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户政管理
黑龙江地区的人民公安户口管理工作,是从1946年由黑龙江、松江、合江、绥宁、嫩江
5省和哈尔滨市的公安机关开始进行的。1948年6月25日,东北公安总处颁布《户口暂行管理
办法》后,统一户口登记、户口调查方法,对户口迁移也有明确的规定,统一了东北地区户
口簿、迁移证及户口登记表格。黑龙江地区各省(市)开展户口复查登记,进一步统一东北地
区城镇户口管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户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并提供有益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8月12日,国家公安部制定《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黑龙江省公安厅依据公安部的《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特
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51年7月16日,国家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松江省公安厅为贯彻执行
公安部《暂行条例》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部门认真研究贯彻公安部《暂行条例》,
以此检查安排户政管理工作,并向所属各派出所民警及群众进行详细解释教育,以便认真贯
彻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为贯彻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专门发了通知。从此,城
镇的户政管理工作才进一步统一健全起来。
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发布《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制定《全国
人口调查登记办法》,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户逐人地进行调查登记。黑龙江、松江两省公安
机关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建立机构,圆满地完成普查任务和人口调查登记工作,还为建立
健全户口管理工作制度、人口统计工作制度打下了基础。
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户口登记、人口统计工作移交各级公安部门接管的通知精
神,黑龙江省统一全省户口簿册,建立健全全省城乡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4月,全省各级公
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要求城市进行户口清查与复查、单位
建立公共户口、农村户口登记簿按省公安厅的样式普遍更换并健全4项变动登记簿,严密城乡
户口各项登记制度,加强城乡户口经常性管理工作。1964年,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认真
执行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保证了人口清理整顿和第二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
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但由于广大基层干警自觉坚
持户口管理工作,尽可能地避免了一些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黑龙江省公安厅认真贯彻户口管理工作新的改革政策。1978
年至1985年,先后3次召开户政工作会议,加强全省公安派出所户籍工作。各地公安派出所民
警开展以熟悉人口为中心的大练基本功活动,提高发现敌情、控制阵地、预防犯罪、侦破案
件的能力。认真贯彻国家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和若干特殊问题放宽的政策,实行“落户通知
书”和“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