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管理
剧毒物品是指具有强烈毒害性,通过饮食、呼吸、皮肤接触,少量侵入人体或动物体内,
能引起人畜中毒物品。按其性质分为:(一)无机剧毒物品,包括氢氰酸、氰化钾、氰化钠等。
(二)有机剧毒物品,包括各种有机氰化钠,农药中的赛力生、赛力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来,全国对剧毒物品一直实行严格管理。50年代,随着全国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针对
使用农药的范围扩大,农药中毒事故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1959年6月
11日,国家商业部、公安部签发《关于供销部门误售农药和其它含毒物品造成中毒事故的通
报》,要求各级公安、商业部门加强农药销售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1959年2月12日中央《关
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没有执行上述规定的地方,商业、公安部门应认真检查督
促彻底改正。对销售农药的售货员、保管员,要求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细致
人员担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同年9月7日,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卫生部、劳动部、
第一机械工业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发布试行的《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
案),对农药的生产、供应和运输、管理、使用以及农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等均作了明确规
定。同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安部颁发《关于放射同位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的通报》,
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保管提出严格要求。对此,全省全面进行贯彻执行。
1960年3月31日,由省农业、商业、卫生、粮食、公安等5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商业、卫生、粮食、公安部(关于做好春季防止中毒事故的联合通报)的通知》,
通知中针对全省在农业生产上,使用各种农药越来越多的情况,要求各部门对农药管理工作
必须跟上,坚决贯彻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党委领导下加强春耕期间防毒工作,使各项安全
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哪里有农药,哪里就有安全管理措施。同年11月26日,省农业厅、商业
厅、卫生厅、公安厅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和安全使用的通知》,通报哈尔
滨市香坊公社,由于农药保管制度不严,连续发生两起农药中毒事件,造成11人中毒,死亡
9人的情况,对农药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专人专管、预防被盗、乱用等具体要求。
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
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提出有关管理的6个办法:即《关于中小
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
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特别在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和
范围中指出:“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
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要求分为:爆炸品、氧
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
蚀物品、放射性物品10类,同意自1961年4月1日起试行。”据此,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列
入治安管理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剧毒物品管理范围逐步扩
大。按照规定,省公安厅积极配合化工、卫生、医药、物资、劳动、商业、工商等有关部门
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主要是做好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购买、使用单
位的登记和审批工作。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岗
位安全责任制。放射性物品管理,从6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科学事业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黑龙江省工业、农业和科研部门,开始利用放射同位素进行生产、地质勘探和技术研究工作,
同时把对放射性物品管理纳入视线。1979年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发布的《关于放射性
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规定,放射性物品包括:镭、钴、锶、铯、镱、碘、铀。据
统计至1985年,全省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2 638家;工业X线194家。加速器应用单
位,医疗部门有3家5台,工业部门有3家3台。1960年至1985年,全省发生放射性责任事故39
起。省公安厅配合卫生、劳动、环保、科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均进行一次安全
大检查,及时查堵漏洞,制定和落实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格了管理,逐年减少此类事故
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