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看守管理
严密看管预审的人犯,确保安全,是看守所的主要任务。1945年底,黑龙江地区人民公
安机关建立后,尚没有统一的看守管理制度。黑龙江、松江、合江、嫩江等省和哈尔滨市各
级公安机关,主要依靠有关方针、政策和革命老区的一些成功作法,同时借鉴旧警看守制度,
逐步摸索自己的一套方法,进行看押管理。1947年4月,黑龙江省公安处为加强看守管理工作,
同省军区保卫部第三科共同似定《看守工作条例》。1948年1月,嫩江省公安处也制定《看守
教材》,摸索看管工作。尽管当时各省公安机关的看管工作,基本完成大批人犯的羁押工作,
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制度和规章,加之看守人员较少,素质偏低,生活卫生条件差,也出
现了在羁押对象、时限条件上不一致和人犯逃跑、生病、自杀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1月松、黑两省公安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
公安司法部门业务上若干制度及手续的指示》,初步明确两省看守所管理工作的一些作法:
(一)看守所应服从法院押票与提票的指挥羁押与提讯犯人。(二)看守所应遵照法院指示,搜
集在押人犯的证据材料,实行严格监禁。(三)提讯人犯时,来往戒护由看守所武装担任。(四)
收押及开释人犯,必须依据法院票据,监所无权押放人等。
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公布施行,明确了人民公安机关看守
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并对看守所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羁押对象以及管理工作
都作了规定。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看守所依此条例进行管理工作,组织人犯进行劳动生产
和对他们进行教育。此后一直到1957年,由于缺乏一套系统、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之
全省不少监舍年久失修,看守人员量少质弱,多数看守所只抓生产,忽视严格管理,一些牢
头狱霸为非作歹,监内秩序十分混乱,事故不断发生。
1958年,公安部制定《看守所工作细则》,其中对人犯的收押、警戒、看守、提审、押
解、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教育、奖惩、财物保管、出所和干警值班、巡视、找人犯谈
话、安全检查等工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省公安厅据此明确要求各地公安看守所做到:(一)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二)值班要做出值班记录,
交接班时要将押犯人数和注意事项交待清楚;(三)严格看守所出入制度,非看守警戒人员出
入要有凭证,看守警戒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监室不得携带武器;(四)人犯放风和室外劳
动要有武装民警看押,夜间要加强巡逻;(五)对监房和犯人活动场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
行检查,清除可能被人犯利用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破坏迹象必须追查清楚;(六)对人
犯的思想表现,要经常深入了解,切实掌握,积累材料,并建立档案;(七)要给人犯阅读书
报,组织收听广播,针对人犯思想情况,认真进行形势、政策和法制教育;(八)禁止用人犯
管理人犯,人犯斗人犯,不准让人犯管理财物、劳动工具和掌管钥匙,不准用人犯为炊事员;
(九)人犯违反监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加训诫,责令反省,对阴谋行
凶、逃跑、组织越狱和严重影响监所安全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使全省看守所管理工作逐
步进入正轨。
1960年4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在绥化县召开全省看守所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地、市
预审处(科)长及部分看守所所长,会议紧紧围绕看守所安全这个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强调要做好人犯出入所检查,定期清监查号,坚持24小时双人值班,定期巡视,不准
值睡班等规定。
1962年,省公安厅制定下发《看守所工作制度》、《黑龙江省看守所工作条例》,对人
犯的收押、提审、通信、接见等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如要凭证收押,对收押的人犯要进行细
致的人身检查、物品检查等等。各地除按《看守所工作制度》要求,坚持实行干警24时双人
值班、巡视外,还加强了出入所检查,加强了对监区设施等的检查。同时,还注意随时掌握
人犯的思想动态,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重点人犯,采取监控措施,重点看押等,以预防事故的
发生。由于采取种种安全措施,使人犯暴狱、脱逃、自杀、人犯打死人犯等事故得到有效预
防。据统计,每年各地看守所预防各类事故几十起。
1963年,省公安厅认真检查总结上年看守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主要问题是用
已决犯为机关搞小集体生产和干零活的现象较为普遍,看守工作中少数干警仍有麻痹思想,
致使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故仍然出现。据此,对做好全省看守管教工作提出要求:(一)必须加
强对看守管教人员的形势、敌情教育,严密各种看押管教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
法;(二)必须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准确地掌握人犯的思想,经常积累、定期综合研究人犯思
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改造教育工作;(三)要做好对人犯的押解工作,无论对反革命或刑
事犯、重刑犯或轻刑犯的戒护、押解,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绝对不准用已决犯搞机关生
产、干零活,在看守所内劳动的人犯,也必须严加看管;(四)做好人犯的指纹捺印工作,指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1979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对检查整顿看守所提出要求,省公安局于8月17日至24
日,召开全省预审工作会议,贯彻部署检查整顿看守所,抓紧解决拘役劳动场所和行政拘留
与刑事拘留所分设工作。
1980年,黑龙江省公安局结合贯彻“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多次派出
工作组下去检查看守所看押工作安全情况,并发出通报责令一些单位进行整改。牡丹江等地
还采取哪个所发生事故就去那开现场会的做法,督促发生事故的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
漏洞,做好安全监控工作。各地通过检查、整顿,取得明显效果,使事故大幅度下降。1982
年,全省看守所共发生逃跑、自杀等各类事故39起54人,比1980年发生的68起84人,分别下
降42.6%和35.7%。
1983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各地看守所在押犯大量增加,尤其是哈
尔滨等一些城市看守所押人拥挤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保证看守所安全,推动“严打”斗争
的顺利进行,省公安厅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市、县公安机关加强看守所工作的
领导,干部要亲自值班值宿,教育干警克服麻痹思想,加强责任心,随时发现和处理好问题,
及时向预审部门和办案人员反映情况,加快审结处理。省公安厅针对一些地、市反映的投送
难的问题,及时与省劳改局沟通,使已决犯能及时投送,缓解监所内押人拥挤状况,减少了
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