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警察教育
第三章 教 育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创办京师警察机构的同时开办京师警务学堂,聘请日本人
担任监督和教员,此为近代中国警察教育之始。
黑龙江地区自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创办警察,为使警察具备素质,普及警务,提出举
办“警察之学”,以实现“在局之官弁人人皆出自学堂,然后详谙法程,洞达精要”。为造
就警才,遂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在巡警总局内附设警务学堂。同年三月,清廷准由直隶
北洋巡警学堂咨送教员彭耀松等3员、巡警官刘汝明等6员高等官员来省办学。五月,从新募
集的400余警士中招考50名警务学员入学受训,开始培训警察。“先择浅近章程肄习”,效仿
北洋巡警学堂课程设置,分补习科、必修科、随意科。补习科包括修身、伦理、生理、中外
历史、地理、算学、国文和统计等课目;必修科包括警察律例、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
商法、监狱学及国际警察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条约、操法等课目;随意科包括测绘、
处化等课目。
为了尽快解决办警人才之缺,培养巡办长、巡目等初级警官,警务学堂还采用速成学科
办理,时间以6个月为期。至1909年(宣统元年),“所有毕业学员、学兵数百人,已足一时之
用”,分配各到府县,以资警政的发展。
创警之初,各府县人才极缺,充警者亦多不谙警,知识匮乏。鉴于此,个别大邑警局内
附设巡警传习所,后有条件府县渐办传习所。据1909年(宣统元年)十二月统计,黑龙江省有
龙江、绥化、海伦、呼兰4府,瑗珲1厅、巴彦1州,青冈、余庆、拜泉、兰西4县设立巡警教
练所(传习所改称)。1910年(宣统二年)统计,吉林省辖属黑龙江地区办巡警教练所有宾州、
五常、依兰、宁安、密山、双城6府,滨江1厅,长寿、方正2县。各地办巡警教练所,主要培
养属内任用警员,一般由本地选拔学员,聘用巡警学堂毕业的较高级人员任教。学员数每班
在30~50名不等,多者设2班。每期3月~6月即毕业上岗,主要进行初级警察常识教育。由
于受经费制约,一般是办办停停,故毕业者无法统计。教练所之举办,较好解决了各地用警
之急,补充了一部分初具专业素质的人员。
为提高全国警察素质,清廷巡警部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创办京师高等巡警学堂,
设正科、简易科和专科,为各省培养高级警官。据1910年(宣统二年)《京旗及各省保送学生
入高等巡警学堂肄业》文件记载,入学条件:具备中学堂或与中学相等之学堂毕业学历,年
龄18~22岁,身高1.7米以上,视力在7米外能分辨7分楷书者。是年,黑龙江选送条件合格
学生6名入京师高等巡警学堂学习。
根据清廷民政部奏订《高等巡警学堂章程》,1909年(宣统元年)闺二月初六日,黑龙江
巡警学堂改为高等巡警学堂。并从巡警总局附设改为由民政司管辖,并参照民政部颁章程,
制定《黑龙江省高等巡警学堂章程》。该堂“为宜求完备”的警察教育,改变过去速成教学,
加展学期,增益课程,宏造巡警人才,以资深造,为地方自治实行立宪做警政准备。学生选
送,由各地方官查照派定学额,考取合格之人。每送1名学生,由地方巡警费支学费月银8两,
先预支6个月学费。考生必须具备资格条件:
(1)实有官阶或虚衔有执照者,本省举贡生员及曾在中小学堂毕业领有文凭者(此条略与
部章不符,因江省开通较晚,不得不从宽录取);
(2)品行端正,心地诚实者;
(3)现充巡警官长者(如不合其他各项资格亦不准考送);
(4)文理明通者;
(5)身体强壮无嗜好隐疾短视者;
(6)确系本地籍贯者;
(7)年40岁以下20岁以上者;
(8)有殷实铺保者;
学制定为3年。学科分期学习如下:
正科(3年):
第一学年:(1)中国现行法制大要,(2)大清违警律,(3)大清律,(4)法学通律,(5)警察
学,(6)各种警察章程,(7)各国刑法大意,(8)行政法,(9)算学,(10)操法,(11)俄文或东文;
第二学年:(1)宪法纲要,(2)大清律,(3)各种警察章程,(4)各国民法大意,(5)各国民
刑诉讼法大意,(6)国法学,(7)地理,(8)算学,(9)操法,(10)俄文或东文;
第三学年:(1)地方自治章程,(2)各省咨议局章程,(3)各种选举章程,(4)国际公法,(5)
国际私法,(6)监狱学,(7)各国户籍法大意,(8)统计学,(9)操法,(10)俄文或东文。
简易科(1年):(1)中国现行法制大意,(2)大清违警律,(3)法学通论,(4)警察学,(5)
各种警察章程,(6)地方自治章程,(7)各国户籍大意,(8)统计学,(9)地理,(10)算学,(11)
操法。简易科学生由各地调送学生入堂学习。
学堂设管理、教务人员情况:
监督1员,承省督抚之命总理全堂一切事务。
教务提调1员,庶务提调1员,文案兼收支1员,稽查官兼庶务1员、其他5员,每人月饷银
10~60两。
教员9员,每人月支饷银25~50两。
差弁厨役等17人,每月饷银3~8两。
入校学员正科分官费、自费生,简易科无自费生。官费学生由民政司派定各属考送。据
1909年(宣统一年)派定学生人数:呼兰、绥化、海伦、瑷辉、巴彦、余庆等地各送6名;呼伦、
大赉、兰西、木兰、青冈、拜泉等地各送4名;肇州、安达、汤原、大通、墨尔根、布特哈
等地各送2名,共计72名。以上名额,是根据酌量各地警政需要核定,要求不可再减。各地
如无合格考生,仍应按额交学费,由学堂统一招考本省合格人才,毕业后派往出钱之该属巡
警任用。各地派定人数考送足额外,仍有合格人选愿自费学习者,亦准由地方官备文录送,
人数不超过官费学生之半,多则学堂宿舍居住不下。高等巡警学堂每期毕业学生多寡不一,
据1910年(宣统二年)二月统计,正科毕业生31名,其中最优等生4名,优等生19名,中等生
8名。至清朝灭亡,黑龙江高等巡警学堂毕业学生全部充实各级警察机构中任高等警官,还
为各地培训了初级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