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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活卫生管理

  管好人犯的生活和卫生,是看守所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看守所成立以来,根据党的政 策,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羁押人犯的生活、卫生管理途径,并相应制定 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人犯的改造自新。1958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工作细则》和 《看守所工作制度》精神,省公安厅综合各地情况,制定了全省看守所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要求各地看守所严格生活、卫生管理,做到(一)看守所的经费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二) 人犯的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给,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调换;(三)人犯伙食单独 管理,在规定的范围内力求调剂改善,开水充分供给,饮食清洁卫生,对少数民族犯、外籍 犯的习惯和病犯,予以照顾;(四)监舍要注意检查维修,保证不塌不漏,牢固安全,注意防 火、防寒、防暑;(五)适当安排人犯作息时间,人犯每日有8小时睡眠,并有一定的室外活动 时间;(六)做好防疫卫生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室内经常保持空气流通,监室内外经常打扫, 保持清洁,定期让人犯洗澡、理发、晒被褥;(七)人犯患病,及时治疗,患传染病的,立即 隔离,病情严重有死亡危险的及时抢救,或住院治疗,或保外就医,住院期间要有人看管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全省看守所的生活和卫生条件不断地得到改 善。60年代后,黑龙江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先后3次对人犯的伙食标 准进行调整。1965年,黑龙江省公安厅、粮食厅转发中央粮食部、公安部《关于看守所在押 犯人伙食供应的通知》,犯人伙食每人每月按9元标准执行;1972年7月调至13元;1980年1月 增至15元;1984年4月提高至18元。除保证在伙食标准内调剂好生活外,逢年过节还发月饼、 包饺子,改善生活。
    搞好人犯的卫生管理,预防各种疾病、传染病发生,是看守所一项经常性的工作。1956 年,黑龙江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老、弱、病、 残犯人的联合指示》精神,对看押的一些老、弱、病、残人犯进行了清理。佳木斯市公安局 会同市检察院、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进驻看守所,对看守所犯人身体状况进行实地了解,提 出老、弱、病、残名单,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意见后,报请领导批准,清理出监 21名(其中:假释1名,监外执行13名,保外就医7名)。为保证人犯的健康,有病的人犯得到 及时治疗,鸡西、哈尔滨、牡丹江等地一些看守所先后设立卫生所和病犯监号,小病就地治 疗,重病送医院就诊。至1980年,全省市县公安机关看守所,全部设立医务室,备有常用药, 有专职医务人员为患病人犯检查身体,治疗疾病。1982年,牡丹江市公安局看守所收押的犯 人有10%左右入监前患有疥疮,入监后,看守所对其进行隔离监押,分别采取勤洗澡,紫外 线照射和药物治疗,使这类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据1983年6月统计:患有疥疮的25名人犯, 经过两三个月的治疗全部治愈。由于医疗措施得当,全省看守所内经常发生的一些常见传染 病基本杜绝。这些都体现了人民政府的人道主义政策。
    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由于人犯骤增,给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人 犯的伙食、卫生,号内秩序等都相继出现一些问题。为了保证“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完 成看守所在这一特定时期的任务,省公安厅多次召开会议,并发出通报、通知等,要求各地、 市公安局的领导重视看守所工作,切实帮助看守所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并派工作组深入 各地看守所检查督促、落实。盛夏季节,为了防止人犯发生中暑,许多看守所都采取相应的 措施。如:增加供水量,每天喷洒消毒水,有的还煮绿豆汤给人犯喝。由于各地看守所的不 懈努力,看守所生活卫生不断改善,全省看守所杜绝了恶性传染病的发生。
    1984年至1985年,全省开展整顿看守所工作,加大管理力度,进一步改善居住、卫生、 伙食条件,确保安全。1985年全省看守所关押人犯29 442名,月平均关押2 300名左右,是过 去的1.6倍,而因卫生、生活引发的事故较过去却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