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处违纪案件
解放初期,黑龙江地区公安机关刚刚建立,人员少,任务重,在留用的一批旧警察中带
进了一些旧的思想作风,加之当时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一度公安队伍中在纪律作风方面出
现一些群众极度不满的问题。诸如:包庇坏人,立场不稳,白吃白拿群众东西及乱搞女人等。
由于当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公安机关的政治思想建设,坚持常抓不懈,各地公安
机关针对公安队伍里出现的违法乱纪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作风整顿。1946年~1947年,
经过集中改造队伍清洗旧警察,使公安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得到加强,大大减少各种违法乱纪
事件的发生。人民公安机关的形象逐步在群众中树立起来。仅黑龙江省省会公安局(驻北安县)
1946年一次就清理旧警人员100余名。哈尔滨市公安局自1946年5月至1947年4月,开展3次清
洗旧警工作,共清洗旧警人员2 600余人。1947年底至1949年7月,黑龙江地区公安机关大力
开展查处违纪活动。仅黑龙江、松江两省不完全统计,查处违法乱纪案件70起,73人,其中
局长3人、股长7人,一般干警63人,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记过、留党察看、开除党
籍、开除公安队伍的处分。1947年11月,东北公安总处通报了绥化铁路局保卫股长李维夫违
反政策,对9名犯罪嫌疑人捆打、刑讯逼供,不经组织批准,随意罚款,没收物品,自行处理
和私自留用,生活腐化,经组织多次教育,均无悔改的案件。东北公安总处请示东北行政委
员会批准,决定撤销李维夫保卫股长职务,开除公安保卫队伍。而后,为达到教育基层公安
机关的领导和干警,对通河县公安局长、延寿县公安局长因违反纪律、变卖马匹、动用公款
为个人做衣服、买照相机、不过党组织生活等问题,予以严厉批评,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并
通报全区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松江两省公安机关对查处干警违纪严肃认真,特别
是建立纪律监察机构后,经常在理论学习、各种会议和年终总结时,向公安队伍敲警钟,教
育干警时刻遵纪守法,做一名让人民放心的人民警察。1950E年至1953年,查处违纪案件43起,
50人。其中副局长1人,股、所长11人,一般干警38人。其中行政警告5人,行政记过22人,
降级1人,撤职9人,开除公安队伍2人。党内警告3人,留党察看6人,开除党籍2人。1953年
2月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通报海伦县公安局副局长卢××所犯错误的决定,卢××利用职务
之便,贪赃枉法,贪污罚没款及赃款,敲诈勒索,在干警和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为严明纪
律,教育干警,经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后,交司法机关处理。
1954年,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共查办干警违纪案件70起,77人。其中免于处分的7人,
行政警告8人,行政记过21人,降级2人,行政撤职7人,开除公安队伍9人,依法惩办15人。
受党纪处分6人,未结案2人。其中局、科长3人,股、所长5人,一般干警30人,劳改干部31
人,职工8人。
1955年,黑龙江省公安系统的监察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结合各地的中心工作,本
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查处了一些违法乱纪干警。仅据省公安厅受理的干警违纪
案件和掌握的材料中不完全统计,违纪干警达197人,科、局长11名,股、所长19人,一般干
部104人,区公安特派员5人,民警58人。其中免予处分批评教育64人,警告、记过处分31人,
降职、撤职43人,开除公安队伍28人,受法律制裁31人。其错误性质:工作失职43人,侵犯
人权、违反政策47人,贪污勒索、盗窃55人,严重无组织、无纪律29人,腐化堕落18人,其
他枪走火伤人、失密、泄密等5人。通过《黑龙江公安》刊物、简报、通报、会议等形式,
公开违纪人员问题,达到教育干警、挽回影响,密切了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严肃了
纪律,纯洁了公安队伍的目的。
1956年,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查处违法乱纪干警233人。其中工作失职38人,违反法
制63人,包庇反革命分子2人,打击报复1人,贪污腐化69人,其它60人。受党内警告33人,
党内严重警告6人,留党察看19人,开除党籍8人。行政警告38人,记过76人,撤职14人,开
除公安队伍20人,追究刑事责任19人。同年9月4日,省公安厅和绥化专署公安处派出联合工
作组,对绥棱县公安局干警队伍中出现打骂群众、调戏妇女、假公济私、敲诈勒索、打击报
复、错捕错押、刑讯逼供、酗酒鸣枪等违法乱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全局30名违纪干警分
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对7名较严重的违法乱纪者清除了公安队伍。绥棱县公安局治安
股一名副股长元宵节晚骑自行车回家,因路远积雪厚,只好推车前行,途中遇上一老者张某,
强迫张为其推车。在张不情愿的情况下,该副股长大发雷霆,先后对张鸣了两枪。在张为其
推车的一路上,连鸣7枪。该人刁难群众,随意鸣枪,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干警及群众
向上级写信,要求对其严肃处理。县公安局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质,将其清除公安队伍,
并向张某赔礼道歉。
1957年,全省公安系统发生党员及干警违法乱纪367人。其中工作失职60人,违反法制
89人,打击报复12人,贪污腐化132人,犯其它错误74人。党内处分92人,其中党内警告30人,
党内严重警告17人,留党察看15人,开除党籍30人。行政处分324人,其中行政警告58人,行
政记过101人,降职23人,撤职18人,开除公安队伍81人,判处徒刑43人。10月30日,哈尔滨
市公安局在市评剧院召开处理违法乱纪干警大会。政治部主任鲁波在会上宣布对5名违法乱纪
分子的处理决定,使1 800多名与会干警受到教育。
1958年4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向各市、专、县、森工、铁路公安局(处)、农场
并绥芬河保卫部下发了公政治字第240号文件《关于某些干警腐化堕落事件的通报》,通报中
严肃批评嘉荫县、木兰县公安局的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腐化堕落,乘本局干警下乡工作之机,
强奸和企图强奸干警的爱人,经教育毫无悔改表现,有的被判有期徒刑,有的撤销县委委员
和领导职务。哈尔滨市公安局及经纬派出所、富裕县公安局的极个别干警道德败坏,流氓成
性。有一名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诱骗污辱妇女达18人之多;有的随意强奸妇女,都分别
被判处有期徒刑。北安县公安局一个女民警先后找了15个对象,到处骗吃、骗钱,并和某工
厂一个盗窃分子订婚,共分赃款,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公安干警违法乱
纪者136人,腐化堕落分子占干警违纪总数的40%。
1959年全省公安系统查处干警腐化堕落、交通肇事、酗酒闹事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111
人,117起。5月16日,省公安厅政治部向各市、专、县、铁路公安局(处)转发哈尔滨市公安
局政治部《关于少数干警严重违犯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通报批评哈市道里
分局安静派出所王××无证驾驶卡车撞伤1老人,事隔15天骑自行车车速太快将制药厂女工袁
世清撞死。哈尔滨市公安局李某和机电分局陈某均无证驾驶车辆分别撞伤3人,造成严重事故,
组织上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1960年,黑龙江省公安厅根据4个专署、1个市、2个铁路公安局(处)的初步统计,处理违
法乱纪行为的干警901人。个别干警捆绑、打骂、体罚、乱集训、乱罚款、乱斗争、甚至开枪
打伤群众,严重侵犯人权,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被打骂、
体罚的230人,错集训、拘留的700人,被斗争的60人,被罚款、罚工的100余人,开枪打人14
起,伤6人、死5人。各级公安机关,对违法乱纪干警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严肃处理。
1961年,全省处理公安干警违法违纪行为940起,670人。其中打骂捆绑群众140起,刑讯
逼供115起,乱搜查、乱没收310起,贪污盗窃48起,丧失立场、包庇坏人8起,接受贿赂、非
法落户14起,敲诈勒索8起,鸣枪伤人4起,枪走火打死人2起,严重泄密2起,乱搞男女关系
45起,违反政策244起。
1962年,全省共处理公安干警各种违法乱纪182起,147人。其中打骂群众28起,刑讯逼
供17起,丧失立场包庇坏人8起,盗窃行为12起,投机倒把11起,多报冒领口粮12起,抓赌鸣
枪伤人4起,殴打群众致伤4起,非法落户、接受贿赂10起,乱搞两性关系25起,违反政策45
起,参加赌博6起。为警惕广大干警,教育本人,组织根据错误情节轻重分别进行通报,责令
检查和给予政纪、党纪和法纪处理。
1963年,据全省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处理干警违法乱纪382人379起。其中贪污盗窃167
人,投机倒把19人,生活特殊化、多吃多占16人,盗卖木材4人,私自动用公款47人,刑讯逼
供64人,腐化堕落26人,私自落户受贿36人。对其中错误严重者,调出公安队伍70人,清除
严重违法乱纪分子50人。其它违法乱纪者,为严明纪律、教育本人,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
分。
1964年,全省公安机关的监察部门对违反政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丧失立场、腐化
堕落、投机倒把、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的160名干警,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用处理违法乱纪干警的事实给广大干警上了一堂生动的遵纪守法教
育课。
1965年,省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监察组在各市、地公安机关的政治部门的配合下,结合社
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全省公安队伍内部进行清理。在清理整顿中,查处阶级界限不清、贪污
盗窃、刑讯逼供、道德败坏等案件122起,111人。其中副处级1人,局、科级8人,股、所长
18人,干警82人,公安特派员2人。据哈尔滨、伊春2市公安局,牡丹江、合江、松花江3个专
署公安局查处的83人中,批评教育41人,通报批评2人,行政记过2人,行政撤职1人,调离公
安机关4人,教养1人,判刑2人,团内警告2人,不进行党员登记1人,党内警告8人,留党察
看1人,开除党籍1人,尚有17人未处理。
1966年10月,受“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冲击,公安机关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使1967年至
1970年公安队伍的纪律作风教育和查处干警违纪工作停滞。
1971年,据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3市、阿城、尚志、依安3县、哈尔滨铁路局公安局
(处)的不完全统计,在干警中发生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79起,涉及老民警42人,新民警137人,
占当时民警总数的3.5%。
1974年查处干警违纪231起;1975年查处干警违法乱纪337起;1976年查处389起。
1977年,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和干警自我揭发查处违法乱纪案件351起。大兴安岭地区塔河
区公安局边防股内勤栾树森,怀疑邻居张某家监视其偷听敌台,怕张检举,怀恨在心。同年
10月4日,以夹栅栏发生口角为由,乘张欲上班拦张进行纠缠,开枪将张及其妻曲某、长子(
11岁)打死,又用菜刀将张的长女(13岁)砍成重伤,栾被判处死刑。
1978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查处干警违纪174起,其中行政处分126人,开除党籍13人,刑
事处分35人。
1979年,全省发生干警违纪案件163起,187人,均作出组织处理。1980年至1981年,处理
严重违法乱纪干警588人,受党纪处分127人,政纪处分118人,调离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284人,
劳动教养、依法判刑的59人。
1982年,全省公安干警发生违法乱纪案件457起,538人,各级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大力
配合支持下,将254名不适合公安工作的人员调离了公安机关。占应调离人员的57%。
1983年1至6月,全省发生干警违纪案件138起,150人,比上年同期减少116起,132人。案
件较上年下降45.7%,人数下降46.8%。
1984年,据全省各市、地公安局不完全统计,在干警中发生违法乱纪案件142起,162人,
占干警总数的0.64%。下半年,违纪案件大幅度下降,只发生60起,85人。捕判29人、劳教3
人、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8人、开除公职5人、开除党籍7人、免予处分22人,其余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1985年,全省发生和查处干警违纪案件240起,280人,违纪人数占干警总数的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