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黑龙江地区后,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和统治黑龙江地区,极力于殖民地
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在全力强化警制建设中,“置重点于完成教育训练、提高警察素质,以
实现维持治安的目的”,将培植能够充任维持殖民地秩序打手、鹰犬的警察教育置于突出位
置,层层设立教育机构和实施机关。
自1932年起,在建立各级警察机构中,均设立教育机构,各省在警察厅或警务科中专设
教育股和系,县、旗设置专门负责教育的警官。
1932年6月,在伪满中央设立“宽城子警察官讲习所”,根据同时公布的伪《中央警察学
校官制》,于同年11月设立“中央警察学校”。同年8月,依据伪满民政部196号训令,开始
设立省、县两级“警察官练习所”。
黑龙江地区省级设置警察官练习所始于1933年2月,设立于东省特别区所在地哈尔滨和黑
龙江省省会齐齐哈尔。
1935年7月,伪满民政部公布《地方警察学校官制》,据此,同年8月将哈尔滨、齐齐哈
尔警察官练习所改称地方警察学校,同时在三江省佳木斯、黑河省黑河新设立地方警察学校。
1937年新设牡丹江省,同时设牡丹江地方警察学校。1940年6月新设东安、北安省,同时设地
方警察学校。自1939年3月,伴随警察官制的修改,把从前冠以所在地的校名改为冠以省名的
校名。
黑龙江地区县旗设置伪警察官练习所始于1932年,至1936年,全区70个县、3个旗中设立
警察官练习所的已有相当数量。1936年改练习所为训练所。1938年10月1日,废止县旗警察官
训练所,凡地方警察官教育统由各省地方警
察学校负责。但运行1年后,满足不了庞大的地方警察培训和教育,又于1939年12月以伪满治
安部第90号训令,再次公布《有关县旗警察官教习所设置件》,令各省设置县旗警察官练习
所,致力于现职未受教育警察官的教育工作。
伪中央警察学校设本科、特别科和研究科。本科是从警佐、巡官中选拔优秀者进行干部
教育;特别科是对新录用的日系警士进行教育;研究科是招收具有学识经验的警正、警佐。
伪地方警察学校设高等科、普通科。高等科是把警佐、巡官培养成具有实力的干部;普
通科是把警长培养成在执行职务上具备必要的实力者。
伪中央、地方警察学校对委任官进行初任教育、升格教育和讲习教育。初任教育,即在
录用初任警官的同时,招收到学校,一律进行6个月本职所必须的教育训练;升格教育,是对
委任官由初级升为中级、中级升为高级的晋升时进行3个月的各种基础教育;讲习教育,就是
公布有关警察的新法令时,或就其它执行勤务上的专门必要事项,为使其彻底体会、妥善运
用,而分职级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警察学校进行教育。
县、旗警察官练习所主要负责对基层警察的培养教育,包括对新采用的警士或现任警士
中的有发展前途者,进行警察官吏的基础教育。学习时间为4个月以上,一般每期轮训30~50
名。
在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方面,初期沿用传统的警用教材,上下不尽一致,不久出现了伪
满中央和地方教育中的很多问题。随着教育训练的不断被重视,编纂统一的教科书的工作纳
入日程。1937年4月,伪满治安部警务司组织了“警察教科书编纂委员会”,1938年11月出版
首批教科书,到1940年教材发行情况是:
1938年度出版日文教材:警察训育、警察通则、警备警察、特务警察、刑事警察、刑法、
保安警察、卫生警察。
1939年度出版日文教材:语学教程、讨匪战术、兵事业务、公民等。汉文教材:警察训
育、警察通则、警备警察、特务警察、保安警察、卫生警察。
1940年度出版汉文教材:警察实务、讨匪战术。
这些教材在运用上,不仅发放到警察学校、警察教习所,作为教育资料,同时一直分发
到各级警察机关,作为业务指导之用。
除伪满中央、地方警察学校和县旗警察教习所3级开展警察教育训练外,伪警务司还在各
省选拔在职警察的优秀者,派往日本内务省警察讲习所留学,研究学习日本国高等警察业务,
学期为6个月至1年。又在伪满中央警察学校设立留学准备科,进行留学生的预科教育,然后
派遣日本留学。以期培植全面体现日本侵略者意志的高级警察官。据全东北统计,1932年~
1940年共毕业留学生443名,其中黑龙江地区留学生数字不详。
在坚持以各级警察学校为主开展警察教育的同时,还配合以现地教育,即不离现职岗位
的情况下,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素质教育和培养。其主要途径有:
日常教育:对各级在岗警察每天大致都要进行。科目有训话、学科、语学和术科。教官
由该警官署的领导和干部担任。训话,各省警务厅、哈尔滨警察局每月1次,其他警察官署每
周1次。学科在训话和术科以外的日子进行,每天大约半小时训练。语学(包括日语),每天原
则上学习半小时,各省警务厅、哈尔滨市警察局等主要警察官署,则作为必修科目,每天大
致学习1小时。术科训练,每周1次以上,定日进行,内容为点检、礼式、教练、阵地勤务、
捕绳技术等。
召集教育:每月1次,定日进行。由上级警察官署召集下级负责人特别是指定事务承担人,
授以各种警察业务的处理及指导方针、要点。
讲习教育:由上级向管下各署派遣领导人员进行。对警察局、警务处、警务科或警察署
每一所属职员实施短期教育,进行振肃纲纪,搞好警察勤务的教育。
新任教育:对于新任职员,除不得已必须立即工作者外,都要接受该官署1个月以上的新
任教育。根据该属管区的特殊情况,结合实际进行教育,如对中央警校受完初任教育分配到
各省的日系警察官,除特殊情况外,一律要在省地方警察学校学习1个月,由警察厅的干部讲
述该省份的特殊情况及业务执行上的紧要事项。对地方警察学校受完初任教育分配到各县旗
的警察官,便要入县旗警察官教习所,接受本地要求的教育。
考察教育:即通过对各个方面实际状况的考察,以提高有关警察的知识和见识,加深对
时局和形势的认识,更加明确从警的责任心。这种考察分对日考察和境内考察。对日考察,
主要是中国警官,通过具体了解日本正道精神和先进的警察及文化的实况,牢固树立日伪同
德同心的殖民地奴化意识。日系警官的境内考察,则选拔连续奉职5年以上的成绩优秀者在伪
满国内考察,以全面掌握时局和各地情况,达到增强奴役殖民地民众的信心,激励完成本职
工作及创造所谓新成绩。
所有上述教育训练的目的,则是培植能够自觉体会和实践日本侵略者的意志及警察精神
的顽强精神,能够以警察的单独力量来维持殖民地治安的实力,亦即能够依据日伪统治者的
意志,严格禁锢反满抗日思想和残酷镇压各种抗日活动的训练有素、装备精良、反应迅速、
野蛮残忍的镇压机器。至1940年,黑龙江地区各省地方警察学校毕业生情况统计见表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