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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种行业管理

第二章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

  特种行业是指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伪造、窝赃、销赃、落脚藏身等犯罪活动的场 所,如旅店业、印铸业、无线电业、旧货业等等,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重要环节。
    黑龙江地区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实行治安管理始于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 均从对敌斗争的需要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出一些有关规章制度,控制和管理 这些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最早的是哈尔滨市。解放初期,全市有大小旅店客栈240家,大 部属于私人开设,是藏污纳垢之所。1946年6月3日,市公安局制定的《旅店住宿人员名簿及 报告书施行办法》中规定:旅馆、客栈须备有投宿人员名簿,并将名簿的副页于每晚9点半前 呈送管辖派出所备查,派出所于每晚10点后对管内旅馆、客栈施行检查,核对留宿人员情况、 身份是否与登记相符,发现不符及其他违反治安情况,查究责任,处罚店主。同年7月10日, 针对一些旅店、客栈秩序混乱、复杂等问题,市公安局制定《旅店业调查并发给许可证的办 法》,重新核证营业资格,并取缔了个别不能奉公守法的业主。1947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制 定《哈尔滨市旅店业规章》,规定各店对投宿的军政人员,除指定军政人员旅店外,不准留 宿;店主发现住宿人员有赌博、吸毒、卖淫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及可疑者,应立即向管内派 出所报告;店主如有违反,除勒令停业或缴销许可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此规章颁布后,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利用20天的时间,对全市旅店、客栈进行集中检查和治理,抓获不法分子 20余人,取缔不法经营店3家,从而加强了对旅店业的控制。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政府颁发 《关于刻字铸造印刷暂行取缔办法》,市公安总局将印铸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经营范 围,许可证审批及取缔办法等,并组织干警对全市70余家印铸刻字经营点进行大检查,取缔 查封了一些不合格的营业点。
    1946年9月,嫩江省政府规定:旅店、铸造、刻字、印刷、旧货、电料行等行业纳入特种 行业管理,统由公安机关负责呈报、审批、检查及取缔、处罚等。
    合江省政府于1947年1月31日和1948年7月3日先后颁发《合江省旅馆客栈旅客管理规则》 和《管理刻字局印刷厂暂行办法》,对经营审批手续、业主和旅客、顾客应遵守的制度都做 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从严管理。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旧货业管理较早。解放初期,全市有旧货业12户,经营者凭街、村 公所证明,对所有买卖旧物逐一登记,管内派出所随时查验,经营者如发现可疑分子及赃物 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理。1948年1月27日,市政府作出《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特业管理》的 决定,要求加大管理力度,强化规章制度。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和8月先后颁发《关于管理旅 店业暂行规则》、《铸造、刻字、印刷暂行取缔办法》和《无线电料行、无线电修理所暂行 管理办法》,上述各业统由公安机关核发给“公安管理许可证”,由辖区派出所司全责,对 全市24家刻字、印铸业和54家旅店、12家电料行及89家旧货业实行治安管理。
    1949年4月1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颁发《东北各城镇旅店业暂行管理办法》,6月 10日,又颁发《东北解放区铸造刻字印刷业暂行管理办法》,较明确地将旅店业、印铸刻字 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范围。黑龙江地区两省公安机关依据此规范对旅店业、印铸刻 字业管理的规则,各级公安机关全部开展特业管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颁布《无线电器材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黑龙江、松江两省按公安部统一要求,明确了特种行业的范 围:
    旅店业:包括公寓、旅馆、客栈、小店、大车店以及寄宿商客的饭店、浴池等;
    印铸刻字业:包括字模铸造厂、制版社、印刷局、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及所有上属 性质之营业者;
    无线电器材业:包括经营、制造、修理无线电器材厂、商及非营业性质所持有受管制的 无线电器材等。
    对特业的管理方法主要是:
    凡纳入特业管理范围的业者,必须先向公安机关申办许可,经审查合格,公安机关发放 许可证,然后再办工商执照,方可开业。旅店业者,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送报登记簿备查, 接受公安人员查店,不准包庇窝藏违法人员,不准容留非法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及 接受公安机关对从业人员的审查等。对印铸刻字业规定,接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学校、 企事业等单位刻制公章、钢印、印刷机密文件、图纸等,需出示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证明 信,指定制做业点。对无线店器材业,购买、修理、携运无线电器材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单 位或辖区派出所的证明信,经地、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证、修理证、携运证。
    1955年11月至1956年,黑龙江省特种行业由私营转向国营或公私合营,职工的政治觉悟 有很大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方法也有改变,由制度化向群众化转变,充分发挥特种行业中 党的组织、行政领导作用,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作用,建立治保组织,依靠群众加强管理。
    1959年2月2日,公安部宣布废除1951年《城市旅栈管理暂行条例》、《无线电器材管理 条例》。同年4月15日,省公安厅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确定全省特业管理方针是“简化登 记范围,依靠组织、依靠群众进行管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特业的治保组织,建立 时应本着“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即把全区的旅店业、刻字业建立一个统一的治保 组织,下面再以派出所为单位,根据需要和行业多寡,组织若干治保小组或单设治安员,以 便于全区性的按行业统一领导、部署,便于派出所的直接领导和指挥。对印铸刻字业,本着 “重要的从严,一般的从宽”的原则,对印制党政机关、部队、企业等单位之带套印的各种 证件和国家之有价证券,对刻制有证明作用的公章、专用章、钤记和关防等印鉴,对铸造铜 大印和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奖章、勋章等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对旅店业,除严格贯彻旅客登 记制度外,还实行“三查八对”和“分类排队”,即店簿员审查,服务员观察,民警盘查的 三查,原籍与口音、言行与学历、穿着与身份、携带物品与住店目的、入店时间与乘车车次、 证件与姓名、年龄、照片等八对的审查办法。
    1962年11月27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治安工作细则(试行草案)》,黑龙江省公安厅将特 种行业管理定为:
    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宿的饭店、浴室、货栈等。
    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废品收购站等。
    印铸刻字业:印铸、刻字、誊写和晒图社等。
    修理业:自行车、钟表、收音机和照像机等修理部。
    在管理方法上调整为,经营者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并 向公安机关备案。旅店业仍沿用1959年的作法。印铸刻字业,在1959年作法的基础上,增加 教育职工贯彻接活、写字、核对、刻字的工序逐步审查介绍信的方法;旧货业和修理业的管 理方法,主要是教育从业人员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单据,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 关,公安机关经常对特业进行检查并做好从业人员的政审工作。这一时期,管理工作实行专 门机关同广大群众相结合,建立健全治保组织,贯彻从严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安全,有利于 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又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便利经营。在审核登记发照上,经营者直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备案。60年代从保卫经 济建设出发,突出对废品收购和修理业的管理工作,经过清查定点,确定经营范围,建立管 理制度,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刹住并扭转了一些单位内部生产原料和器材大量被盗,一 些收购站点无限制地收购物品的严重情况。1962年至1963年,仅鹤岗、双鸭山两个矿区市统 计,就从废品回收站查处盗窃内部生产原料和器材的惯犯和教唆犯20余人,从而教育了职工 群众,震慑了犯罪,维护了法制。
    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印铸刻字业作案,各地加大对这一行业的管理力度,及时查处整 顿一些非法经营者。1963年3月12日至4月1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为防止印铸刻字业假冒、仿 造事故的发生,由市工商局、公安局联合检查了全市15家印刷厂、7家标牌厂、13家刻字服务 部。检查发现违反商标及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定的厂店27家(印刷厂13家、标牌厂4家、刻字 业10家),取缔黑标牌厂2家,依法处理黑包工6人,打击了投机违法活动。5月24日,对全市 1 127家特种行业颁发许可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市公安局下发《关于核发特种行业营 业许可的通知》,使假冒、伪造事故得以解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特种行业无专门机构管理,管理工作基本停滞。印铸 刻字业的治安管理失控,一些群众组织随意前来刻章、印袖标、出小报。
    1967年,为了控制、堵截外国间谍特务的内潜和流窜犯作案,全省较大市、镇以旅店业 为主,各级革命委员会保卫组织普遍成立联防办公室,抽调治安、刑侦、政保部门的一些留 用干警,吸收商业、服务业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协同作战,加强了对旅店业的控制。
    1968年后,由各级公安机关军管会和人民保卫部、组负责,对部分特业实行管理。主要 是旅店业和废旧物品回收业。1972年2月,哈尔滨市人民保卫部发出《关于加强旅店业治安管 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发现审查住宿中的可疑分子,清查打击旅客中的不法分子。同年 11月,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和人民保卫组联合发出《关于旧货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贯 彻增产节约方针,充分挖掘物资潜力,加强废旧物资的统一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各地 人民保卫组织都采取相同的作法,把旅店、旧货业较好地管理起来,但其他特业仍处于失控 状态。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8月,公安部召开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提出恢复和 加强治安管理的要求。1979年6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对特 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特种行业仍为1962年11月27日公安部颁发的《城市治安 工作细则(试行草案)》规定的4类行业,即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据此,全 省公安机关开展对这4类特种行业情况的清查登记,在弄清底数的基础上,恢复了1962年制定 的一整套特种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据1980年哈尔滨、佳木斯、七台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和林 业系统统计,有特种行业2 932家,其中旅店业1 020家,旧货业506家,印铸刻字业742站家, 修理业664家。管理方法保留1962年的作法。审批上略有变化,即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首先 报请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哈尔滨市公安局召开了全市特 种行业中治安员、治安积极分子经验交流会。会上松花江、站前、江南春、红岩等7个旅社汇 报治安管理的经验,表演基本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敏总结了特业治保工作的经验,对今后 工作提出了要求。1982年,特种行业猛增,全省数目庞大,无全面统计。仅松花江地区统计, 1981年前,仅有特业200家,1982年就猛增1 718余家,其中旅店业427家、旧货业612家、印 铸刻字业130家,修理业549家。根据特业的不断发展,各市、县公安机关将大部分特业管理 权下放给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
    1983年3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加强宾馆旅店治安管理的通报》,要求各地对旅店要从严 管理,健全验证登记、门卫值班、来访会客、行李保管等项管理制度。全省公安机关按照公 安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要求。在特业中普遍成立群众性的治保组织或设立治安员。建 立严格登记、财物保管、值班、扣留、报告等方面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 活动,仅旅店业就抓获犯罪分子161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在道外区立宾旅社逮捕了河北省磁县 农业银行百士营业所盗窃6.7万多元的逃犯王燕、王炳泽。牡丹江市公安局会同工商局、供销 社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市场管理联合通知》规定,凡从事废旧物资行业者,必须持有工 商局、公安局签发的特种行业执照,无证商贩不准收购废旧物资。各代购站、店收购的废旧 物资全部交售给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准自行处理。居民出售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 必须持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到指定专点出售。违反规定的,视情节分别予以处理。
    1984年1月1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废旧货业的管理规定》要求:凡从事旧物经 营的旧物店、古玩店、委托商店、生产物资调剂商店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代购店、 旧物摊床等,必须建立收购、寄卖物品的登记、审查、保管等各项制度,严防犯罪分子和盗 卖、销赃;不准收购军火、炸药、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准收购机密图纸和文件;不准收购铁 路器材;对废旧有色金属及器材由指定回收点收购,非指定回收点一律不得收购等。为了适 应搞活经济需要,各地公安机关对特业管理试行改革。放宽了对特业的管理,本着“既有利 于搞活经济,又有利于从严管理”的原则,放宽对旧物收购的限制,放宽介绍信、票证(据) 印刷的限制,放宽无证件留宿旅馆(店)的限制,将修理钟表、电视机、无线电、自行车等个 体户,划出特业列管的范围。允许农民进城经商、务工、办服务性行业,允许个体经营者刻 制圆型印章,支持个体经济发展。同时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较好地克服了一 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倾向。
    全省公安机关为配合侦查破案和“严打”斗争,仅哈尔滨、牡丹江两市从1981年至1985 年期间,旅店业和旧货业就提供各类犯罪线索1 424件,从中破获各类案件576起,打掉犯罪 团伙7个,处理人犯931人,缴获赃物折合人民币1 376万元。
    1985年3月21日,公安部颁发《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特业做了 部分调整,列为特业管理的有旅店业、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对修理 业和收购一般生活废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业管理。黑龙江省公安厅按照上述要求,经 过清理调整,确定特业11 312家,其中旅馆业5 063家(国营3 621家、个体1 442家),刻家业 1 077家,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5 172家(国营2 547家、个体2 625家)。又根据 全省治安情况,经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将出租汽车业列为特业管理。在审核登记、 发照规定方面改为:经营者经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被批准的特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向工商 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同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经 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从控制犯 罪、保障安全、有利生产、方便群众出发,按不同行业、不同特点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堵塞犯罪活动空隙。
    旅店业:查验住宿旅客证明、没有证明问清来历,建立旅店登记、出入验证、财物保管 和值班、门卫等制度,制定旅客须知制度,教育旅客遵守,控制犯罪分子落脚藏身。
    收购寄卖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购经营范围,实行凭证收购。建立寄售 和登记制度,防止犯罪分子盗卖销赃。
    印铸刻字业:建立承制、保管、监销制度、刻制公章、印制证件和重要证件,须经主管 部门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到指定厂、店刻制印刷。机密文件和重要图纸不准在一般 厂、社印制。取消开业、歇业、迁移、转业、更换名称向公安机关申请的规定。取消对房间 编号、房金价目、服务态度、以及对住宿旅客普遍查房查铺、卫生要求均由公安机关审定的 规定。取消刻制公章不分单位性质,印刷材料不分内容,铸造印牌不同用途范围,一律经公 安机关批准的规定。
    二、调动行业职工力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主要是以落实责任制为目标的层层签定责任状,明确职责,形成人人齐抓共管安全防范 工作。
    各行业负责人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教育职工提高警惕、 遵守法纪;(三)认真查找公安机关通知查寻的罪犯和赃物;(四)发现犯罪分子和嫌疑分子立 即报告公安机关。
    各行业职工的职责:(一)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别人遵守;(二)注意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情况及时报告行政负责人、治保会或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公安人员的职责:(一)坚持检查制度,经常深入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安全防范工 作落实;(二)指导各行业治保会的工作,协助行业确定要害部位人员并进行培训;(三)对违 法犯罪分子和可疑情况及时查处。
    三、建立治安防范网络,同违法犯罪活动斗争。
    行业或网点普遍建立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还选拔一批思想进步、热爱治安工作、责任心 强的职工作为治安积极分子,结合其自身业务了解政治信息和违法犯罪动态,协助公安机关 控制犯罪、查破案件。
    1985年,全省特业普遍组建治安组织,治安积极分子已达10 690名,年内提供案件线索 4 963件,协助查处治安案件1 531起,破获刑事案件675起,其中重大案件3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