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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在审理刑事与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受司法 部门委托,鉴定人对其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以及判定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这 个过程称为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以下简称法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地区没有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的专门机构,其鉴定任 务由司法机关的法医承担,一些复杂病例,往往请临床精神科医生参加鉴定,并出具是否有 责任能力的结论,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1956年,黑龙江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 复函》中,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对于社会有危害性 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应由有关医疗 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态,取得确定的证明”的 指示精神,首先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哈尔滨市第 一专科医院开展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工作。随后,佳木斯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嫩江地区精神 病院(设在富裕县)也相继成立法鉴小组,承担对精神病犯进行鉴定任务。1965年7月7日,黑 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看守所在押精神病犯入院鉴定手续的通知》,明确规定法鉴前必须 与医院联系,持委托单位介绍信和提供法鉴所需材料等手续问题,进一步加强完善了法鉴工 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鉴工作人员虽然受到各种迫害和打击,但他们排除干扰,坚持 法鉴工作,为司法机关及时审结案件做出特殊贡献。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娄焕 明、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副院长孙孔鲁、哈尔滨第一专科医院副院长张湖等一些专家 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白天“反省”、劳动,晚间“交待罪行”,但法鉴工作却从未停 止过。1973年7月25日,黑龙江省卫生局、保卫部联合下发《关于改进精神病医学鉴定通知》, 对委托鉴定机关、申请鉴定的程序、手续及鉴定区域划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推动了法鉴工 作的开展。1977年1月21日,黑龙江省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卫生局联合转发黑龙江省神经 精神病防治院《精神病院医学鉴定条件及鉴定所要求的综合材料提纲》,对鉴定条件,鉴定 综合材料等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使法鉴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1981年12月8日,省卫生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召开专门会议, 讨论研究了法鉴工作情况,一致认为有必要完善法鉴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和重申全 省精神病医学鉴定的联合通知》,提出建立健全鉴定组织,加强对鉴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精 神病医学鉴定领导小组,承担医学鉴定的各医院成立鉴定小组,明确和重申鉴定手续、要求、 分工,统一了鉴定综合材料提纲和精神病医学鉴定书。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领导小 组组长由省卫生厅副厅长王祟一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翁宝厚担任,成员有省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纪秉文、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谷振环、省司法厅副厅长徐悦林;技术顾问 有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娄焕明、黑龙江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副院长孙孔鲁,使 法鉴工作趋于正规化。
    1982年8月2日,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建立领导小 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小组(省高级鉴定组);审核了 各地上报的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小组名单(基层鉴定组);明确了鉴定小组成员待遇问题;制 定了《黑龙江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守则》,并下发《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领导 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从此,全省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的鉴定体系。据不完全统计,1956 年至1982年,全省共为2 650人做过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
    1983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 厅预审处长王再兰担任主任,副主任为省卫生厅副处长汪月娥,秘书为省公安厅预审处科长 明庆保、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科长苑国忠,成员有省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于作云、省法院副 科长赵庭林、省司法厅副科长彭树、省卫生厅干部薛东明。同时成立省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 小组,组长为孙孔鲁,顾问为娄焕明,成员有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副院长张湖、嫩江地区 精神病院院长殷祖成、佳木斯市精神病防治院副院长初国成。随着黑龙江省司法精神医学鉴 定趋于完善和成熟,对基层鉴定进行分工负责;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负责黑河地区、绥化地 区、松花江地区、牡丹江地区、伊春市、鸡西市;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负责哈尔滨市;佳 木斯精神病防治院负责合江地区、佳木斯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嫩江地区精神病防治院负 责嫩江地区、大兴安岭地区;齐齐哈尔市精神病防治院负责齐齐哈尔市;大庆第三医院负责 大庆市。
    1983年至1985年,全省共受理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案件1 287例,通过鉴定,评定为精神 疾病的1 183例,未见精神异常或伪装精神病的104例。省高鉴组例会7次,对杨彩霞、梁金城、 周胜等43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复鉴并作出正确结论。
    梁金城,男,31岁,哈尔滨粮油加工厂检验员。被鉴定人梁金城与被害人李晓梅经人介 绍于1985年9月26日结婚,27日去北京、呼和浩特等地旅行,10月23日返哈尔滨。结婚前后两 人感情和睦,未发现利害冲突。上班后,领导欲调动梁的工种,梁内心对此不满。1982年11 月5日早6时许,梁用菜刀将李晓梅砍死,后用同一菜刀刎颈自杀,经抢救脱险。12月1日梁被 捕,审讯时梁供认李是他杀的,但问为什么杀人,怎么杀的开始不说话,后来只简单地重复 “感觉跟她别扭,两人说话不痛快”,别的一概说不清楚。后经办案人多次调查与4次鉴定, 综合分析梁具有内向性格,结婚前后尤其是结婚后,有明显的抑郁情绪,以后加上结婚旅行 的疲劳,调动工作造成的心里刺激,这些和梁既往的认识事物、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与行为 模式截然不同,已发展成为严重的抑郁内心体验,出现想死的念头,同时出现身体不适、无 力、进食少等表现,也与病理性情绪有关。在这种病理性抑郁内心体验支配下,造成扩大性 自杀。诊断结论:作案时系抑郁性精神病,无责任能力。
    杨采霞,女,31岁,住哈市动力区。1973年11月29日(杨当时19岁)将邻居女孩王玲(当时 12岁)勒死。1974年6月21日,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鉴定,结论为精神为分裂症。1975年3 月,又经复查组复查,于1976年8月26日,委托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鉴定,结论为轻度精神发 育不全,有责任能力。为慎重处理此案,又委托省高鉴组复鉴,决定送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住院观察。1985年6月26日,省高鉴定组鉴定,因杨躯病严重,不能到场鉴定,只能根据有关 材料进行缺席鉴定。结论依据:据卷宗有关材料、数次鉴定记录和省神经精神病防治院观察 记录中证实,杨彩霞自幼智力较同龄人差,表现大脑“迟钝”、“不聪明”,有“傻丫头” 之称,平时学习成绩差,仅能在一定范围内适应社会生活,本人供述也仅是与王家,与被害 人之间生活的琐事。数次鉴定时的检查与住院观察也发现杨对事物认识肤浅,对形象事物有 一定程度认识,对抽象事物的认识则差,对事物的认识缺乏全面完整理解。在智力障碍基础 上,情感幼稚,易冲动,对不满事物易产生报复心理,对心理应激往往表现为直接、简单、 原始的反应,控制行为减弱,对行为后果估计不足。结论:被鉴定人患中度发育迟滞,限定 责任能力,目前处于嫁接性精神病中,无服刑能力。
    牟金义,男,21岁,鸡东县白酒厂工人。该人自1975年以来多次盗窃皮鞋、布匹、汽枪 等,先后被拘留、收容审查,曾在鸡东精神病院与省神经精神病院住院检查。1981年4月就业 后,仍恶习不改,以处对象为名,先后与12名女青年发生关系,进行流氓、强奸犯罪活动。 拘捕后,对牟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检查后认定:牟的意识清楚,情感反映与思维内 容一致,与周围环境协调,问话能答但避重就轻,隐瞒重要情节,未查出有诊断意义的症状。 本人曾于1983年9月供认“装精神病”。经检查,思想、情感、行为协调一致。结论:未发现 精神异常,有责任能力。
    通过法鉴实践检查,对被鉴定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结论,为司法机关顺利处理 这类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