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县、旗公安机构
1945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5省共辖78个县。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县、
旗公安局亦相继建立。至建国前新设的21个县除保留5县外,其余撤销或划归他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级行政区划基本稳定。1950年8月17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安
部“关于东北各级公安组织机构编制”的规定:特等县公安局45人;甲等县公安局38人;乙
等县公安局34人;丙等县公安局30人;丁等县公安局24人。局内机构设:秘书室(丁等县局
设秘书股)、治安行政股、调查股、执行
股、公安队和区公安助理员。50年代,各县、旗公安机构均以此规定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
60年代行政区划更趋稳定,只有个别市、地和县、旗变动。1966年以后,行政区划更为稳定,
但大兴安岭地区变动较大。
196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突泉、科尔沁右翼中
旗除外)12个旗划归黑龙江省。1979年7月,呼盟又划回内蒙古自治区。1985年,全省共62个
县、1个自治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