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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时期警察教育

  黑龙江地区中华民国时期警察教育,是以1915年(民国四年)的全国警察机构改革为契机, 开始恢复和重新组建的。成立于清末的全省高等巡警学堂和各属巡警教练所,至中华民国成 立时,由于一些地方警务废弛,加之受经费和学员来源等条件制约,多数先后停办或名存实 亡。根据1915年(民国四年)1月内务部呈准颁布的《各省警察传习所章程》,各地和省又先后 组建起巡警传习所(教练所)及省警察传习所。省警察传习所限1917年(民国六年)7月1日一律 成立。省警察传习所设在省会,由省警务所长管辖,所长由警务处长呈请省长委派,咨陈内 务部备案。设所长1员、教务主任1员、教员无定额,此外设会记兼庶务1员,文牍兼管课1员。
    入学资格:
    (1)现任警佐及巡官;
    (2)在警察学校一年以上毕业者;
    (3)在法政学校一年以上毕业者;
    其中,凡符合第一项资格者,由警务处长在所属厅县选拔保送入所。符合第二、三项资 格者,应出示招考,厅县长官亦得保送,由警务处长审定资格,组织试验委员会试验及格方 准入所学习。入所学员名额,符合第一项资格,每厅须有10人以上,每县须有1人以上;符合 第二、三项资格人数,不得超过第一项总人数1/3。
    学科为13类:
    (1)现行法令大意。如警察官制,治安警察法、行政执行法、警械使用法、予戒法、调度 司法警察章程、保卫团条例等;
    (2)违警法释要。说明违警罚法各条之大意,及对于现时社会适用条文之方法,结合本省 风俗习惯易于违犯的各种事例,予以解释;
    (3)警务须知。说明警察内勤外勤之要务及保护安宁、预防危害的一些必要注意事项;
    (4)刑律释要。掌握刑律总、分则纲要,并将违警与刑事、民事之区分关系详细说明,以 利识别;
    (5)侦查心得。说明侦缉应知方法,及侦探应尽之职务,根据本省盗贼及秘密结社之状况, 决定采用侦查方法;
    (6)地方自治释要。说明现行自治的组织、选举的方法,调查选举、辅助自治的办法;
    (7)条约须知。摘选现行国际条约之大意及交涉成案,选择有关参考资料;
    (8)简易测图。授以警察实用测绘方法,如丈地划界、作工勘验需用图绘等要求;
    (9)识图略释。说明行政区划之大概,及本省商埠、关塞、山脉、水利之情形、矿场、铁 路位置之观势;
    (10)户籍调查法。说明户籍登记之手续,及户籍员操作方法,调查户口必要注意事项;
    (11)征兵释要。说明各国征兵法之大概,及本国预备征兵工作中的必要事项;
    (12)指纹法。中央指纹法标准及其实施方法;
    (13)操练。实行兵式操练,并注意柔术击刺,娴习枪靶诸法。
    省警察传习所学制为1年,每4个月期考1次。每期招收150~200名学员,毕业学员充实 中级警官职位。高级警官的培养和训练由内务部警官高等学校负责。成立于1917年(民国六 年)9月的该校,为全国最高警察教育机关。内设正科和专科,正科学制3年,专科2年。
    正科设26门课程: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制裁法规、民法要义、刑事诉 讼法、法院编制法、警察学、警察法令、勤务要则、司法警察要则、国际警察、消防警察、 侦探学、法医学、监狱学、户籍法、地方自治制度、政治学、军事学、算学、测绘学、统计 学、英(日)文、操法等。
    该校录取学员分考录和咨送2种,考录在全国具备资格条件中招考,咨送由内务部定名额 拨各省,在现职中高级警官中选送年龄19~35岁,有培养造就者入学。黑龙江省根据部定名 额,每年少则3名,多则20余名,逐年选送学员入学。学员基本上从道县以上警察厅处现职警 官中选取。据1923年(民国十二年)、1924年(民国十三年)分别选送学员7名、23名入学。毕业 后基本回原省就职。道县以下警察机关警察教育则依据1915年(民国四年)、1917年(民国六年) 内务部制定的《地方警察传习所章程》、《巡警教练所章程》,成立警察传习所或教练所, 训练新募巡警和轮训在职巡警。根据各地警政情况,所长由警察厅、局长兼任或警佐专任, 教员由学习警佐等官长兼任。学期为3~6月,学员20~70人不等。课程设置少则2科,多者10 余科。如警察须知,操法(此2科为最少课程)。宪法大意、消防警察、卫生警察、司法警察、 警察大意、警察问答及勤务章程、行政警察、户籍警察、违警罚法、外事警察、军事学大意、 国际法摘要、术科、俄语等。毕业学员基本回原岗位,少数确学有所成者,量才拔用。
    由于黑龙江地区警政发展不平衡,始于清末的警察教育也未收到应收到的效果。故至民 国初期,一些警政发展慢的地方,警察素质亟等提高,但由于受经费制约,办教亦十分艰难。 故全省办警察传习所,并未全部按章办事,一些地方采用变通之法,在学期、教员、课程设 置等诸项内容上打了折扣。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任务紧时(如冬季剿匪),学警提前结业或放假 回单位执勤;经费缺时,传习所停办一段时期的办办停停、停停又办的情况。
    民国时期的黑龙江警察教育,尽管内受官僚腐败、军阀混战的影响,外受日俄殖民者的 干扰,警察官素质低劣受到民众的抱怨,但就其办学规模、制度来说,较之清末已前进一步, 基本进入近代警察教育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