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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事科、股

第一章 机 构

  黑龙江地区公安机关创建后,建立人事工作机构较早的是哈尔滨市公安局。1946年6月, 哈尔滨市公安局在督察处内增设人事股,编制2人,负责主管全局人事录用、干部调配、训 练等项工作。
    1948年4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密令,东北公安部东公字第一号《各省公安处增设人事 科,管理训练公安干部》的文件要求,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嫩江、合江、牡丹江、松江省 公安处设立人事科,编制3人,负责选拔干部、配备干部、功过考核、训练教育干部等工作。 同年5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增设干部科。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东安(密山)、兴山(鹤 岗)等5市公安局设置秘书室,负责人事审查、人员教育工作。各县(旗)公安局设秘书1名,负 责人事审查和政治工作。1949年5月,黑龙江地区5省分别合并为黑龙江、松江2省,由省公安 处改称公安厅,在秘书处内设人事科。哈尔滨市公安局干部科改为人事处,其他各市公安局 均在秘书科或文书科内配备人事干部。各县(旗)公安局有的由秘书负责人事工作,有的设立 人事干部。各级公安人事工作机构建立后至1952年初,结合各项党的中心工作和公安业务, 不仅吸收大量的新成份,补充了公安干部,而且狠抓了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为公安 政治工作机构的正式建立从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