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场所管理
公共场所是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严密对公共场所治安
管理,是预防、发现、控制、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安
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黑龙江地区人民公安机关建立后,即陆续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1946年4月,齐齐
哈尔市政府公安局行政科负责6个影剧院、2个体育场所的治安管理。同年,牡丹江市政府公
安局对城区治安比较混乱的车站、戏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实行治安管理。开始组织军警稽
查队,以后又组织公安执法队,进行巡逻,查缉犯罪分子。1946年6月9日,哈尔滨市公安局
制订并实施《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临时监控的办法》,12月又制订《关于娱乐场所取缔暂行
办法》,开展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1949年,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对全市33家影剧院、6家
舞厅和12处娱乐场所,提出加强管理的要求。规定影剧院出入口和太平门向外开,并设明显
灯光照明,场地使用时不准上锁,确保通道畅通。通过各项制度严格管理,有效地防止不法
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利用公共场所进行破坏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市公安局还配
合铁路部门、交通部门,在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加强
治安管理,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逢年过节则派出大批警力,配合铁路、交通、航运部
门搞清理整顿。为了切实搞好车站、码头的治安管理,在业务上分工,火车站内由铁路公安
部门负责,站前广场等部位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站内站外治安秩序都必须由“铁路、地方
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码头治安管理,由港航公安局负责,船上发生的治安案件由港航公
安局查处,地方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松花江水域的管理范围是上溯45号航标,下至54号航标,
全程为100余公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公安局组成水上救护队,水上
救护员编制为17名。主要任务是维护江上治安秩序、救人、打涝遇险者。1950年夏季,市民
在江中洗澡人数增多,溺水死亡事件增加。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意外,市
公安局发布《野浴及浴场管理规则》,规定极乐村南端,江心岛西侧,北沙滩(北七道街对岸)
3处为浴场。1949年10月至1953年,全市无正规集贸市场,仅道外、道里、香坊区有“小市”。
小市和个体摊贩为数有限,遇雨小市即散,管理个体摊贩主要是工商所管理人员,如有治安
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查处,但数量不多。
1951年6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颁布《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黑龙江、松
江两省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此规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为加强社会治安,发展正当娱乐,
维持公共秩序,把戏院、影院、歌厅、舞场、说书场、球社、清唱茶社、杂耍场、夏季屋顶
花园、咖啡屋、酒吧间等,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及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及非
营业性和临时舞会外,均列入管理范围。凡经营娱乐场所业者,都必须向所管市(县)人民政
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得营业执照后,方得营业。凡领有娱乐场所许
可证的行业,如有变更字号、经理、股东及扩充、迁移、转业、歇业等情况时,须先经公安
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对假借他人名义者、营业人行踪不明逾两月者,领取
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一律停止其营业,
缴销许可证。对娱乐场所演出的戏剧、影片、歌曲等内容,必须经文化部门核准后方得演出。
公共娱乐场所内秩序、营业时间、座位、票数、消防、公共卫生设备,均按照人民公安机关
规定执行。公安机关检查时,应负责协助。对场所内聘雇的职工、艺员、歌女等,均须不得
限制其转业自由;娱乐场所服务人员须佩戴证章符号,以资识别;遇有形迹可疑观众,或确
知其为匪特分子、被通缉分子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者,要按情
节轻重,予以惩处。
1951年8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责成各派出所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调查登记和安全检查,
合格者发给营业许可证,并在影剧院内设立民警临监席,维持场内治安秩序,后撤销民警临
临席,治安管理任务由影剧院的群众性治保小组承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逢重大节日
之前,采取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剧院、体育场馆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
隐患限期整改,以防止和减少事故、案件的发生。
1953年8月30日,齐齐哈尔新江村渡口,因渡船超载,行至江心,被突起大风打翻,救出
68人,淹死21人,财产损失1 582元。尔后市公安局规定渡船一律不准超载,风暴天气严禁出
航。
1954年9月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制定《哈尔滨市处理街头无名尸体和江上浮尸暂行规定》,
同年,水上救护队改名为江上执勤队,负责江上及沿江两岸的治安巡逻和抢险、救人工作。
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影院、剧院交由文化部门管理》的通知,治安部门只负责处
理在场所发生的治安案件。1957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全国治安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
行业场所管理制度的改革”,原列入管理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全部公私合营之后,原规定的
某些管理制度已不适合,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群众重大集会、游行和热
闹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以保障人民的安全。1957年12月31日,齐齐
哈尔市春风电影院千瓦巨灯燃烧布幕,引起火灾,影院烧毁,损失2万余元。据资料记载,牡
丹江市1958年,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结伙殴斗、调戏妇女、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案
件229起、232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治安拘留的215人,警告15
人,罚款处理的2人。同年12月,公安部发布《关于废除城市旅栈业管理暂行条例等三个法规
的通知》,其中包括1951年公布的《公共娱乐场所管理暂行条例》。主要是通过控制影剧院
的开设经营,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的安全,省公安厅按此通知精神,结合黑龙江省实际
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地与行业的组织具体
研究,建立起新的切实可行的各种内部联系制度,以便于及时掌握情况,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1959年3月1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废除3个法规制定方案,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必须根
据中央公安部通知精神与有关部门协作,依靠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这方面工作,
并相应地简化手续,改革既有制度,以便更好的便利群众,便利生产,防范各种犯罪分子利
用这些场所和物品进行犯罪活动。对公共娱乐场的管理,由公安机关协同文化、宣传部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确定座席数目、安全设施、演出时间,建立与健全秩序管
理和各项安全制度,根据变化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60年代初,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城镇人口的增加,公共场所也不断增加扩大,治
安状况呈现一些新特点。如车站、码头、商店、集贸市场的流氓绺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明显增加。公安部于1962年11月27日,发布《城市治安工作细则(试行草案)》,进一步明确
公共场所的管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协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对车站、码头、飞机场的旅客
进行遵守秩序、注意安全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维护秩序。划定停车场和摊贩区,重点做好
售票处、行李房、旅客休息室和旅客上下车船时的秩序管理,严密守护货场。注意检查夹带
危险物品的人,查缉流窜犯、走私犯、防止偷渡活动。对公园、影剧院、游艺场、文化宫、
体育馆、展览会、博物馆和市场等公共场所,协同有关部门维持治安秩序、控制人员的容量,
经常检查建筑物的安全,改善安全设施,疏通出入道路,以防止拥挤和伤亡事故。对重要的
公共场所,有重点地组织巡逻纠察。管理群众集会和游行的秩T序,对参加集会、游行的群众
队伍,进行遵守秩序、维护安全的宣传教育;对车辆通行路线和停车场进行规划,保证会场
出入道路的畅通,检查会场建筑和安全设施,清理会场内外的危险物品;布置警卫,组织群
众纠察队,维持秩序;对自由参观的群众划定地点,维持好秩序。一些大城市还制定了对舞
厅、茶社、影剧院的管理规定。
1962年2月春节前夕,哈尔滨市交通局、公安局召开交通运输系统职工春节安全服务大会,
要求客运人员、服务人员做到“十好”,满足节日乘车需要,在创“十好”活动中进一步整
顿铁路、公路客运站治安秩序。市公安局与铁路、交通部门组织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客流,
适时疏导,了解、掌握刑事犯罪分子在铁路、公路客运中的活动规律,并采取措施予以严厉
打击。同时,加强警力,严格检查易燃、爆炸、剧毒等物品,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火车
站、汽车站前的公安派出所,对一些野蛮接客和各种哄骗乘客的司机、服务员予以取缔。
“文化大革命”初期,黑龙江省的公共场所管理工作曾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1968年,
哈尔滨市水上执勤队的主要工作在打捞、抢险的基础上,又增加对江上船只进行登记、编排
号的管理工作。当时在全市管辖江段内从事运输和客运的船只共有57艘。1969年6月13日,在
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治安部门组织122名干警对松花江下游至17号照之间
和上游26、27号照的住户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共清查67处住房和渔房子,审查263人,发
现可疑线索5件,收容审查6人。1971年,水上执勤队更名为市公安局水上人民警察队,编制
18人。水上民警队隶属治安处。1979年,水上民警队为充实加强对江上治安管理和水上救护
力量,从国营工厂企业调入30名工人担任专职打捞工作。当年,共抢救落水被淹人员980人,
打捞船只、车辆160多台(艘)。
1978年,全国第三次治安工作会议,重申1962年公安部《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中规
定的公共场所管理的范围,这项工作又得以恢复和发展。同年3月27日,哈尔滨全市开展大
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在公共场所,对盲流、乞讨分子、流氓分子、倒卖黑票的人员进行大
收容。收捕19人,破案14起。
1980年,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铁路治安和城市治安秩序的部署,针对“文
化大革命”造成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治安灾害事故上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嚣张的实际情
况,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对全省进行专项治理整顿,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扭转了全省公
共场所秩序混乱局面。各地在治理整顿中认真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整顿中全省行政
拘留5 164人,罚款4万余元,使公共场所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同年6月14日,公安部、文化
部根据社会上不断出现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舞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问题,发布《关于取缔营业
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6月20日省公安厅、文化厅,根据通知精神规定,除
经政府批准专门对外国人开放的俱乐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开办营业性舞会;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提供、出租场地或其他条件供营业性舞会使用,违者必究;公园、广场、
饭馆、街巷等公共场所,禁止聚众跳交际舞,发现开办营业性舞会和在公共场所聚众跳交际
舞,经教育制止不听的,坚决取缔;学校、工厂、机关、团体和家庭,凡组织非营业性舞会
者,一律限定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工作学习,不得妨碍善良风俗,
否则视情节轻重,对组织者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同样需要加强管理,
切实保持公共秩序,维护善良风俗。8月9日,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9月18日,省文化局、
公安局、商业局、哈尔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
展览会、商店、火车、轮船等公共场所不得播放此类录音、唱片。
1982年,佳木斯市公共场所发展到765处,同年检查41个影剧院、俱乐部、4处公园、3个
市场、406个商店、238个饭店以及火车站、船站等公共场所,发现和解决大量的有关群众吃、
住、行、销问题,为群众生活、娱乐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治安环境。齐齐哈尔市治安管理部门,
根据市公安局、文化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影剧院的
治安秩序进行整顿,收缴凶器52件,收审违法犯罪分子20人。同年1~6月,市公安局站前派
出所集中打击站前广场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共查处688人,其中有流窜犯、潜逃犯30人。
1983年5月5日,公安部、文化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坚持认真执行1980年6
月的《关于取缔营业性舞会和公共场所自发舞会的通知》。针对省内有的舞会严重危害社会
治安的情况,各地根据《通知》精神进行一次检查,禁止了营业性舞会或变相营业性舞会。
同年7月16日,省公安厅针对齐齐哈尔、哈尔滨火车站和太阳岛治安秩序混乱的实际情况,
召开有齐市铁路局、哈铁公安局处长、哈市公安局长参加的会议,研究落实整顿这些场所
秩序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哈市太阳岛秩序决定采取4条措施。决定除对哈尔滨、齐齐哈尔市
加强整顿车站治安秩序外,对牡丹江、佳木斯两市的相关场所治安秩序也进行认真整顿。哈
尔滨市公安局对全市16处体育活动场所(体育场、馆9处,游泳场、馆3处,射击场3处,狩猎
场1处),在主管单位的支持下,进行一系列的治安整顿工作,保障各项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但由于有些场馆的体育设备陈旧,治安制度又不健全,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实,盗窃器材、流
氓滋事扰乱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市公安局加大查堵力度,分别提出整改措施。1983
年后,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齐齐哈尔市曲艺厅、游艺厅营业性舞会纷纷出现。少数违法犯
罪分子寻衅滋事、斗殴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对公共娱乐场所实
行三级管理,各娱乐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了岗位责任制。在打击刑事犯罪斗
争中,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查处各种治安事件1 347件,拘留、收审1 762人,罚款626人。
1984年11月27日,省广播电视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营
业性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如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均应向所在市、
县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农村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由乡人民政府出面申报,并承担管
理责任;个体户或集资联营户申请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者,经过上述审查,确认具备开办条
件,可作试点,总结经验;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发照手续,而擅自经营者,一
律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营业性录像放映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
录像设备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的范围。放映活动的范围,可分为流动放映、定点放映和单
位内部放映3种。据此,各级党委、政府责成本地广播电视部门与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
对音像播放点的管理工作,并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整顿。坚决制止非法经营,共同把音像播
放工作切实管理好。
1984年11月24日,公安部针对一些大中城市的少数人乘旅客运输比较紧张,客票满足不
了需要之机,非法进行倒卖车票、船票、飞机票的活动,从中牟利,严重侵害广大旅客利益
的行为,发布《关于查禁、取缔倒卖车、船、飞机票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立即
协同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车站、码头、机场,尤其是售票
处的治安秩序,发现非法倒卖车、船、飞机票的,要坚决取缔,制止这类情况继续发生;对
倒卖车、船、飞机票的不法分子,要严肃处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同年,哈尔滨市公安局与铁路公安部门共同成
立哈站联合刑警队,打击车站内外倒票活动和刑事犯罪。1985年11月30日,公安部、铁道部、
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12月21日,省公安厅按
此通知精神对全省公安机关提出具体要求,并决定以哈、齐、牡、佳、三棵树5个大站和进京、
进沪、进关的车次为重点,布置一定警力及时发现和取缔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活动。
1985年,全省公共场所有4 536处,其中汽车站563处、码头72处、影剧院987处、录像放
映点443处、舞场120处、体育馆场111处、公园86处、游艺场59处、展览馆18处、商场1 270处、
集贸市场807处。各地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做到法律化、规范化。1985年,佳木斯市公安局、文
化局,对市区的17家营业性舞厅进行整顿,取缔非法舞厅12家。1985年,哈尔滨全市有娱乐性
舞厅和出租场地性舞厅近100处(其中出租性舞厅35处,企事业内部群众性舞厅60处),每晚参
加舞会的达7 000人左右。周末、节假日参加舞会的人达2万余人。有些舞厅还兼营酒菜,有
的舞客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进行流氓活动,危害治安。为此,市公安局对全市舞厅进
行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查封5家,对不重视治安管理的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4家,对经
常出入舞厅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治安处罚。年底,对全市舞厅又逐个进行审查,重新进行登
记。12月25日,市公安局、文化局联合发布《舞会管理细则》,从舞厅的管理到处理舞会活
动中出现的问题均做了明确规定。经整顿全市只剩营业性舞厅20家,舞厅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市公安局还组成专门班子,由市委、市政法委直接领导,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查禁淫秽录像工作,打击和狠刹传播淫秽录像的歪风取得明显效果。至年底,全市共查
获复制、贩卖、传播淫秽录像带72种300多盘、放像机18台、监视器22台,作案成员130人,
其中捕判14人、劳动教养12人,治安处罚69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31人、批评教育的4人。
为维护体育运动的治安秩序,哈尔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和市公安局于1985年7月2日,联合发
布《关于加强体育场(馆)的管理通告》。对体育运动场所的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市公
安局治安处主要负责全市体育运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掌握全面情况,具体工作由所在地
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负责。一些大型的体育比赛活动的治安管理由市局统一安排。哈尔滨市旅
游场所公园、动物园、风景区等有14处,总占地面积为394 695公顷,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1000
万人次。游览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较好的成绩。1985年,举办
首届哈尔滨冰雪节和第十一届冰灯游园会,市局、道里、南岗分局及交警、武警等单位抽调
人力参加执勤、巡逻,维护了冰雪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了国内外游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