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保卫范围和制度
第二章 内部保卫工作
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公安机关负责党政机关、学校、企业、财经部门以及工矿等单位
的内部保卫工作。重点是清理审查人员,清除内奸及危险分子,保障内部工作、生产安全,
建立保卫、保密、生产安全等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50年5月,公安部召开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全面部
署经济保卫工作后,同年10月专门发出通知,指示各省、市公安机关要加强经济保卫,保卫
生产安全,防范敌特破坏。内部保卫重点放在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尖端企业、重点建设项目、
重要科研单位、能源基地、核心动力设施、广播电台、通讯枢纽、矿山、油田、金融机构、
重要的大型物资仓库、国家物资储备库、大专院校、卫生医疗部门等。这些单位和部门,根
据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出各项保卫措施和规章制度。有保卫制度、保密制度、安全制度、
值班制度、接交制度、出库制度、提取领取制度、出入签名制度、会客制度等等。如文件不
准传抄、不准带回家中,必须由机要室保存;不准留宿,值班不准脱离岗位,不准睡觉;生
产必须交接、检查、物资出库,特别是爆炸物品,必须按领导层次批准,双人付给、领取签
名,出入会客室必须签名等。主要是为保障单位安全、生产安全,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而制
定的多种防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