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治安管理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的社会治安管理,主要是针对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残留的社会丑恶现
象和治安混乱局面进行的。1945年9月,首先在城市,然后在县城、集镇开展整顿社会治安,
建立新秩序工作。主要是取缔妓院、烟馆、赌场,收容安置乞丐游民;对旅店业、刻字等特
种行业进行管理;清查户口,整顿交通秩序等。当时,由于公安机关刚刚建立,人员不足,
又无经验,所以整顿亦出现反复,有的方面工作尚未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50年10月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以后,按照中
央的统一方针政策,黑龙江、松江两省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全面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取得
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两省政治经济的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公共场所、枪支和特种刀
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对地富反坏分子监督改造,查禁取缔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帮教失足青
少年,加强对群众性治安组织的领导、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1954年,黑龙江省根据1953
年9月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治安管理的组织和业务建设,进一步强化社会
治安管理。60年代,针对出现的大量群众性治安问题,按照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
盾的指示,本着“可解不可结、可和不可怒、可顺不可激、可散不可聚”的原则,处理了大
量的群众性治安问题,使一度出现的治安混乱局面得到扭转。到1964年,已建立一套以行政
管理为主、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完整的治安管理体系,全省治安秩序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
局面。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遭到破坏,公安干部被集中改造,
治安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被践踏,正常管理停滞。1969年秋季以后,公安干部陆续归队,逐
渐抓了一些治安管理方面的工作,但很不完整、不系统。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公安工作得到大力恢复。
通过贯彻1978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三次治安工作会议和12月召开的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
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整顿、恢复、加强治安管理,各项业务逐渐得以恢复和发展。1979年和
1983年,先后两次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地富反坏四类分子评审摘帽、纠错,最后全部摘掉
帽子。从1981年开始到1983年7月,根据全省治安形势,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整顿社会治安,
争取使社会治安有决定性好转。1983年8月,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开展“严打”斗争,治安管
理部门全力参加这一斗争,围绕每个战役的开展,贯彻治安管理从严的方针,严密社会面的
管理控制,紧密配合挖团伙、堵流窜、打现行的斗争。同时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狠抓对
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运用各种方法查禁各种丑恶行为,清理整顿重点行业的场所,全面
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堵塞犯罪漏洞,减少诱发犯罪因素,控制犯罪活动。结合实际斗争进
一步强化组织建设,充实大批警员,使治安干警队伍迅速发展壮大。本着边打边建的原则,
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1981年至1985年,制定出全省统一性的“关于加强派出
所工作”、“帮教违法青少年”、“治安案件立案标准和管理”等项规定,从而使治安管理
在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上出现队伍空前壮大、法规日趋完备、基础工作不断加强的局面,为
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创造良好秩序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