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特种刀具管理
特种刀具也称管制刀具,80年代始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进入80年代,全省治安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携带各种凶器出入公共复杂场所者日渐增
多,流氓捅刀子伤人案件、刑事作案分子持刀杀人案件不断上升。一些厂家、商家唯利是图,
非法生产匕首、超规格水果刀和其他刀具,为持刀伤人、杀人者获取凶器大开方便之门。此
种不正常情况,已引起各级公安机关的注意。作为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非法刀具的
管制工作逐步纳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中。
1980年,牡丹江市仅在公共场所查获的动刀伤人案件就达310起。流氓捅刀子已严重威胁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牡丹江市公安局开始注重管制刀具,采取防范措施,1981年
查处的这类案件274起,比1980年下降11.6%。
1981年,哈尔滨市持刀行凶、拦路抢劫、强奸和调戏妇女的案件连续发生。市长王化成
责成公安、政法部门关注涉刀案件,严厉打击持刀作案的犯罪分子。5月9日,全市公安机关
集中统一行动,重点打击持刀拦路抢劫、强奸和调戏妇女的“两拦”案件,全市共查处“两
拦”案件549起,处罚960余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随即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告》,
把一些非法刀具纳入管制刀具。并在全市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全面收缴工作,共收缴各类凶器
(主要是各种管制刀具)3 000余件。同年5月21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在清查整顿枪支工作中,
把清查收缴管制刀具也列入整顿范围,收缴各种凶器(主要是管制刀具)504件。1982年4月,
市公安局又组织一次统一收缴各种凶器行动,缴获匕首47把,异型水果刀82把,其他管制刀
具110把。
1983年4月19日,公安部颁布《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对特种刀具
管制工作。规定由公安机关管制的特种刀具主要有4类: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
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屠宰刀,长
度超过7公分的水果刀等。
根据此规定,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
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
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
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经销
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县、市公安局批准。
该规定下发后,同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认真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对
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报告》,报告中要求,从保护合法、防止危害、保证安全出
发,对特种刀具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各市、县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宣传、
工商、商业等有关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并对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商店以及使用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清理登记,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管理证件。
经过清理基本弄清了全省特种刀具的生产使用情况。全省没有生产匕首的单位和个人,
只有生产机械加工用特种刀具的单位。据哈尔滨、佳木斯、大庆、鹤岗、七台河等市不完全
统计,有生产三棱刮刀厂6家,销售单位5家,使用的有27l家,分别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列入管
理单位,并制定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同时,注意收缴非法经营特种管制刀
具,管理好市场有关摊点。
每逢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各级公安机关都把收缴非法持有、携带特种刀具作为一项重
要内容。通过清查收缴,1983年至1985年,全省共查处非法加工点2个、销售店14处,非法携
带管制刀具2 580件,减少危害社会的隐患,打击非法携带动刀伤人的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
治安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