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理案件
1946年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各省公安处,除嫩江省公安处成立第三科即审讯科,黑龙
江省公安处于1946年5月将司法科改为预审科外,其他各省、市均未单独设立审讯机构,预审
工作多在执法科或司法科里执掌,内设预审员、看守所长。各市、县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亦
由执法科(股)或治安科(股)承担。
1946年,黑龙江地区逮捕、拘留的人犯绝大多数是伪满残留的敌伪官吏、警察、特务、
汉奸、恶霸、封建把头等。1947年“土改”高潮中,农民进城捉逃亡地主、恶霸、警察、特
务等送交公安机关拘押的很多,加之公安机关也逮捕了一些国民党、三青团的骨干分子、国
民党特务、建军土匪的头目和部分刑事犯罪分子,预审环节人犯多,压力大。1948年至1949
年逮捕、拘留的人犯,多数是国民党、三青团大小骨干、国民党派到解放区的特务分子、国
民党军队的高级军官、建军头目、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刑事犯罪分子,预审任务更加繁重。
黑龙江地区人民公安机关初建时期,人员较少,绝大多数干部都是从军队充实进来的,
业务不熟,又未经过专门业务训练,审讯过程简单,当时人犯大都身份明确,比较好审。审
讯工作多是不讲策略,单刀直入,只要弄清身份和其所干的坏事、罪行,就可结案处理。审
讯工作多是运用党的方针政策,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解除顾虑的攻心战术,追讯罪行,从而
审结大批案犯。由于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了多数,打击了少数,对分化瓦解敌人起
到应有的作用。
松江省公安处1947年总结审讯工作指出:“向人犯充分交待党的政策,并且做好政治思
想工作,打消人犯的思想顾虑,在生活上照顾,有病治病,有困难给解决困难,使人犯受到
感化,思想上解除敌意态度,促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彻底交待犯罪事实。”在审讯中,巴
彦县建军土匪头子修××交出委任状。呼兰县东北挺进军第13支队案犯交待了同伙,审结了
全案。全省一年共审结处理4 255名人犯,其中政治犯1 199名,刑事犯3 056名。处决295名
(政治犯243名、刑事犯52名),释放2 751名(政治犯570名、一般刑事犯2 181名),判徒刑181
名(政治犯70名、刑事犯111名)。
1948年,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指示,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将清理在押案犯作为中心
任务之一。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共东北局和东北公安总处制定的有关审理战犯、汉奸、
恶霸、土匪和间谍特务案件的方针政策,采取政策攻心,重证据,掌握宽严界限等方法取得
成效。松江省1~8月通过审讯结案处理的案犯4 389名,其中误捕释放63名,教育释放2 229
名,转其他部门处理1 352名,判徒刑575名,处决75名,逃跑23名,病亡35名,罚劳役76名,
交群众(监督)24名,被利用工作14名。
嫩江省1948年1~9月审理结案处理人犯,无罪释放724名,教育释放1 361名,转其他部
门处理1 164名,判刑560名,处决149名,转送法院98名,病亡22名,逃跑12名,被利用工作
15名,在押的890名。
黑龙江省1948年1~9月审理清理处理案犯9 279名,其中误捕无罪释放15名,教育释放4 037
名,转其他部门处理1 915名,判刑1 071名,处决152名,逃亡75名,死亡151名,利用工作
3名。在押继续审查的还有1 860名。1949年全省处理案犯10 239名,其中误捕释放21名,教
育释放5 278名,利用工作的6名,转司法机关309名,转其他部门处理2 355名,判刑1 157名,
处决156名,逃跑82名,病亡159名。尚有在押继续审查的716名。
合江省1948年共审理国民党特务110名,党团分子297名,建军土匪武装大小头目618名,
内奸犯3名,叛徒14名,俘虏犯3名,政治嫌疑犯642名,蒋伪军政警宪人员31名,反革命破坏
分子2 710名,敌伪残余1 086名,封建地主恶霸、会道门头子、劳工头子、俸仕队长等259名,
纪律犯77名,刑事3 366名,共计9 216名。对这些人犯处理,无罪释放196名,教育释放3 849
名,利用工作51名,转其他部门处理1 503名,判刑1 522名,处决81名,逃跑30名,病亡46
名,自杀3名,罚款126名。尚有在押的继续审查的1 809名。
但是,由于案犯多,审讯人员少,加之业务水平偏低,亦有少数审讯干部能力弱,违反
政策和纪律,体罚、打骂犯人,甚至吊打、肉刑、逼供信、轻信口供,造成假案,影响极坏。
松江省公安处1947年8月27日召开的各县公安局长联席会上,方正县公安局王局长说:“我们
除一个看守员、一个公安队长外,就只有我和一个女同志,犯人很多,女同志本来不适合作
审讯工作,也只好由她去审。”嫩江省公安处长厉男在1947年公安局长联席会上点名批评齐
齐哈尔市公安局某负责人亲自动手打犯人的问题。指出这不仅表现在审讯工作上的无能,而
且是违反锄奸政策。穆棱县在1947年“挖坏根”运动中,破获一个建军土匪的所谓暗杀团,
捉了38个人,有团长、营长、连长、排长、司务长,但无暗杀证据,结果是逼出来的假案。
拉林县搞了一个所谓地下军案,用刑罚搞逼供信,拘捕180多人,牵连1 500多人。松江省公
安处发现后,及时派人去复查,结果是假案,予以平反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
《预审工作细则》等条例、法令、法律,审结处理了一批国民党团骨干分子、建军土匪大小
头目和其他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
1951年春,松江、黑龙江两省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两省公安厅根据《关于镇压反革命
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精神,遵照毛主席“提高警惕,坚决肃
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指示及“镇压和宽大相结合”、“严肃
和慎重相结合”的政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对待的原则,审结处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其
中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杀掉1 170人;关押2 159人;交群众管制2 105人。对那些民愤不大,
坦白彻底或有立功表现的做了宽大处理。猖獗一时的国民党“光复军”、“先遣军”、“挺
进军”等建军土匪头目及封建会道门头子、杀害李兆麟将军、杀害苇河县县长、公安局长、
派出所所长和杀害军队干部、战士等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都受到应有的惩处。
1953年第一次镇反运动转入经常斗争之后,结合运动中预审队伍的表现和工作得失,总
结经验,查找不足和教训。通过深入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两省公安机关着重抓
了预审队伍的建设。特别是通过组织学习公安部制定的《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和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使全体预审人员的政策、法制水平及专业素质有了提高。
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省后,总结了几年来预审工作的经验:(一)必须充分的做好
准备工作,及时主动进入审讯战斗才能战胜敌人;(二)必须善于研究利用矛盾乘虚而入,分
化敌人,才能打中要害;(三)针对人犯思想顾虑,交代政策,瓦解敌人,是审讯工作重要手
段之一;(四)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审讯方法;(五)各级领导加强对预审工作的领
导督促检查,树立法制观念;(六)对重大案件,领导应亲自参加指导突破工作难关,总结工
作经验,教育与提高干部。
1955年至1956年。黑龙江省公安厅和有关边境市、县公安局的预审部门,根据公安部指
示,对苏联移交我国的384名中国籍案犯进行审查处理。这些案犯在“九·三”解放时被苏联
逮捕判刑,少数国民党分子是1947、1948年在大连被苏军逮捕。其成份是日伪特务、警察及
反动党团分子,其中有伪满洲国外交部调查司司长、伪满洲国宪兵中将司令官、县警务科长
和国民党党部头子等。移交后经6个月的集训和思想政治教育,逐渐扭转了他们的不满、对抗、
怀疑心理,然后有的放矢地施以审讯,使大多数案犯交待了反革命罪行,并检举了日伪和国
民党时期的反革命线索、特务组织及在各地区分设的机构、历史沿革、活动情况,还提供了
长短枪31支、电台2部的重要线索。根据这些案犯的罪恶情节,归国后的认罪态度及在苏联服
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分别对他们做了教育释放、交群众管制、送有关省、市公安机关依法
逮捕的处理。
1956年6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公安厅预审处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1955年捕人
质量进行检查,对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而逮捕及在《宪法》颁布后未履行批捕手续的4 175名
未决犯补办了法律手续,对发现的274名错捕“案犯”予以纠正平反。同年9月,省公安厅预
审处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界限的规定,结合全省90例案件剖析发现,根本捕错的30名,不该捕
的41名,可捕可不捕的13名,可捕可不起诉的6名。造成失误的原因,主要是政策界限不清、
材料失实和张冠李戴,反映了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对此选出23件典型错
案公布全省,并起草下发《检查55年逮捕案犯质量口径和善后处理意见(草稿)》,从而提高
了全省预审工作的质量。
1958年2月4日至8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第一次预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预审工作
会议精神,明确规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勿纵勿枉”的方针和以《预审工作守则》作为
预审制度来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贯彻“勿纵勿枉”
方针,及时审结了大批案犯。全省共受理各种案犯2万余名,其中反革命案犯4 000余名,普
通刑事案犯1.6万余名,经审理、审结处理了1.9万余名,占受案总数的95.9%,比1957年
提高了7.4%。伊春市破获一个以中统特务为首的庞大的反革命集团“真理会”,有成员120多
人,散布省内10多个市县。其机构内设“组织部”、“交际部”和“武装部”,委任“将官”、
“校官”,拟定出“纲领”,并制定行动方案和计划,准备在满洲里、齐齐哈尔等地设立“
办事处”,妄图一旦爆发战争就炸掉满洲里大桥,配合蒋介石反攻大陆。预审部门配合侦查
部门通过预审深挖余罪掌握了全部罪证,使该反革命集团受到应得的惩处。
1959年,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根据全国政法会议关于“少杀、少捕、管
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政策,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结速度。当年,全省受理的8 000
余名各类案犯,全部审结处理,捕人的数量比历年都少,质量比历年都高,开创了预审工作
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1960年至1962年,黑龙江省各级预审部门贯彻“把对敌斗争搞的紧一些”的方针,在办
案中执行中央提出的“狠、准、稳、细”的原则,严厉打击了一批各种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
期间针对连续三年自然灾害造成粮食紧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突出,主要加强对破坏粮食、
钢铁生产等反革命和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
盾,即:少数群众对现实不满同反革命造谣破坏区别开来:将农村自流人口由于生活困难存
在小偷小摸等违法行为的人同流窜犯、盗窃犯区别开来;对农村群众有小量偷粮、偷菜行为
的人同反、坏分子抢粮、盗粮、煽动闹事区别开来;将农村自宰自食或少量出卖自种、自养
农副产品的人同投机倒把分子区别开来;将部分职工因技术不高、经验不足或操作不慎而发
生的生产事故同反革命现行破坏活动区别开来,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
护了人民,保卫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1962年11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审讯现行破坏案件的意见》,省公安厅及时转发了
这个文件,并召开全省预审座谈会进行具体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预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现
行破坏案件的审讯。凡经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批准破获的重大现行案件,各地预审部门必须将
审讯情况和问题报告省厅;凡经专、市公安局(处)批准破获的重大现行案件,各市、县亦随
时将审讯情况与问题报告专、市公安局(处),并抄报省公安厅;对于现实斗争有重要意义的
案件,应严格按公安部的要求,力争在1个月内尽快审结;比较复杂的案件,一般也不应超过
两个月;少数必须延长的,需报省厅批准,不得随意延误时间而不抓紧审理。通过贯彻落实
中央公安部的通知,强化了审讯现行案件的领导,加快了审讯结案速度,有力地打击了犯罪
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把现行破坏案件作为对各种犯罪分子斗
争的首要任务,优先审理,特别对其中大案、要案,集中主要力量积极审理,及时起诉,并
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判,打击了现行破坏分子的嚣张气焰。鸡西市公安局9月份破获一起盗窃
案件,经预审扩大线索,又破获6月该市工程队4 000余元被盗案,逮捕3名犯罪分子。又经追
审,破在册案件12起。省公安厅通报他们的经验:(一)把侦查破案工作同打击现行、预审工
作紧密结合起来,注意审清、审透、挤净线索。(二)重视点滴线索,抓住不放,深入调查,
一追到底。要求各地根据鸡西经验,结合打现行、调查摸底、收审等工作,广泛发现线索,
挤净压干,防止草率结案,久押不结等问题。
1963年至1965年10月,省公安厅预审处重点抓了边境市、县开展的反越境斗争的审理案
犯工作,对截获的越境分子当即审理及早搞清案情,分别报送判刑、劳动教养或予以释放,
交群众监督,移交外国或其他省、市处理。
在“文化大革命”中,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的预审机构被撤销、合并、砸烂,预审制度遭
到严重破坏,斗争矛头主要指向人民群众内部,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召开地(盟)、市、铁路、航运、兵团人保部负
责人参加的预审、看守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毛主席关于“废除法西斯式审查方式”的指示
和周恩来总理的批示。同年6月,全省人民保卫部预审组同省军区的同志到北京学习了向犯人
宣布毛主席重要指示的经验。随后,各地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分别在20个看守所开展
向犯人宣布毛主席重要指示的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于8月中旬全面铺开,至10月20日,
已向全省所有的看守所在押人犯宣布毛主席的重要指示。所有在押犯非常激动,当场表示,
接受政府的教育改造,尽早的把自己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1979年8月,黑龙江省公安局召开全省预审工作会议,传达了7月公安部召开的第三次全
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会议认为,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对建国以来预审
工作的估计是符合实际的。黑龙江省“文化大革命”前17年预审工作,在各级党委和公安部
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依法审查处理大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案
件,为保卫全省经济建设、巩固各级政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十年浩劫中,全省预审工作
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组织机构被“砸烂”,思想搞乱了,规章制度取消了。作风搞坏了。
违反党的正确方针、政策,严重地刑讯逼供,造成大批冤、假、错案。尽管这样,由于各级
党委的领导,广大群众的支持,全省公安干警的积极努力,审查处理了大批刑事犯罪案件,
打击了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预审工作经过整
顿,有了进一步加强。清理了数万拘留、逮捕人犯,复查和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落实
了党的政策,为保卫四化做出贡献。会议部署“两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全省各级公
安机关要学好法,懂得法,坚持依法办事,把预审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轨道,尽快
健全预审机构,充实干部。抓好清理积案,抓紧复查平反冤、假、错案,依法办好新案,抓
紧做好办案法律程序等工作。会议要求今后全省预审工作要切实抓好3个方面的建设:(一)队
伍建设,组织干警学习理论,深入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紧密联系预审工
作的实际,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端正思想路线,把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共十
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二)业务建设,建立敌社情研究制度,定期分析各种罪犯的犯罪原
因、手段、活动规律特点,提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积累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
平;(三)现代化技术设备建设,使之逐步应用到预审工作中,以适应需要。
为全面贯彻实施“两法”,省公安局首先在哈尔滨市动力公安分局预审科进行“两法”
实施的试点工作。1980年9月,省公安局对全省各级预审部门实施“两法”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总结了哈尔滨市公安局预审处、鹤岗市公安局预审科、东宁县公安局预审科等62个预审单位
依照“两法”审理案件的经验,对未按“两法”办案的单位提出要求,从而推动了“两法”
在全省预审部门的实施。
1981年至1982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的同时,加强对走
私、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审理工
作,有效抑制了这类犯罪,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扫清了障碍。
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和省委部署,黑龙江省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的斗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紧跟形势,服务中心,依法“从
重从快”审结一大批案犯。1983年8月至1985年末,全省预审部门共受理各类犯罪分子72 454
名,其中团伙案件21 239名,占受案总数的29.3%。在受理的犯罪分子中,属于七个方面重
点打击对象的46 225名,占受案人数的63.8%。“严打”斗争中,月平均受理案犯4 042人,
比正常年份月平均受案量增加了2倍半。为了配合“严打”斗争,全省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在人
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加班加点,有的带病坚持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
了审理速度。截止1985年末,全省审结处理69 753名案犯,审结率为96.3%,推动了全省“
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