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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公安局

  1945年日本投降后,黑龙江地区共设5省,至1946年10月7日撤销绥宁省后为4省,共辖依 兰、勃利、抚远、同江、富锦、桦川、汤原、鹤立、萝北、绥滨、佛山、密山、虎林、饶河、 宝清、鸡宁、林口、集贤、桦南、阿城、宾县、珠河(1947年5月改为尚志县)、苇河、延寿、 方正、呼兰、巴彦、兰西、木兰、东兴、通河、双城、五常、肇东、肇州、青冈、安达、北 安、德都、依安、克山、克东、拜泉、海伦、望奎、绥化、明水、绥棱、庆安、通北、瑷珲、 孙吴、呼玛、逊克、欧浦、漠河、乌云、铁骊、绥东、通肯、龙江、讷河、嫩江、甘南、景 星、富裕、林甸、泰来、洮南、大赉、镇赉、洮安、安广(1946年9月和10月,大赉、镇赉、 洮安、安广4县划归辽吉行政区),开通、瞻榆、突泉、洮北(1946年6月洮北划归辽吉行政区)、 泰康(1946年8月撤销)、乐安(1946年7月撤销)、赉北(1946年6月划归辽吉行政区)、宁安、穆 棱、东宁、绥阳、五林、新海等86县,在成立人民政权的同时,相继建立县公安局,但内设 机构人员名额不一。
    1946年9月16日,第四次东北行政委员会通过《东北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暂行条例》后,各 县公安局以此为依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局内设执法、行政、总务等股及公安中队,有的 县公安局还设有消防队。较大的市镇设公安分局,区公安助理员,村屯设公安员。
    1947年至1948年底,黑龙江地区各省的县建制几经调整后,基本稳定,各省所辖县为:
    合江省辖18县,即依兰、汤原、萝北、绥滨、桦川、富锦、同江、抚远、饶河、桦南、 集贤、勃利、宝清、密山、虎林、鸡宁、林口、刁翎等县。
    松江省辖17县,即双城、五常、阿城、宾县、尚志、延寿、方正、拉林、佛山、呼兰、 巴彦、木兰、通河、宁安、海林、穆棱、东宁等县。
    黑龙江省辖21县,即北安、德都、依安、克山、拜泉、明水、克东、海伦、望奎、绥化、 绥棱、庆安、铁骊、通北、青冈、兰西、通肯、瑷珲、呼玛、逊克、孙吴等县。
    嫩江省辖20县,即龙江、嫩江、讷河、富裕、林甸、甘南、景星、泰来、安达、肇东、 肇州、扶余、大赉、安广、乾安、镇赉、洮南、洮安、开通、瞻榆等县。各县均按各省规定 设置编制不等的公安机构。
    1948年4月1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各级公安机关掌管事项及组织人员暂行编制》, 统一了县级公安机构编制。把县划分为甲、乙、丙3类等级县,规定甲种县(人口30万以上)公 安局设股,即秘书1人,文书、收发传达、公务员各1人;治安科设内勤2人、审讯员2人、记 录员1人、外勤8~10人,看守所长1人;行政科设治安干事3人、行政干事3人及检查站、消防 队;总务股设会计、供给员、保管各1人,炊事员3人;公安队设队长,政指每区各设1名;每 区设1名公安助理员、1名干事;市镇设分局或分驻所。
    乙种县(人口10万至30万)公安局机构为股,即秘书1人、治安、行政、总务股,人员除治 安股外勤6~8人和总务股供给、保管为1人少于甲种县外,其他均同。
    丙种县(人口10万以下)公安局设股,即文书1人,公务员1人;治安股设审讯记录2人,外 勤7人,看守所1人;行政股行政干事2人、公安干事2人;总务股会计、供给员、保管员各1人, 炊事员2人,除不设分局和分驻所外其他亦同于乙种县。
    1949年4月2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重划东北行政区划并任命各省主席、副主席 令》。5月中旬,合江省并入松江省,嫩江省并入黑龙江省,黑松两省共辖71县。即松江省辖 双城、拉林、五常、阿城、宾县、呼兰、巴彦、木兰、通河、尚志、延寿、方正、海林、宁安、 穆棱、鸡宁(今鸡西)、东宁、密山、虎林、宝清、勃利、林口、桦南、依兰、汤原、集贤、 富锦、桦川、萝北、绥滨、抚远、饶河等32县。黑龙江省辖北安、拜泉、海伦、绥化、庆安、 铁骊、绥棱、通北、兰西、青冈、明水、望奎、克山、克东、德都、孙吴、瑷珲、逊克、呼 玛、佛山(今嘉荫)、泰安(今依安)、嫩江、讷河、富裕、甘南、龙江、景星、泰来、林甸、 安达、肇州、肇东、洮安、洮南、安广、瞻榆、开通、镇赉、大赉等39县公安局。
    1951年7月12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39个县中乙等县5个,丙等县12个,丁等 县22个;松江省32县,其中乙等县4个,丙等县6个,丁等县22个。各级公安机构编制均以此 等级配备。乙等县局26~34人,丙等县局26~31人,丁等县局15~26人。内设机构无大变化。
    1954年8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黑龙江省辖黑河、嫩江、合江等3个专区分辖25 县,即黑河专区辖:瑷珲、呼玛、孙吴、逊克、佛山县;嫩江专区辖:龙江、讷河、嫩江、 依安、泰来、景星、甘南、富裕、林甸县;合江专区辖:依兰、富锦、勃利、桦南、集贤、 宝清、汤原、桦川、萝北、抚远、饶河县。省直辖39个县,即海伦、绥化、肇东、肇州、安 达、兰西、青冈、望奎、明水、绥棱、庆安、铁骊、拜泉、克山、克东、北安、德都、通北、 双城、五常、拉林、阿城、宾县、呼兰、巴彦、木兰、通河、尚志、延寿、方正、宁安、海 林、穆棱、鸡西、林口、密山、东宁、虎林、伊春等县,计64县(不含2旗、1矿区)公安局。 内设机构无大变化。
    1955年2月21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全省公安系统编制机构调整方案》中规定:黑龙江 公安系统原有编制为8 638名,遵照中央增产节约的指示,应缩减695名,缩减后全省总编制 为7 943名。全省县公安局分为3种类型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种类型:政治情况复杂,工厂、企业较多,政保、经保任务均繁重的县份,局内设: 政治协理员、秘书及政治,经济、互助合作保卫、治安行政和执行等5个股,有双城、阿城、 呼兰、绥化、海伦、北安等6县公安局。
    第二种类型:政保与治安工作任务较重,经保任务小,以农村工作为主的县份,局内设: 政治协理员、秘书及政治经济保卫、互助合作保卫、治安行政等3个业务股,有尚志、宁安、 富锦、海林、五常、鸡西、密山、巴彦、勃利、宾县、林口、东宁、依兰、汤原、木兰、穆 棱、讷河、肇东、克山、安达、龙江、拜泉、依安、肇州、望奎、青冈、嫩江、泰来、兰西、 明水、庆安、绥棱、集贤、拉林、桦南、延寿、通河、方正、宝清、虎林、伊春、甘南、瑷 珲、克东、富裕、铁力、林甸、景星、德都、通北、逊克、桦川等52县公安局。其中外侨多 的尚志、海林、宁安等县,根据实际情况,凡需设专职干部3人以上的,可加设外侨股。
    第三种类型:县小、编制少的县份,局下不设股,按工作性质和需要或地区划分若干小 组。设局长2名,由局长统一领导指挥,分工负责(政治工作由副局长兼管)进行工作。有饶 河、萝北、抚远、呼玛、孙吴、佛山等6县公安局。
    人员编制最多的县公安局72人,最少的有13人。此外,编制在50人以上的县公安局,除 设政治协理员1人外,可酌情设政治干事1人。此后各县执行股一律取消,其任务由在治安股 内增设专职预审干部承担。
    1955年2月,全省各县公安局总编制为2 641人。
    1958年8月,全省各县均划归各专区管辖或代管,省不再直接领导县。至1966年“文化 大革命”初,全省县级设置几经撤、并、设变动,共辖65个县公安局。
    1967年,各县公安局改为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内设秘书、政保、治安、审判等组和看守 所、消防队、武警中队。原下设的公安分局亦改为保卫组。有的仍称公安分局。
    1968年1月,各县公安机关,均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军管组)实行军事管制, 内设机构不一,有的设办公室、政治处、指挥部,有的则同于保卫组时的机构。
    1969年7月至1970年底,全省65个县均设立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后改为人民保卫部), 内设秘书、政工、政保、治安、审判等组,看守所、收审所、消防中队。下设的公安分局也 改称保卫组。
    1973年,全省各县人民保卫部改称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内部机构亦恢复原科、股、队建 制。如海伦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内设秘书科、政工科、治安科、刑侦科、政保科、内保科、 技术科、防火科等,下设5个公安派出所。甘南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内设秘书股、政保股、 治安股、刑侦股、预审股、看守所、收审站、消防中队等,下设2个公安派出所。9月21日, 各县公安机关军管会撤销。
    1980年9月,各县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改为县公安局。至1985年底,全省辖黑河、北安、 绥化、五大连池、安达、绥芬河等6个县级市和63个县,即阿城、呼兰、龙江、讷河、依安、 克山、拜泉、克东、富裕、甘南、泰来、林甸、宁安、海林、穆棱、林口、密山、东宁、虎 林、富锦、桦南、依兰、集贤、桦川、宝清、汤原、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友 谊、鸡东、勃利、铁力、嘉荫、双城、五常、宾县、巴彦、木兰、通河、尚志、延寿、方 正、兰西、海伦、肇东、肇州、肇源、望奎、青冈、明水、绥棱、庆安、嫩江、德都、逊 克、孙吴、呼玛、塔河、漠河县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另有64个市辖区公安分 局。内设机构仍实行科、室、所、队建制,一般设有秘书科或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 治安科、刑侦科、技术科、预审科、内保科、出入境管理科、消防科、看守所、治安民警 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