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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组织生活

  1948年公开建党后,黑龙江地区各省委按党章规定提出,一个乡(街)、一个工厂、一 个学校、一个机关,有3名党员即应成立党支部,党员都应该过党的生活,接受党的教育与监 督,过去存在的党员游离党组织之外的现象应当终止。建国后,在新的形势任务面前,松江 、黑龙江两省委对党的组织生活做出了具体规定:支部大会每月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上 级党组织的指示,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布置工作;听取支部工作及工会、青年团、妇 女等群众团体的工作情况汇报;讨论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帮助党员解 决工作中的问题。党小组会每十天一次,主要是了解党员执行支部决议的情况;讨论解决党 员执行支部决议中的困难;了解群众思想,反映群众要求。根据这些规定,各级党委都认真 研究支部建设问题,改选支部成员,加强工作指导,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支部生活逐步健全 。
    1954年,合省后的黑龙江省委在第一次全省组织工作会议上,讨论了严密基层党组织的 组织生活问题。强调党的基层支部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定期改选支部委员会,把优秀党员选 拔到支部领导班子中来;必须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党的 各项工作,实行在集体领导基础上的分工负责制;认真开展党内批评,增强党的团结,保证 党的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后,各地普遍加强了支部建设工作,全省城乡基层党支部基本 都能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党员充分地发表意见 。支委会加强对党小组的指导,党内的组织生活较过去更加严密。
    1957年后,一些地方由于“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影响,党内生活 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1960年6月,省委进一步做出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 组会的规定,指出,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上级党 组织的指示和决议、本单位的重大问题、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处分、选举支部 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事宜,都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 月召开一次,闭会期间,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支委会负责。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特 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同时提出,每个党员必须执行支部大会的决议,支部将党员的不同意 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于犯有错误的党员,要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和“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
    1962年至1965年,党的组织生活注重民主制度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定期召开党员 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组织的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定期改选;一切重大问题 都要经过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正确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内正常的组织生活遭到了严重破坏。1967年10月,中 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已经成立了革命委员会的单位恢复党的组织生活的批示》 后,基层党组织的生活陆续恢复,但活动内容都是根据“文化大革命”的要求安排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组织生活又重新走上正常化轨道。1982年,随着农村联产承 包责任制的逐步建立,农村党支部对党员管理和发挥作用的形式、途径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加强对外出务工经商和从事其它经济活动的党员的管理,省委组织部规定:对长期外出 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经济活动,而且又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支部参加 组织生活的党员,采取自带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党费仍交原支部进 行管理;对外出时间较长、流动性大、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支部规定他们每月寄交一次党费 ,每季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对集体外出的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 部,指定党小组长或党支部书记,组织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对外出不向支部报告,连续6个 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根据党章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 理。