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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航运公安机构

  1947年5月,成立武装护航大队。
    1950年3月,成立省航运局保卫科,编制为8人。
    1958年,调整机构时,保卫科改为经济保卫科。
    1962年,成立黑龙江省航运局公安科。由原经济保卫科8人增至24人,下设机关、内勤、 船舶、航道4组。辖黑龙江航运水上警察队、哈尔滨航运站公安派出所。
    1964年7月,公安科改为公安处,编制31人。下设办公室、政保、经保、治安科,水上乘 警队、航运公安派出所。
    1967年3月,在“文化大革命”中,省航系统公安机构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军管会。1969 年8月,成立人民保卫组,后改为人民保卫部。
    1974年2月,恢复公安处,机构设置恢复。
    1976年,增设防火科。
    1983年8月,经省公安厅和交通部公安局批准,建立看守所、拘留所、收审站。
    1985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批准改为黑龙江航运公安局。编制197人。下设办 公室、政保科、经保科、治安刑侦科、防火科、看守所、收审站、黑龙江水上警察队。辖11 个直属企事业单位和22个地方航运公司(队)的公安分局、科、股,实行地方和上级业务部门 双重领导。全省航运公安干警共有1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