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枪支管理
第三章 危险物品管理
枪支属国家依法管制器械,严禁非法生产、持有、携带、使用。依法管理枪支,是预防、
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也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945年8月至1946年,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先后解放,民主政权初建时,开始收缴伪满洲
国垮台后失落的枪支、弹药。仅据松江、合江、嫩江3省和哈尔滨市不完全统计,截至1947
年初收缴各种枪支6 000多支(挺),子弹10万余发。1946年4月,东北民主联军进驻哈尔滨市
后,立即着手清理、收缴枪支弹药的工作,截至1947年1月,共收缴大枪404支,手枪87支,
机枪5挺,掷弹筒2个,手榴弹34枚,子弹4 034发,为土改建政清除了隐患。由于国民党军
队大举进攻,这项工作虽初见成效,但并不彻底。1947年后,随着剿匪斗争和解放战争的胜
利,大量土匪被歼灭和国民党军队的溃败,有更大数量的枪支弹药散落于社会或藏匿于敌特
警宪、散兵游勇手中,为敌特破坏和不法分子捣乱提供了方便。为此,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
机关开展枪支弹药收缴工作,并结合实际颁布一些管理办法,把枪支管理纳入视线。1948年
5月14日,东北公安总处关于外侨枪支问题令中指出:“自‘八·一五’日伪溃散,蒋特土
匪一时蜂起,加之历年战争,不少枪支武器,散落于外侨居民中,而有少数不良分子,借此
散枪,进行盗窃破坏。为维护民主秩序,保护地方治安起见,特对解放区境内之外国公民及
侨民,持有之枪支武器,规定:一、外国公民及侨民之猎枪,应持有各该之侨民会和狩猎会
之证明文件,呈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经公安机关检验许可登记后,发给猎枪照,方得使用
狩猎。二、外国公民及侨民,除登记之猎枪外,不得保留任何枪支武器。各地公安机关,应
限令呈交,凡违拒不交者,一经查出,以私藏军火图谋不轨,依法惩处。”7月,东北公安总
处发出《关于枪支武器的规定办法通知》,指出:“东北各城镇,散入民间枪支武器很大,
近据齐齐哈尔市在清查住户时,仅在一家交出匣子枪42支及子弹等。因此各地利用此次清查
户口时采取布告、动员、奖励、惩罚等等办法,切实收集散枪。同时我党政军机关人员佩带
之枪支,应加以整理,不应佩带枪支的,应加以限制,不使这些武器落入坏人手中,扰乱治
安”。嫩江省公安处于1948年4月颁发《关于对现有枪支购买、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枪支
作出使用和持有做出规范管理要求。合江省在收缴枪支基础上,于1948年6月发布《佩带自卫
枪支规定令》,对党政机关、团体和公企单位佩枪作出审批和发给枪照的规定,对民兵枪支
一律登记发证。哈尔滨特别市公安总局于1948年7月发出布告,限期上缴私藏枪支和规范党政
机关用枪管枪办法。松江省政府针对发现私造、私卖枪支弹药的情况,于1948年9月发布《禁
止私卖枪支及弹药》的布告,规定:“凡私造枪支弹药者须于布告之日起,一月内自动向各
该管公安机关报告,并将未出售之成品如数缴出,不得隐藏”。1948年10月,齐齐哈尔市公
安局制定《关于使用狩猎枪支暂行管理细则》,对各种猎枪的购买、使用、发证及狩猎的时
间和区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年7月至10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共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
型号枪支1 922支、火炮两门、机枪15挺、炸药1箱、子弹218 500发。至1949年10月,黑龙江
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了对枪支的管理。1~6月份,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3市和北安、绥
化、龙江、呼兰、巴彦、林口、汤原等31县的不完全统计,公安机关在社会上收缴长枪215支,
短枪33支,子弹4 346发,炸药165公斤,雷管3 200个,手榴弹46枚,引火帽1 638个,爆破
筒11个,地雷1个,战刀4把,各种枪零件336件。
1951年4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关于东北行政区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系指步枪、马枪、驳壳枪、手枪等各式长枪、短枪。除武装部队的
现职人员外,对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佩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居民家中的枪支,应当向
当地人民政府机关限期报告登记,经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办理枪照,
如不办理的按私藏军火论处。民用狩猎枪支,需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方可使用。
其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持有的枪支,一律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1951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枪支管理的职责、
方法和范围。松江、黑龙江两省主要依据中央和东北公安部有关枪支管理之规定对各地公安
机关做出部署,提出要求,开展枪支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把枪支管理工作
开展起来。1951年后,双鸭山市矿区公安局对枪支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逐枪登记造册、办
持枪证的管理办法。并规定持枪人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时,应
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运输枪支弹药应事先申请运输证;专用枪支不准外借;在居民
区不准随意鸣枪等多项规章制度,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哈尔滨市公安局对散失在社会上的
枪支弹药,进行大规模的清查收缴工作,工作中发现居民手中有大量猎枪需加以管理。为此,
市公安局下发《哈尔滨市猎枪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公安部肯定了这一规定,中央人民政府、
公安部向全国推广了哈尔滨市公安局的管理经验。1951年10月,哈尔滨市公安局为贯彻东北
公安部实施的《枪支管理办法》,印制张贴2 000张实施办法的《通告》,并责成各基层派出
所摸清本辖区持有枪支的底数,对不符合持枪条件的一律予以收缴。至1952年春节前,共收
缴各类枪支216支。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好转,各级政府对枪支配置尤其是对短枪的
配发范围进行调整压缩。1952年2月9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务人员配带枪支的决定》,
指出“鉴于我区治安已经巩固,公务人员配带自卫枪已无必要,在‘三反’运动紧张之际,
为防止枪支落入破坏分子之手滋生事端危及治安,决定除武装部队、现职公安人员、机要通
讯员及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发给持枪证可配带外,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公务人
员所佩带的枪支一律收回,不论任何人不得保留枪支”。根据这一精神,4月17日东北人民政
府公安部发布《关于现职公安保卫人员配带枪支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压缩公安保卫部门配
枪的范围。现职公安保卫人员中政治可靠且工作上又必须的人员可以配带枪支,对政治可靠
的派出所警士可以配带长枪。松江、黑龙江两省公安机关按照东北人民政府和东北公安部的
佩枪要求,对公安保卫部门的内勤、后勤、综合部门和其它党政机关配发的枪支进行认真的
清理,大幅度地压缩了配枪范围,收回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公务人员不该佩带
的大批自卫枪支。两省共收回长、短枪3 989支。
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将口径为
5.6公厘的小口径步枪和手枪;口径为7.62公厘的大口径运动步枪;作为射击运动的军用步枪
和军用手枪;作为射击运动的猎枪,列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规定了枪支弹药的供应、购买、
持有和转让;枪支弹药的管理;枪支弹药的使用;枪支弹药的检查等制度和要求。指出:各
种运动枪支、弹药,只限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国防体育协会或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
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集体购置、持有和相互之间的转让、借用。各种运动枪支、弹药,统
一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关、工厂和商店,负责进行制造和凭证供应。私人不准购买枪支和弹
药。凡作为开展射击运动的枪支弹药,皆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申领持枪证照。各地公
安机关和国防体育机关对各单位的枪支弹药有责进行检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按要求加强对
运动用各种枪支的安全管理。同年,齐齐哈尔市严格收缴社会散存枪支弹药,共收缴各种长、
短枪32支,手榴弹55枚,子弹7 098发,炸药94斤,炮弹164枚,枪支零件31件。60年代初期,
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全市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登记。由市局行政处负责
公安部门的登记,经文保处负责市属机关、学校、团体保卫人员的登记,警卫处负责市委、
市人委和招待单位的登记,并将枪支登记表送交市局备案。通过清查整顿,收缴了多年散失
在社会上的各种枪540余支和一些弹药,清除了一些隐患。
自1952年起至60年代末,黑龙江地区虽然抓了对枪支的清查和整顿,但还不够彻底,在
枪支管理上也出了一些问题。首先是佩带上不够合理,有的不太需要却配发了,有的急需佩
枪没有及时配上。其次,枪支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私自转借、购买,甚至枪支丢失、被盗
案件不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全省仅1961年和1962年,
就丢失、被盗枪24支、子弹700余发。对此,省公安厅党组于1963年4月,向中共黑龙江省委
呈送《关于进一步调整现有枪支配带范围和严格管理的请示报告》,省委于5月批转了该报告。
据此,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公务佩发、自卫狩猎、体育运动等各种枪支进行一次全面
彻底的清理整顿,并严格了配枪范围:除公安保卫人员,劳改、劳教单位的管教人员,检察、
审判人员,机要通讯员因工作需要可配短枪外,其他人员一律不佩短枪;长枪的配发范围,
除经济民警,重要工厂企业、物资仓库的专职门卫,国家贵重物资押运人员,山中勘测、勘
探队以及狩猎生产人员因工作需要可配发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配发。同时,为保卫
领导同志的安全,明确省委部长、副省长、地委书记、专员、市委书记、市长以上领导同志
可以配带短枪。为照顾某些特殊需要,各县和林业地区可保留2至3支公用枪,由公安部门集
中保管,用后及时收回。在清理整顿中,有的地区和单位要求放宽枪支的配带范围,省委办
公厅于同年8月,批转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对某些地区要求放宽短枪佩带范围的意见报告》,
主要考虑到省内农场多靠近边境,即是生产队、又是战斗队的特点,决定农场的长枪不予收
缴,同时每个农场还保留2至3支短枪,由公安保卫部门集中保管作为公用;地质、森林系统
的野外作业人员,每个大队配1至2支公用短枪。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收回了不该配带的枪支。
松花江、牡丹江、黑河3个专区,哈尔滨、牡丹江两个铁路局及省森警支队共有各种枪14 599
支(短枪7 910支、长枪6 689支),收回不该配的.502支(短枪474支、长枪28支),确保了急
需单位的配枪。1963年3月4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下发《关于加强自卫、
民用狩猎、体育运动枪支管理的通知》。全市公安机关对有民用狩猎、体育运动枪支的单位
进行了普遍检查,发现问题边查边改。同年7月以来,有些单位利用组织野游机会,携带运动
枪进行打鸟、狩猎或到处随意鸣枪。为此,市公安局、市体委、市军分区司令部联合下发《
关于禁止使用运动枪支进行野游、狩猎等活动的通知》,及时制止了滥用运动枪支的行为。
对已发生的运动枪支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减少了涉枪案件的发生。同年8月,齐齐哈尔公安局
开展检查、登记和换发持枪证工作,经检查收缴不符合佩枪规定的各种枪35支。
1965年3月29日,林业部、公安部、国家体委又下发《关于狩猎使用小口径步枪管理问题
的几项规定》,主要是为提高猎取旱獭、灰鼠毛皮的产量和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使用小
口径步枪猎取上述两种动物。强调狩猎用的小口径步枪,为各狩猎生产单位公有或集体所有,
不准个人私有。同年,文化部、公安部发布《演戏和拍摄电影使用武器和爆炸物品的规定》,
同意演戏和拍摄电影时,可以使用公安机关作过技术处理的枪支。
“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关的枪支全部上缴,社会上的枪支管理工作处于失
控状态,大量枪支散失无序,遗患很大。1970年5月初,省人保部召开关于加强枪支、弹药安
全管理的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军用和民用枪进行清理。
哈尔滨市人民保卫组根据省人保部电话会议精神,于同年5月18日,下发《关于清查枪支、弹
药的通知》后,抽调13名干警组成专门班子,对全市现有的短枪全部清查造册,全市共登记
960支,限制了配枪范围。
1973年2月13日,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省革命委员会、省军区向全省各地(盟)、市、县(
旗)革命委员会、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下发《关于彻底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
和军用物资的通知》,全省各地都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制定方
案,狠抓收缴枪支的措施落实。从同年3月初开始至10月25日结束,各地区都深入开展宣传教
育,充分发动群众,使清查收缴工作取得了收效,全省共清缴各种枪、炮8 307支(门),其中
仿造54式手枪944支、杂式步枪119支、53步骑枪7支、半自动步枪474支、杂式步枪65支、56
式冲锋枪65支、杂式冲锋枪9支、56式轻机枪65挺、捷克轻机枪2挺、土炮枪3 936支、猎枪548
支、鸟枪1 952支、小口径枪39支、60迫击炮47门、82迫击炮17门、82无后座力炮11门、37高
炮4门,火箭筒3具;收缴各种子弹16 107发、各种炮弹40发、地雷236个、手榴弹5 011枚、
炸药17 046公斤、雷管7 577枚、导火索3 515米、匕首1 386把,各种枪零件5吨左右,基本
改变了全省武器、弹药管理混乱的局面。同年5月10日,农林部、卫生部、公安部制订的《关
于注射枪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注射枪只准用于狩猎生产、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等部门
捕猎动物、锯茸、取麝香、防治动物疾病和科学研究,其他一律不准使用。持有注射枪的单
位必须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领取“持枪证”。任何个人不准私有,并严禁私自
转借、赠送或互相交换,对此通知的规定要求全省各地均进行了落实。
197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的影响,社会上制造和使用火药枪较为突出,
成为少数流氓、盗窃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和少数顽劣青少年打架斗殴的凶器。据哈
尔滨市不完全统计,在同年1—5月份,全市使用火药枪路劫强抢、行凶伤人、聚众殴斗的案
件有80余起。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哈尔滨市公安局开展对非法枪支的宣传和收缴工作。6月4
日,市公安局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6月7日,发布《关于收缴火药枪和其他各种凶器的通
告》,各级公安保卫组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和凶器的统一行动,至
16日,共缴火药枪1 306支,破获各种刑事案件461起,每收缴一件都查清它的材料来源、火
药来源、制作情况、使用情况等。同年9月8日,黑龙江省公安局发出《关于开展枪支清查整
顿和从严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各级公安保卫、司法用枪及银行、邮电、机关和工企单位保
卫处(科)的枪支进行清理,建立枪卡、证、表的登记手续,严格控制管理制度。据此,齐齐
哈尔市公安局采取枪、卡、证、表四对照的方法,对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银行、邮电、机
关、工企等单位保卫处(科)的枪支进行清理整顿,共清查登记各种枪支1 806支,对私自串换
的240支枪支限期收回。
进入80年代,由于全省非军事系统配枪范围过大,管理松驰,涉枪案件呈上升趋势,仅
1980年上半年,哈尔滨市就发生涉枪案件7起。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枪支管理办法》,该办法综合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枪支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
统一了全国枪支佩带范围和管理工作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不得
私自保存枪支、弹药。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区非军事系统枪支的佩带、使用、保管、变动等
情况,实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体育部门用于射击运动的,按
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狩猎单位用于狩猎的,按狩猎管理。个人购买和持有发射枪,也要登记
管理。同年6月3日,省政府批发的《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具体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管理的
枪支、弹药是指各种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
枪、散弹枪、火药枪、土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并明确规定了
可以佩带专用枪支的人员等。同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加强枪支管理,严格实施配发范围。
1982年,公安部《关于彻底清理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凶器的通
知》下发后,黑龙江省立即转发各地,并按公安部同年9月3日电话会议部署的要求,于9月6
日,召开了全省各地公安局长电话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省公安厅主管副
厅长张友恒对收缴工作作了部署,对收缴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公安
部和省公安厅电话会议精神,利用广播、报纸、黑板报,放电影前、宣传车上街等各种形式
进行广泛的宣传。同时,印发《关于限期收缴私藏和非法携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品
的布告》9万余份,在机关、厂矿、学校、街道、居民区、公共场所和农村社队广泛张贴。在
提高群众认识的基础上,通过调查摸底,审查可疑人员,动员他们主动交出枪支。全省各级
公安机关组织干警进行收缴各类非法枪支,共收缴各种枪支470支,其中手枪、56式自动步枪
各13支、79步枪3支、小口径步枪338支、土造猎枪71支、高压气枪45支;子弹3 750发,其中
小口径弹2 400发;手榴弹198枚、炸药3 300公斤,雷管2 377枚,导火索877米,炸药枪244
支、炸弹头665个。
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命令进一步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通
知》精神,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常务办公会议,讨论了全省枪支配置、佩带、使用和管理
情况,并指示全省的枪支配备,一定按国务院枪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命令执行,修改了《黑
龙江省枪支管理具体规定》。省委、省政府又及时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整顿和加强枪支管理
的报告》和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枪支管理具体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指定1名主
要负责人牵头,组成专门班子对本地区的枪支配置、佩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
清查和整顿。凡不符合配置、佩带枪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期将枪支送交主管部门,
对隐匿不交者按私藏武器论处。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开展枪支整顿工作。整顿的重点:公
安保卫系统不应配枪的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机关行政综合部门的干部及业务部门的内勤人员
的枪支一律上交;对党政负责干部配枪,只规定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副省长、边境地、县(市)
委书记、专员、县(市)长和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副专员、副县(市)长。其他党政负责干部佩
枪的要主动交给公安机关;对个人手中的小口径枪,要无偿收缴;对散失在社会上和个人私
自保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限期收缴。据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5市统
计,公安保卫干部不符合配枪的交回393支。对不符合新规定的已配枪的党政负责干部的枪支,
据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鹤岗4市统计收回77支;检察院、法院只限助检、助审员以上的
业务干部配枪;劳改、劳教部门的管教、正副队长、政委,大、中队长可配枪。对其它部门
和人员已配的枪支一律收回集中保管。全省公、检、法、司等部门共收回超范围的枪2 211支。
全省收缴个人手里的枪支694支,其中手枪29支、各种步枪22支、小口径枪342支、猎枪301支;
各种子弹3 904发;雷管1 932枚、炸药6 980公斤。省公安厅为了督导各地认真执行省委、省
政府的通知,组成两个工作组,深入各地进行检查。同时对个人手中的口径枪支进行彻底的
收缴。仅大兴安岭地区就收回1 024支。全省共收回口径枪l 894支。哈尔滨市公安局在清理
整顿工作结束后,制定《哈尔滨市枪支管理细则》,使枪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是年,全
省发生枪支案件52起,比上年下降41.8%。
1984年11月,为保证全省各级政法委干部的工作用枪,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政法委配备
枪支的通知》,规定地、市、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副市长、县长、政法委书记,副书记配
备专用手枪,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按人数的半数配公用枪,铁路、林业、农场、航运系统的
各级党委政法委也参照此通知执行。经过连续几年的枪支清理整顿、收缴,使枪支管理工作
不断加强,涉枪案件不断减少。到1985年,全省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加强了枪支管理,到
年底,已摸清全省的枪支底数,大部分市、县公安机关和部分保卫处、科实行集中保管,共
集中保管枪支3 850支。全年只发生涉枪案件29起,比上年减少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