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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社会改造工作,在公安环节主要是指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以下简称四类分子) 的改造,是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政策的重要体现。在政府管制 与群众监督下,通过对他们的惩罚和思想教育,使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黑龙江、松江两省,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在特 殊人口管制的基础上,根据1951年第三、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和1952年6月经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审核批准,7月由公安部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后建立健全起来的。
    在监督改造“四类分子”过程中,按照有关政策不断地整顿监督改造工作,不断地总结 改造管制工作经验,始终贯彻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劳动生产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 改造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1951年至1953年,黑龙江、松江两省管制反革命 分子9 308名。初期由于控制不严、管制面过宽、政策界限不清、方法不当,出现过错管、乱 管与不管的偏向。黑龙江省管制5 763名,经整顿撤销不该管制的4 495名,其中对历史有政 治问题不够管制的3 127名撤销管制,材料不实错管的33名,改造好的1 028名。对新发现的 673名重新管制起来。整顿后管制1 943名。松江省管制3 545名。经整顿撤销2 289名,其中 改造好的撤销管制1 239名,介乎可管可不管的撤销249名,不属反革命和材料不实的撤销54 名。在整顿中新发现该管没管的264名重新管制起来。整顿后管制1 474名。
    1954年,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共管制一般反革命分子3 417名。经过不断地清理整 顿,有效地分化瓦解了敌人。
    1955年,经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和内部肃反运动后,按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划定阶级成份 的规定,管制改造对象增加地主分子、富农分子。根据中央统一规定的方针政策,被管制改 造的“对象”都是属于在历史上有罪恶、既无悔改表现,又无现行反革命活动或重大现行活 动的。这些人属于应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其罪恶程度尚不够逮捕、判刑或不宜收容劳动教养 的一般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须放到社会上依靠群众就地公开管制,监督劳动生产,在一定 时间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只准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迫使他们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改造,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把他们当中绝大多数逐步地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同年, 反革命和坏分子活动抬头,根据中央再给反革命分子几个打击的指示,结合社会镇反、内部 肃反斗争,全省在列管对象中逮捕了292名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把敌人的猖狂活动 打了下去。
    1956年3月10日,中央“十人小组”公布《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政 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之后,又增加坏分子,加之一般反革命和地主、富农分子,统称“四类 分子”。同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第五条规定,对农村地主、富农、反革 命分子进行入社评审工作。评审是整顿和加强对“四类分子”经常改造、掌握“四类分子” 的底数和思想动态、表现好坏等情况的一种主要方法。在评审工作中,全省对列管的“四类 分子”认真地贯彻和掌握有鼓励、有批评、有升有降、有摘帽有戴帽的界限和区别对待的策 略原则,坚持月检查、季评比、年总评。同年据牡丹江、嫩江、绥化等地市不完全统计,在 “四类分子”中,被评为社员的占90%;评为候补社员的占4.4%;被管制生产的占5.6%。 经过评审,农村中的“四类分子”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表示感激政府,积极劳动,个别坚 持反动立场的“四类分子”更加孤立。
    1957年,全省管制“四类分子”为98 692名。各地公安机关对一度抬头有破坏活动的“ 四类分子”都给予不同程度的惩处。全省共逮捕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富农、坏分子9 723 名(其中反革命分子774名),依法管制101名,收容劳动教养945名,戴帽子4 265名,批判斗 争11 247名。
    1958年,省公安厅曾3次向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党组作关于改造“四类分子”情况的 请示汇报,省委两次批示,并以省委文件下发到各地、市、县委,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根据 省委的指示,对“四类分子”开展一次全省性的集训,对46 944名“四类分子”有重点的普 遍集训一遍,其中地主13 190名、富农15 554名、反革命5 341名、坏分子12 859名。通过集 训重新处理4 022名,其中依法逮捕366名、管制416名、收容教养489名、重新戴帽2 751名。
    1959年,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秩序,遵照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的进一步加强对 地、富、反、坏分子的改造决议,全省对四类分子普遍建立由3~10人组成的监改小组,实行 “三包”,即包思想教育、包监督劳动、包防止破坏,“一保证”即被监改对象接受改造的 保证。同时进一步发动和依靠群众,对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依法逮捕了2 092名, 依法管制5 528名。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生产和整顿人民公社,依靠各级组织, 发动广大群众,对“四类分子”进行全面的评审。通过评审,全省7万余名“四类分子”中, 又重新管制2 278人,撤销管制514名,重新戴回帽子1 818名,监督生产3 720名,批判斗争 1 153名,摘掉帽子23 954名。
    1960年,省公安厅对全省10个城市的“四类分子”在城市公社化前后的表现和进行规划 入社的准备及公社化后安排生产、生活、就业等情况作了调查。共调查23 636名“四类分子”, 占10个城市人口的0.44%。其中有就业条件的21 198名,占90%,已就业的20 794名,占98%。 分布在国家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内部的8 902名,占37.66%。在人民公社中从事农业生产 的11 298名,有固定或临时职业尚未加入公社的594名,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405名,老弱病 残和从事家务的2 437名。又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伊春、鹤岗、双鸭山、 鸡西等8个城市调查,公社化前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占36.3%,中间者占45.83%,坏的占 14.13%,有破坏行为的0.96%。公社化后表现好的39.84%,中间的占46.1%,坏的占13.3%,
    1962年,全省继续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工作,区别情况,从政治上做好瓦解工作,提 高监督改造质量。哈尔滨市“四类分子”评审工作,做到“有摘有戴”,区别对待。对表现较 好的336名四类分子摘掉帽子。对已摘帽,又出现反复,思想反动,表现很坏,又不够捕的301 人重新戴上帽子。对管制到期,但仍坚持反动立场,并有轻微违法活动的107人,延长管制时间。 对在管制期间安分守己的278人撤销了管制。对无正当职业的社会危险分子7人,送劳动教养。 对隐瞒历史罪恶,并有违法活动的5人,依法逮捕。同年,整顿了监改组织。经过整顿全市共有 包监小组2 970个,包监组成员10 552人。其中新建立的包监小组414个,补充成员2 041人。清 除成分不纯、包庇受贿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244人,撤换经过教育不起作用的771人。在整顿中, 发现和查出漏划、漏改造的四类分子106人,经审批纳入监督改造范围。是年9月省公安厅召开 合江、嫩江、绥化行署公安处长和哈尔滨市公安局长座谈会,认为农村的“四类分子”复辟活 动,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时起时伏的,在国际上帝国主义、各国反动派针对我国三年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大肆进行反华活动,特别是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的高潮时期,一些“四 类分子”认为时机成熟,有的公开反把倒算,索要斗争果实;有的制造谣言鼓惑人心;有的拉 拢腐蚀干部、篡夺领导权;有的查地边验地界,企图复辟;有的利用群众落后心理,搞封建迷 信活动,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因此,一度出现“四类分子”表现好的逐年减少,坏的不断 增多的问题。表现坏的一般占“四类分子”总数的40%,有的达50%。据此,要求各地继续抓 紧监督改造工作。
    1964年,全省依靠群众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监改工作,对城乡原有的“四类分子”普遍 进行“训话”教育,对有破坏活动的分子组织群众进行清理斗争,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中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分别进行处理。
    1965年,全省继续开展对“四类分子”的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哈尔滨市公安局对“四 类分子”进行评审。全市共评审“四类分子”3 692人,对已改好的92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 对已摘帽,旧病复发,进行违法活动的48人重新戴上帽子。“文化大革命”中,对“四类分 子”的监改工作,基本交群众负责。
    1969年,全省普遍推行对“四类分子”建立包监小组工作。哈尔滨市公开改造的地、富、 反、坏四类分子3 123名,建立包监小组1 588个。道外区、新曙光区(平房)全部建立包监小组, 香坊区对305名被监督改造的“四类分子”,建立包监小组220个,并制定相应的监改措施。
    1973年,根据省保卫部评审工作通知精神,各地全面评审“四类分子”。哈尔滨市在对“ 四类分子”进行复查的基础上,进行年终评审。全市共评审“四类分子”2 634名,对坚持反动 立场,表现很坏的47名“尖子”,组织群众进行彻底揭露,重点批斗;对接受改造又经长时间 的考察,一贯表现较好的105名“四类分子”给予摘帽;对30名摘帽后又有反复的给予重新戴帽, 交给群众监督改造。通过评审、批斗,有78名“四类分子”交待了余罪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263 件,检举揭发各种问题138件。
    1975年,全省普遍整顿包监组织。哈尔滨市整顿全市包监组织,全市街道已建立包监组1 953 个,其中新建63个,包监成员6532名。12月,对全市2 578名“四类分子”在进行全面复查核准 底数的基础上进行年终评审。除对表现坏的“尖子”组织群众批斗外,对接受改造认罪服法, 表现好的134名给予摘帽。对摘帽后又有反复,表现很坏的35名,给予重新戴帽交群众监督改造。 对抗拒改造,并有严重破坏活动的捕办6名,送教养强迫劳动6名,拘留和送学习班审查75名。 全市“四类分子”交待各种问题130件,提供破案线索395件,从中破获政治案件291起。全省公 安机关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少”的政策,严格地控制捕杀人数。这 个时期,全省共逮捕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530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摈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指导思想,公安工作在恢复 中也注重拨乱反正。
    1979年1月,中共中央和公安部先后做出对地主、富农及其子女成份问题有关政策规定,以 及对“四类分子”摘帽的决定精神,为此,在省委和公安部的领导下,省公安厅认真组织全省 公安机关对各地“四类分子”的摘帽工作。30年来(1949~1979),全省近12万名“四类分子”, 绝大多数已改造成新人。根据党中央的部署,于1979年春,对全省55 573名“四类分子”(其 中地主11 133名、富农10 564名、反革命20 513名、坏分子13 363名),经群众评审,县(区) 革委会批准,摘掉帽子的有43 519名,占总数的78%。对仍坚持反动立场、尚未改造好的1 321 名“四类分子”继续戴帽改造。对过去错定的纠正3 35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未经县革 委会批准自行戴帽管制的宣布无效4 905名,流到外地没评审的1 984名,尚在复查的1 190名。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54号文件要求,对全省仅存的1 321名地主、 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全部摘掉帽子。至此,结束了对“四类分子”的监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