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广播电视的领导
第六篇 体制与管理
第一章 领导体制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在黑龙江地区内陆续建立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哈尔滨广播电
台、东北新华广播电台、齐齐哈尔广播电台、牡丹江广播电台。
当时根据地初创,每座广播电台的建立情况很不一致。又值战争时期,各级党和政府机
构变动频繁,省、市的区划和隶属关系,也根据战争的需要不断调整。因此,对广播电台领
导体制和广播电台的名称,也有多次改变。直至东北解放前夕,根据地基本上连成一片的情
况下,中共中央东北局才于1948年7月作出《关于统一广播电台的决定》。规定黑龙江地区内
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3座广播电台,统一归东北新华广播电台领导管理(包括人员、
供给)。广播电台党的工作由当地中共地方党委领导。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中央广播事业局。从此,黑龙江
地区的广播事业开始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党政双重领导体制。
1956年4月3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全省广播机构领导关系作如下规定:“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是省人民委员会的直属
机构,并受国务院广播事业局领导”;“齐齐哈尔人民广播电台是该市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
构,受市人民委员会与省广播事业管理处的领导和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的指导”;“省设广
播事业管理处,为省人民委员会直属单位,与省人民广播电台合署办公。由台长兼处长,委
托省文化局管理其工作,业务受国务院广播事业局领导”;“市、县有线广播站,为市、县
人民委员会的直属单位,受市、县人民委员会和省广播事业管理处的领导,委托市、县文教
局(科)具体管理,业务上受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指导”。
1957年9月2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根据国务院文件批准:同意将黑龙江省广播事业管理处
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合并,成立黑龙江省广播事业管理局,管理全省广播事业。黑龙江省
广播事业管理局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行政机构,并受国务院广播事业局领导。对外,仍保
留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名义,为黑龙江省广播事业管理局的所属新闻事业机构。其宣传业务
受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领导。
有广播电台的省辖市设广播事业局,为该市人民委员会的行政机构;未设广播电台的市
为广播站,是该市人民委员会的直属部门,受该市人民委员会与省广播事业管理局的领导。
市广播事业局或广播站管理全市的广播事业。市人民广播电台、广播站为该市广播事业局的
所属新闻事业机构,其宣传业务受中共市委宣传部领导。
县广播站为该县人民委员会的直属部门,受县人民委员会和省广播事业管理局的领导,
管理境内的广播事业。其宣传业务由中共县委宣传部领导。农场、工矿、林区、企业、学校
等自办的广播站,为所在单位的广播宣传机构,在广播业务和广播技术上受省广播事业管理
局和所在地广播事业局、广播站指导。
1958年8月,为适应全省各地区广播事业发展的需要,各专署设立广播事业管理处,直接
受专署领导,在广播业务方面同时受省广播事业管理局的领导。
1964年,各省辖市设广播事业管理局,县(市)设广播事业管理科,均与市广播电台或
县(市)广播站合署办公。在宣传业务、政治思想、干部管理等方面,分别由中共市、县委
宣传部直接领导,在行政上分别隶属市、县人民委员会。
1980年5月4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加强地方广播事业管理工作的请示
报告》中规定:省广播事业局受省人民政府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
主;市(地)、县广播事业局受专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及省广播事业局双重领导,以专署、
市和县政府领导为主。公社放大站是县广播站的组成部分,事业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由县
广播事业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受公社党委领导。省广播事业局的宣传工作受中共省委领导
和中央广播事业局指导;广播事业建设受省人民政府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的双重领导,以省政
府为主。
1983年4月18日,黑龙江省广播事业局改为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厅。黑龙江电视台从黑龙江
人民广播电台中分离出来,由县团级单位升格为厅局级单位,与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并列。
市(地)、县广播事业局改为广播电视局。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中发37
号文件)对各级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关系,重新明确:省广播电视厅受省人民政府和广播电
视部双重领导,以省人民政府为主。省广播电视厅的宣传工作受省委领导和广播电视部指导
;事业建设受省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部的双重领导,以省人民政府为主。上述原则,也适用
于省广播电视厅与市(地)、县广播电视局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