于督促种痘;
    14.关于人民保健及死亡之检验;
    15.关于其他卫生警察事项。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警察职能,于国计民生无所不涉,但究其根本,仍突出了警察职能 的政治倾向,即以维护反动政权的巩固为重点,凡有危害动摇反动统治的言论和举动,都在 警察的严密监视、控制和弹压之下,纳入其首要职能之序 列。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警察机构设置及主要任职情况见表1-3至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