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农场公安机构

  1947年,松江省宁安农场设公安保卫机构。1950年,由解放军1个班行使治安管理职能。 1951年初,该班奉命撤走。同年4月,农场始设保卫干部,负责管理农场治安。
    1948年,通北机械化农场(后改赵光农场)成立警卫队,维持全场治安秩序。
    1958年,10万转业官兵开发北大荒,农场扩场,铁道兵农垦局改为牡丹江农垦局。同年 4月,农垦部建立第二个直属农垦局─合江农垦局,创建一批军垦农场,并管辖合江地区原国 营农场。这一时期,农垦局设保卫科。各农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 领导。
    1959年初,铁道兵农垦局与虎林、饶河两县农场合并,设公安局,其他各农场仍设公安 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1962年8月,黑龙江省成立农垦厅,下辖九三、赵光、查哈阳、红色草原等4个农垦局57 个农牧场。至此,全省农场除公安系统所属劳改农场外,其余的分属农垦部和省农垦厅管理。 其间,虽垦区行政管理体制相对统一,但农场的公安机构仍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领导。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加强对东北国营农场的领导,进一步开发三江平原, 决定将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合并,于1963年1月在佳木斯市成立东北农垦总局。从此, 黑龙江省农垦系统人为两个系统管理:一是原地方经营农场由省农垦厅(后改为省农场管理 局)管辖,一是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
    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均未设立公安机构,只设一名专职保卫干部,负责机关内部 安全保卫工作。全省各农场(除友谊农场系政企合一的县领导体制)外,均设公安分局或公 安派出所,隶属所在地、县公安局领导。
    1968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建立沈阳军区黑龙 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批示》,撤销东北农垦总局和省农垦厅,将所属农场以及黑河农建一师、 合江农建二师合编为5个师,58个团的建制。
    1969年,兵团开发抚远荒原,新建6师,6个团,并将原3师的4个团划归6师建制。兵团设 保卫处,各师设保卫科,在保卫处、科中设治安、政保、预审、内勤、审判等5个科、股、组。
    1973年,设双鸭山家场公安分局。
    1975年12月,中共中央批发《关于改变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报告》。1976年2月,黑龙江 省国营农场总局在佳木斯市正式成立。同时,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和沈阳军区黑龙江省建设兵 团撤消。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组建后,总局及下属11个国营农场管理局(1979年9月,大兴安岭 和呼伦贝盟国营农场管理局及所属27个农牧场,均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辖),机关设保卫处、 科,隶属于总局、管局政治部,承担总局、管局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农场根据1976 年2月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的《改变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实施方案》,恢复公安分局建 制,移交所在地县公安局领导。
    1976年至1980年,由于各农场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公安工作 受到一定影响。1978年4月,国务院组织由21个部委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黑龙江垦区公安政 法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后,经农垦部、公安部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0年3月31日批准在 黑龙江省垦区成立公安机构,业务隶属于省公安厅直接领导。由此,黑龙江垦区公安工作才 自成系统,总局设公安处,作为省公安厅的一个业务处。设政保、刑侦、治安、预审、边防、 消防、政工、办公室等8个科室和看守所,下辖8个农垦公安局和一个公安处、107个公安分 局、派出所。各农垦公安局机关设立与总局公安处相对应的科室,并设立看守所、收审站。 各农场设立公安分局,内设政保、刑侦、治安、消防、秘书或办公室等科室。全垦区公安干 警共有2170人。该机构体制一直到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