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安派出所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市各公安分局设公安派出所。9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的
《东北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暂行条例》指出:“市局下,按市区情况,可设分局或派出所,内
设干事若干名,掌管各项事宜。”1948年4月1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制定《各级公安机关掌管
事项及组织人员暂行编制》,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有三万以上人口之县城,县局下按行
政区划或重点得设置公安分驻所,所设所长1人,治安行政干事3人。公安武装5人至8人”。
“凡在铁路沿线5 000人以上之市镇,可酌情设置公安分驻所,所设所长1人,治安行政干事3
人。公安武装3至6人,进行锄保治安工作”。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指出“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
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是市、
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并规定派出所的职权:“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
安的法律的实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
活动;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管理户口;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
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爆炸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保护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现
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在居民中进行有关提高革命警惕、遵
守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宣传工作;积极参加和协助进行有关居民福利的工
作”。1962年11月,公安部在通过的《公安派出所工作细则》(试行草案)中则明确规定公安
派出所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预防和制止反革
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公安派出所的职
责:“(一)管理户口。(二)经常向群众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宣传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遵守公
共秩序,不断提高革命警惕性,发动群众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三)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
作。(四)依法管制和监督改造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五)调查发现反
革命嫌疑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嫌疑分子。协助上级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六)预防和制止犯罪
活动,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七)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特种行业。(八)预防治安灾
害事故。(九)收集、反映敌人活动情况和社会情况。(十)协助进行其它与社会治安有关的工
作。”同时,还规定派出所户籍、治安、内勤民警和所长、指导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派出所人
民警察的纪律作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