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审制度
第一章 预 审
预审制度是预审工作应该遵循规范的总和,它依据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
颁发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通知中一切有关预审工作的规定进行审查工作。
黑龙江地区人民公安机关组建之初,正值解放战争时期,敌我斗争十分尖锐、激烈,各
级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十分艰巨繁重。面对捕获的大量的日伪战犯、汉奸、恶霸、国民党匪
特分子及刑事犯罪分子,在没有形成统一的预审法规、准则的情况下,一方面根据老解放区
的预审工作经验和成功作法,一方面坚决执行中共东北局有关对敌斗争方针、政策和东北社
会部、东北公安总处的有关指示,审理大批案件,沉重地打击了日伪残余和国民党匪特的气
焰,及时地惩治了首恶和顽固分子,并初步摸索、积累了预审工作经验。各省相应地制定了
一批简易的预审工作的规章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临时宪法,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指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
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后,预审制度即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通令下发《关于公安机关逮捕罪犯暂行规定》,对逮捕罪
犯批准权限作了严格规定,据此,松江、黑龙江两省公安厅均作了及时贯彻,防止出现滥捕、
滥押等违反政策问题。
1951年镇反运动中,黑龙江、松江两省公安厅向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发出通知,要
求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在审讯中做到四个
结合:(一)审讯必须与群众检举相结合;(二)审讯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三)审讯必须与
侦查相结合;(四)审讯必须与看守工作相结合。
1952年,松江省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公安厅颁发《关于人民法院、公安局处理案件应遵
守事项与限期清理积案的指示》,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逮捕案犯的羁押期限及诉讼程序作了
明确规定:“属于一般刑事犯者,限自逮捕之日起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日,情形较复杂者,亦
不得超过5日即须解送人民法院审判处理”。“在解送时应将被告人、被害人、主要证人初审
笔录、犯罪现场记录及赃物、凶器等犯罪物证一同移交法院,以便于审讯”。同年,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公安厅、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公安与司法机关保管反革命政治案件卷宗范围指示》,
明确规定:“凡是一个政治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过程和群众检举等所获得之材料
与证件以及在破案后预审之口供材料,包括供出之敌人组织系统、组织成员、活动情况材料,
为便于研究敌特活动规律与特点可由公安机关保留,编制目录,建立档案,其以上材料,法
院在审判上有提示必要时,公安机关仍应提示之”。
1954年公安部召开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编发《人民公安机关对反革命案件的预审工作》
和《预审工作教材》等法规汇编,制定出《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黑龙江
省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布置,认真贯彻执行。
1955年4月,黑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统一装订预审卷宗的通知》。同年5月,为使预
审部门在逮捕、处理人犯方面合乎法律要求,统一法律程序,在鸡西矿等地试点基础上,制
定下发《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关于执行拘留逮捕采证等法律程序》,为黑龙江省预审制度
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同年10月,又制定下发《关于拘留、反省的界限》。
1956年5月,为加强公安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省公安厅与省检察院制定《逮捕人犯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几项联系制度》。同年9月,为及时掌握全省预审部门审理案件情况,省
公安厅预审处制定《关于预审工作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1957年2月,省公安厅制定下发《关于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和扣押被告人、拘留人犯邮
件、电报暂行办法通知的说明》。
1959年,省公安厅在总结全省预审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汇编成《预审资料》手册下发给
各级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同年,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
于受理审批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逮捕案件的界限、审批程序、审讯调查等作
了明确规定。
1962年,公安部制定《预审工作细则》,同第一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制定的《预审工作
守则》一样,使预审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制度化、正规化,促进了预审制度建设的发展。
同年11月,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十三局《关于加强审讯现行破坏案件的意见》,并召
开座谈会进行部署。
1965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认真传达贯彻第二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集中揭露和批
判“逼供信”的流毒和危害,进一步强调了预审办案要认真贯彻中央和毛主席关于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是非轻重的指示,坚持依法办案,实行侦审分开的
制度,发挥侦查、预审部门互相制约的作用,反对重审讯不重调查的单纯坐堂问案的办案作
风,强调深入群众,收集证据,核实案情,以确保办案质量。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省预审工
作制度化、法制化的进程。“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预审机构被撤销,预审制度遭到严重
破坏,偏离了法律、政策轨道,出现了滥捕滥押问题,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79年,经过拨乱反正,公安工作开始全面恢复,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全
面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颁发的《预审工作规则》、《预
审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规
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
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等,使预审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进入了专业化、正规化
的新阶段。
1981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认定、处罚、查处投机倒把和走私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检举揭发等均
做了明确规定。
1982年3月,鉴于全国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窃珍贵文物和
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坚决打击
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的一些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各级公安机关预审部门
认真进行调研,学习贯彻。
1983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暂行
办法的通知》,将《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六条作了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