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设置和建设
第二章 看守所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松江、合江、嫩江、牡丹江省、哈尔滨市及其所辖市、县公安
机关均设置看守所,到1949年9月30日,黑、松两省(黑龙江省辖1市42县(旗)、松江省辖4市
32县)和哈尔滨市辖8个公安分局,省、市、县共设有看守所90处。这些看守所,绝大部分是
解放时接收日伪遗留的监狱、看守所,极小部分是建立公安局时临时修建的。因经费不足,
只能因陋就简羁押人犯,条件普遍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由司法部门领导。1950年11月,中共中
央决定将看守所、劳改队划归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内部看守所先后由政保、治安、劳改部
门管理,后来鉴于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分子,看守所工作与预审工作的关
系较为密切,因此1958年决定,将看守所由预审部门统一领导管理。
在此期间,松江、黑龙江省各市、县及两省区域铁路公安机关均设有看守所,但主要是
接收伪满的监狱、看守所。随着对敌斗争的需要和国家经济状况的好转,各地陆续对看守所
进行改造。1954年,林业地区公安局成立,随着林业公安机关的发展,林业系统逐渐建起41
个看守所,建筑总面积7 730平方米,349个监号,可容纳人犯2 576名。
60年代,鹤岗、双鸭山、鸡西等新兴城市兴起,旧监舍已经不适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
要,约10%的看守所进行了新建或扩建。到了70年代,由于刑事犯罪日趋严重,羁押犯增多,
先后有十几个市县的微型看守所又进行新建、翻建。1978年,省农垦公安局成立,农垦系统
又建立了9个看守所。1983年,航运公安局建立1个看守所。至1985年,全省共有看守所158个,
其中属于行政经费开支的有91个,企业经费开支的67个。
80年代以来,各级政府对看守所建设非常重视,每年国家、省和各地政府拨出专款用于
改善看守所滞后状况。省公安厅有计划地翻建、扩建、维建了一批急需修建的看守所,使大
多数简陋陈旧的看守所改变了面貌,不仅面积扩大,而且还改善了监房照明、通风、采光、
取暖、卫生等条件,使人犯小病、洗理等均不出监室。
看守所设有所长、副所长、指(教)导员、管教、看守、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
干人,负责人犯的收押、提审、接见、日常生活管理、教育等工作。对人犯的看守押解任务,
由武装警察担任。铁路、林业、农场、航运等看守所,属企业性质,因没有武警编制,由看
守所担任看押警戒任务。1984年底,为了推动看守所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对看守所联检联
评的方案,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联检联评的标准及计分办法,先以地、市为单
位进行检查评比,评选出各地、市的先进看守所(按15%比例进行评比),然后,省公安厅对
评选出的先进所进行抽检,每年全省约评出先进所25个左右。对这些先进所,省公安厅发给
奖状并予以通报表彰或酌情给予适当物质奖励。这一活动的开展,调动了干警的积极性,促
进了看守所管理工作的开展。涌现出鸡西市看守所、通河县看守所等一些全国闻名的先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