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的一些重要厂矿、企业,由公安部队和工
企单位自行组织的武装力量警卫。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发展,保卫经济建设的任务日
益繁重,1953年,中共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发出《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规定
除重要的国防工业、重要机械工业、重工业等,应由公安部队派出部队担任警卫外,其余的
工厂、企业部门,均应自行组织武装并将其列为各经济企业部门本身的组成部分。中共黑龙
江省委发出《关于贯彻中央<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决定>的决定》,对全省的财经警卫
武装领导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此后,在全省一些工厂、矿山、企业单位组建经济警察。经
济警察一律着人民警察服装,佩戴人民警察帽徽,担负保卫经济建设、生产安全的任务。全
省大部分县与单位都认真组建经警队伍。绥化、安达等县进展较快,仅用两个月就基本组建
完毕。但也有部分县、单位对中央及省委决定贯彻不力,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兰西县将
不应改为经济警察的更夫也一律列为改制对象。有的县、单位乘改制、整顿人员之机,将所
谓调皮捣蛋、不好领导的荣誉军人予以清洗。有的单位,对警卫人员的工薪待遇推脱不负责
任,认为是公安部门的事,还片面地认为“警卫人员能看堆就行,教育不教育没啥”。有的
甚至下达停止建制工作。据此,1953年10月2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
中央<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决定>的补充指示》,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提高认识并认真贯
彻执行。从而,纠正了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保证了全省经济警察组建工作正确进行。
松江省根据中央决定精神,于1953年7月开始,按照“紧缩编制,力求精干”的原则,依
据实际需要,在各企业部门,由党政及保卫部门共同组织力量,对原有的警卫人员进行整编
工作,对全省经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查,将353名思想作风坏,或者体质不好、不适
合做经济警察的人员做了调离。同时,选调历史清白、生产积极的工人、农民、转业军人、
学生充实经警队伍。在大型工厂矿山、森林工业等部门共组建经警中队13个,分队80个,小
队26个,小组29个,共计4 422人。
黑、松两省经济警察组建后,普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素质培训,使干警明确经警
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开展工作的本领,积极地投入到站岗、放哨、巡逻及押运款项等保卫
工作中去,为维护厂矿企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
应有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至1955年3月,全省经济民警已达到12 600余人。为
加强经警工作的领导,1955年3月6日,中共黑龙江省公安厅分党组做了3项决定:
(一)在省公安厅第四处设经济警察管理科。负责掌管全省经济警察的组织成立、撤销以
及经常的业务指导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在经保处内设经济警察管理科。佳木斯、
牡丹江、鹤岗3市公安局和伊春公安处在经保科内设1至2人专职干部。鸡西、双鸭山、双城、
龙江、北安、绥化、阿城、呼兰等两矿、6县公安局在经保、政保股内指定专人兼管。其任
务是负责对当地经济警察的业务领导和协助其行政进行必要的政治工作。
(二)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对经警队伍进行认真整顿。人数在10至20人为小队,20至50人
为中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各建警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同志兼任该单位的经警队指
导员,同时另设专职副指导员做政治思想工作。
(三)适当缩减编制。人数不足一个小队者,原则上一律撤销,配备更夫执行巡守任务。
撤销后,其武器、胸章帽徽一律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保存。对人数虽不到一个小队,确因工
作需要,保留经济警察建制的部门,在取得上级部门的同意后,报省公安厅批准。
为了纯洁经警队伍,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保卫部门本着“紧缩编制,力求精干”
的原则,进行一次人员清理审查。此项工作统一在各市、县、厂、矿、森林党委领导下,以
人事、组织部门为主,公安保卫部门积极参加,共同组成秘密审查小组,对本单位经济警察
进行一次彻底审查。从1955年4月至9月末,全省共清理审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637名,
占被审查人数8 570名的6.8%。
为了贯彻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的关于整顿精简经济警察组织的精神,黑龙江省公安
厅在1957年3月召开的第四次全省公安会议上作出相应的决定,提出全省人民经济警察组织整
顿改革意见,在全省经济民警队伍中进行整顿改革工作。对国家156项较大的厂矿及重要的建
筑工程,国家大型及带有危险性的物资储备仓库,森林工业系统的大型贮木场、制材厂,仍
保留经济民警建制。对那些虽人数较少,但性质重要必须由警察守卫的企业单位,如发电厂、
水源地及金融部门,保留经济民警建制。其它一般较小的单位,则撤销经济民警建制,改为
守护员。保留经济民警建制的单位,本着精简原则,在保证完成执勤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精
简警力。这次精简,在全省226个单位9 353名经济民警中,共撤销121个单位的经济民警建制,
减下经警4 537名(含减编2 110名),占全省经警总数的48.6%。其中属工厂系统1 475名,
矿山系统104名,林业系统896名,财贸系统1 514名,建筑工程系统548名。精简整顿后,全
省共保留经警建制单位105个,经警4 816名。经过精简整顿,全省的经济民警队伍保持稳定,
对保卫厂矿企业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1965年,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改
进经济警察领导体制的请示报告》精神,取消经济警察的番号,经济警察从此一度被取消。
1981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1980年下发的《关于逐步重新组建经济民警》的指示精神,
黑龙江省公安厅会同省计委、经委,向省政府提出《关于组建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报告,
1981年7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148号文件,批转了该方案,就经济民警的组织领导和
任务、设置、范围、编制、条件和审批权限、着装和武器配备、管理机构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从1981年下半年起,全省各地公安机关经济文化保卫部门,根据148号文件精神,在重要的大
型厂矿、企业、物资仓库、重要科研等重点、要害部位,开始逐步组建经济民警队伍。1981
年8月17日,省公安厅审批哈尔滨市48个单位2 642名经警。至1982年2月18日,全省第一批组
建经济民警工作基本结束。共审批13个地市329个单位,8 954名经警,经警中队49个,分队
109个,小队169个。
1983年至1985年,全省经警队伍已超过万人。1985年底,已在全省重要的大中型厂矿企
业、大型油库、中心粮库、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库、中心银行金库、商业物资二级站、大型发
电厂、国防科研、广播电视台等436个单位建立经济民警队伍,编制达11 819名,其中中队60
个,分队159个,小队214个。这支队伍在单位党政组织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在严厉打击刑事
犯罪斗争中,在守卫要害目标,保卫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工作中,取得很大成
绩,对保卫四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1983年至1985年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共抓获各种
刑事犯罪分子890名,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种案件900余起,预防各种灾害事故670多起,截获
偷盗粮食5.6万多斤,钢材2 300多吨,原油1.94万余吨。这期间,共涌现出251个先进集体,
146名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