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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 构

第四章 交通管理

  1946年9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暂行条例》中规定,市级 公安机关设行政科(股),分管各项事务中包括交通、交通警。县级公安机关无专设机构和人员。 至1985年,黑龙江地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和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 以公安部门为主,交通部门配合;地、县及广大农村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以交通部门为主, 公安部门配合。
    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城市交通管理,从职责范围分3种情况:(一)松江省会哈尔滨市和黑龙 江省省会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车辆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二)牡丹江、佳 木斯、大庆、伊春等4个省辖市公安机关只负责交通安全管理。1983年3月20日,国务院下发《 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后,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车辆管理职责 划为公安机关负责;(三)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4个省辖市,自建市至1985年,公安 机关只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工作始终由交通部门负责。
    省公安厅一直由治安部门负责交通管理。1979年2月1日,省公安厅在治安处设立交通科, 专司全省城市交通管理的指导工作。
    全省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设置:
    哈尔滨市:1946年5月,市公安局警务科内设交通股。1950年3月,市公安局治安处内设交 通科,编制12人。同年4月14日,交通科改为交通警察大队,科级,编制300人。1963年11月2 日,交警大队由科级升为处级,编制673人。1984年,交警大队更名为交通警察支队,内称市 公安局交通管理处。
    齐齐哈尔市:1946年6月25日,市公安局行政科内设交通警察排,排长1人,班长2人,交 通警察29人。1947年交通警察增至50人。1950年3月16日,改为交通警察队,设4个班,交通警 察43人。1958年3月,交通警察队升为交通警察大队,设6个交警中队,交通警察60人。1966年, 交警大队内设车务股、交通股、秘书股、宣传股,交通警察92人。1968年,改为交通警察队, 编制40人。1973年9月18日,恢复交警大队建制,编制115人。1975年,交警编制增至169人。 1981年,交警大队设7个中队,编制增至258人。1984年,交警大队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宣传、 监理、车务、科技和交通一、二科。1985年1月5日,地、市交通警察大队合并,成立新交通警 察大队。
    牡丹江市:1946年3月,市局内建制设有交通股,后改为交通队。1949年3月,交通队与 执法队合并称执法队。1951年又单设交通队,编制9人。1953年,编制增至16人。1958年,交 通局监理所与市公安局交通队合并称交通队,编制47人。1962年,交通队与监理所分开,交 通队编制缩为12人。1964年又增至22人。1969年,地区革委会保卫组设交通警察大队,定员 15人。1970年底增至25人。队内设外勤组。1977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升格为科级单位, 至1978年,人员增至35人。1983年6月,国务院《关于公安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 通知》精神,交通局将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考试、考核与发证任务移交公安局后,交 通警察大队人员编制为70人。1985年6月,交通警察大队改称交通警察支队,升格为副处级单 位,人员增至130人。内设政工、秘书、车辆和交通4个科。
    佳木斯市:1947年9月,市局设有交通班,11月撤销汽车检查所。1953年,设立交通警察 队,1954年7月,升为大队,人员为64人。1958年6月,设立交通警察队,科级,编制20人。 1984年12月,改为交通支队,升为副处级单位,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宣传科、交通科、车 辆管理所。下设5个大队,至年底,编制增至96人。
    鸡西市:1958年11月,市局治安科内设有交通警察队,编制7人。1978年12月,改为交通 警察大队,至1985年编制增至56人。
    鹤岗市:1959年,市公安局组建交通警察大队,编制20人。1976年,升为正科级单位。 1984年,编制增至55人。
    伊春市:1960年,市公安局治安科内设交通警察队,编制7人。1967年,升为交通警察 大队(正科级),编制20人。
    双鸭山市:1958年3月,市公安局在治安科设交通警察,7月,组建交警队,隶属公安局 交消科领导。1963年撤销队,由五、六个人成立交通组,仍属治安科。“文化大革命”期间, 交警移交给交通部门。1976年5月,成立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队(科级)。1984年9月,改为交 通警察大队。1985年,分别在尖山岭东、岭西、四方台、宝山5个区设立交警中队(副科级), 至年底,全市有交通警察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